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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23号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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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23号行政法规
治安警察局福利会

2023年2月13日
《第3/2023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3年2月1日制定,并于2022年2月13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条 性质及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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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警察局福利会(下称“福利会”)的性质为公务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行政及财政自治权,拥有本身财产,其宗旨为向其受益人提供补充性福利。

第二条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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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利会受保安司司长监督。

二、保安司司长在行使其监督权时,具下列职权:

(一)核准福利会的本身预算及预算修改;

(二)核准福利会的年度活动计划、年度活动报告及年度管理帐目;

(三)在获授权范围内,许可金额超过行政管理委员会具职权许可的开支。

第三条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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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利会的职责为:

(一)向其受益人开展补充性的福利工作;

(二)特别在房屋、援助及福利范畴上满足其受益人在经济及社会福利方面的需求,并促进他们的社交生活、教育及文化水平。

二、为履行本身职责,福利会可与其他类似机构,或与任何公共或私人实体订立合作协议。

第四条 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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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利会可给予受益人以下福利:

(一)在患病、残疾、意外或死亡等情况下,给予经济援助;

(二)在结婚及子女出生时,给予经济援助;

(三)在租赁或购买房屋时,给予经济援助;

(四)为求学目的给予经济援助;

(五)在具适当理由的例外情况下,给予借款或预支款项;

(六)享用膳宿部、餐厅、露营场地、浴场,以及体育及娱乐设施;

(七)组织康乐及文化性质的旅行、聚会及表演;

(八)法律许可的其他津贴及借款。

二、给予福利的条件及标准载于内部规章。

第五条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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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职的属治安警察局人员编制的人员为福利会受益人。

二、非在职或已确定终止职务的属治安警察局人员编制的人员,亦可为福利会受益人,但下列人员除外:

(一)曾被科处撤职或强迫退休的人员;

(二)曾根据第13/2021号法律《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人员通则》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因不称职而被免除工作的人员。

三、为取得或维持受益人身份,上款所指人员须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提出申请,并确保缴付第八条所指的会员费。

第六条 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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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四条所指的福利延伸至根据法律规定有权领取家庭津贴的受益人配偶、亲属及与他们有同等地位的人。

二、受益人的死亡不排除上款规定的适用,且不影响第八条所指缴交会员费的规定。

第七条 受益人的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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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益人的权利包括:

(一)享受由福利会根据适用的规章所给予的优惠;

(二)出席及参与由福利会举办的活动;

(三)为改善福利会的运作或福利,以书面作出认为适当的建议及声明异议。

二、受益人的义务包括:

(一)缴交会员费;

(二)遵守规范福利会的法规的规定;

(三)准确提供有关其本人及其亲属状况的资料;如该等状况有任何变更,须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通知。

三、不遵守上款(三)项的规定,以及作虚假声明以获取任何福利者,须返还不应收取的金额,且不影响提起倘有的纪律或刑事程序。

第八条 会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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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益人的每月会员费为未经扣除款项的月薪俸的百分之零点五,但不影响以下两款规定的适用。

二、如受益人属已退休或根据第8/2006号法律《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的规定因确定终止职务而自动注销登记的供款人,其每月的会员费分别为每月退休金的百分之零点五或最后一次未经扣除款项的月薪俸的百分之零点五。

三、非在职的受益人,其每月的会员费为最后一次未经扣除款项的月薪俸的百分之零点五。

四、受益人于福利会登录后的翌月开始缴交会员费。

第九条 中止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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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止下列受益人的权利:

(一)处于短期或长期无薪假情况者,但预先向福利会表示愿意直接缴交有关会员费者除外;

(二)因提起纪律程序或因纪律程序的最后决定而引致薪俸被中止者,但直接向福利会缴交中止期间的相应会员费者除外;

(三)严重违反第七条第二款所指的义务者;

(四)将福利会给予的任何利益或援助让与第三人者。

二、因作出上款(三)项及(四)项所指的行为,按情况的严重性而决定作出三十日至一年的中止权利处分。

三、本条所指中止权利的规定,延伸适用于第六条第一款所指的人。

第十条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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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会的机关为:

(一)行政管理委员会;

(二)执行委员会。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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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管理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一)主席一名;

(二)副主席一名;

(三)秘书一名;

(四)委员两名。

二、主席由治安警察局局长担任,副主席由年资较长的副局长担任,其中一名委员及秘书由警官级别的属治安警察局人员编制的人员担任,而另一名委员则由财政局的一名代表担任。

三、第一款(三)项及(四)项所指的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及第一款(二)项至(四)项所指的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候补成员,由保安司司长委任。

四、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主席代任;其馀正选成员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上款所指的候补成员代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委员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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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委员会具下列职权:

(一)领导福利会的一切工作及活动;

(二)依法征收收入及许可开支;

(三)就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作出建议;

(四)审议福利会的本身预算及预算修改的建议,并呈交监督实体核准;

(五)审议福利会的年度活动计划、年度活动报告及年度管理帐目,并呈交监督实体核准;

(六)通过、修改及解释内部规章,并解决因执行本行政法规而产生的疑问;

(七)审理对执行委员会的决议提起的上诉;

(八)议决动产或不动产的取得、转让或设定负担;

(九)议决稳健的股票及其他债权证券的取得、转让、设定负担或任何方式的交易;

(十)议决是否接受私人所给予的遗产、遗赠、赠与及其他捐赠;

(十一)议决并执行本行政法规所订定的处分;

(十二)议决所有与福利会有关且依法属其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委员会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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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管理委员会每月举行一次平常会议,主席可主动或应执行委员会的要求而召集特别会议。

二、行政管理委员会仅可在其多数成员出席时作出决议。

三、决议取决于简单多数票;如票数相同,则主席所投的票具决定性。

四、行政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应缮立会议纪录,其内应载有所讨论的事项及所作的决议。

五、会议纪录由秘书撰写,并由全体出席成员签署。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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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具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平常会议及特别会议;

(二)委任执行委员会成员及接受其请辞;

(三)在法庭内外代表福利会;

(四)接纳受益人入会和退会的申请。

第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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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委员会为参与管理和协助行政管理委员会执行福利会的一般活动的机关。

第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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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一)协调员一名;

(二)司库一名;

(三)秘书一名;

(四)委员两名。

二、执行委员会成员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职位为高级警长或以上的两名治安警察局警务人员,其中至少一名应处于在职状况;

(二)职位为警长或以下的三名治安警察局警务人员,其中至少两名应处于在职状况。

三、执行委员会的协调员由年资最长者出任。

四、执行委员会成员任期最长为两年,可续任。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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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委员会具下列职权:

(一)执行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并推动福利会的发展;

(二)制定其内部规章,并提交行政管理委员会通过;

(三)编制福利会的本身预算及预算修改的建议,并提交行政管理委员会审议;

(四)编制福利会的年度活动计划、年度报告及年度管理帐目,并提交行政管理委员会审议;

(五)整理收支的记帐,并编制须张贴于福利会住所的季度试算表;

(六)更新受益人的档案资料;

(七)征收未有扣除月薪俸以缴交会员费的受益人的会员费。

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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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委员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平常会议,协调员可主动召集特别会议。

二、执行委员会仅可在其多数成员出席时作出决议。

三、决议取决于简单多数票;如票数相同,则协调员所投的票具决定性。

四、会议应缮立会议纪录,并于其内载明商议的事宜及所作出的决议。

五、会议纪录由秘书缮写,并由全体出席成员签署。

第十九条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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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会的收入包括:

(一)受益人缴交的会员费及支付的其他款项;

(二)来自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的预算转移的收入;

(三)预算执行的结馀;

(四)依法运用本身可动用资金所生的利息及其他收益;

(五)转让或让与其财产的所得;

(六)管理公有财产所得的收入;

(七)公共或私人实体给予其用以履行职责的款项;

(八)接受的赠与、遗产、遗赠及其他捐赠;

(九)每一财政年度决算出的源自餐厅、膳宿部及福利会为拥有人的其他场所的运作的净结馀;

(十)借入款项的所得;

(十一)根据法律、合同或以其他名义取得的任何收入。

第二十条 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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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会的资源运用于:

(一)与其运作相关的负担,尤其与人员、资产及劳务的取得、经常及资本转移、经常及资本开支等有关的负担;

(二)由管理及保存其财产中的不动产所产生的负担;

(三)其他由其担负或将担负的职责所产生的负担。

第二十一条 财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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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部门及机构的财政制度适用于福利会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关成员的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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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管理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成员,须自本行政法规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获委任。

二、行政管理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的现有成员,继续履行职务直至上款所指成员的委任批示生效为止。

第二十三条 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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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三日第33/98/M号法令规范的治安警察局福利会的一切权利及义务转移至福利会。

第二十四条 福利及受益人身份的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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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已获批准的福利继续维持。

二、现有受益人维持其受益人身份。

第二十五条 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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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本行政法规所产生的财政负担,由福利会预算的可动用资金承担;如有需要,由财政局为此而动用的拨款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个人资料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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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执行本行政法规的规定,福利会可根据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采取包括资料互联在内的任何方式,与其他拥有执行本行政法规所需资料的公共部门及实体进行利害关系人的个人资料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更新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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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法律、规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中对“Obra Social da Polícia de Segurança Pública”的葡文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视为对“Obra Social do Corpo de Polícia de Segurança Pública”的提述。

二、在法律、规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中对福利会的“行政委员会”的中文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视为对福利会的“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提述。

第二十八条 修改第6/1999号行政法规的葡文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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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第四条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四(十二)项的葡文文本修改如下:

“12) Obra Social do Corpo de Polícia de Segurança Pública;”


第二十九条 修改第34/2018号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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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18号行政法规《治安警察局的组织及运作》第五十一条修改如下:

第五十一条
福利工作

一、根据适用法例的规定,治安警察局的福利工作由治安警察局福利会负责。

二、〔……〕”


第三十条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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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八月三日第33/98/M号法令

第三十一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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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法规,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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