第3/2005号法律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第3/2005号法律
修改第2/2003号法律

2005年7月18日
《第3/2005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5年7月7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5年7月11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5年7月1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增加第2/2003号法律的条文[编辑]

第2/2003号法律内增加第一-A条,其内容如下:

第一-A条
授权

行政长官可透过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将签订上条所指国际或区际协定的权限授予司长或局长。


第二条 生效[编辑]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七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