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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86/M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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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86/M号法令
八月二日

1986年8月2日
《第31/86/M号法令》经总督马俊贤于1985年7月25日核准,并于1986年8月2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现时,税务法例所规定之印件,以及在同一范畴内旨在确保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保障监察工作之其他印件,绝大部分均免费派发。

一般而言,上述印件仅为物质工具,目的在于使课税法律关系之程序合理进行。因此,税务行政当局应向纳税人免费派发该等印件,况且纳税人本身承受支付有关税项之负担。

但是,现时有一部分须依法出售之印件,这不但对行政当局之使用者产生必然之不便及额外开支,而且增加了出售印件公务员之工作负担。再者,有关收入之款项不足以弥补由此而引致之工作成本,而该种收入每年不超过澳门币两万元。

因此,拟透过本法规消除上述情况之不便,同时制定有关会计调整及支付现有印件费用之规定。

基于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后:

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印件之免费派发)

税务法例所规定使用之印件,以及在同一范畴内旨在确保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保障监察工作之其他印件,均免费派发。

第二条
(调整)

许可财政司采取必要之会计措施,以调整向澳门政府印刷署取得印件之相应费用。

第三条
(记帐)

截至本法规生效日止所出售印件之所得,应记入适当之预算收入项目。

第四条
(向澳门政府印刷署之支付)

许可财政司将第二条所指之费用及第三条所指之出售所得之款项支付予澳门政府印刷署。

第五条
(废止性规定)

废止一切与本法规相抵触之规定,尤其是三月十八日第40/78/M号训令、六月十七日第87/78/M号训令及一月十九日第7/80/M号训令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马俊贤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令,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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