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005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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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增加第2/2003号法律的条文[编辑]
在第2/2003号法律内增加第一-A条,其内容如下:
第一-A条
授权行政长官可透过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将签订上条所指国际或区际协定的权限授予司长或局长。
第二条 生效[编辑]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七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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