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013号法律 (2013年)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第3/2013号法律
订定在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规范

2013年2月19日
第3/2013号法律 (2020年)
《第3/2013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3年2月4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3年2月8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3年2月1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编辑]

本法律订定自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下称“澳门大学新校区”)启用之日起在该校区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规范。

第二条 澳门大学新校区[编辑]

一、为适用本法律的规定,澳门大学新校区是指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界址并经第218/2012号行政长官批示公布的地籍图所划定的范围。

二、澳门大学新校区与横琴岛的其他区域隔开管理,而上款所指地籍图中的河底专用隧道为合法进入或离开澳门大学新校区的通道。

第三条 在地域上的适用[编辑]

一、自澳门大学新校区启用之日起至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为止,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适用于澳门大学新校区。

二、为着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适用于澳门大学新校区的效力,该校区视同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内的地域。

三、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针对不同区域而订定不同的规定,则澳门大学新校区视同位于氹仔岛以内的地域。

第四条 行为的效力范围[编辑]

一、自澳门大学新校区启用之日起至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为止,具法律效力的公法或私法上的所有行为及合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范围视为包括澳门大学新校区,不论该等行为及合同是在澳门大学新校区启用日之前或之后作出。

二、如上款所指的行为及合同订定或经修改后订定其适用范围不包括澳门大学新校区或仅限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内的特定区域,则不适用上款的规定。

第五条 生效[编辑]

一、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澳门大学新校区启用日期由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订定。

二零一三年二月四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刘焯华 二零一三年二月八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