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第33/2023号行政法规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第33/2023号行政法规
政府长者公寓的使用及管理规章

2023年9月25日
《第33/2023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3年9月13日制定,并于2022年9月25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章 一般规定[编辑]

第一条
标的及范围

一、本行政法规订定政府长者公寓的使用及管理规章。

二、为适用本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长者公寓是指位于澳门东北大马路黑沙环新填海区P地段、属社会工作局管理的设施。

第二条
目的

政府长者公寓旨在为长者提供较便利及优质的生活环境,以利长者融入社区及提高生活素质,尤其为居于没有升降设备的楼宇独立单位的长者改善其居住环境。

第三条
职责

为执行本行政法规的规定,社会工作局的职责如下:

(一)管理政府长者公寓;

(二)制定政府长者公寓的内部规章;

(三)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政府长者公寓运作良好及单位的使用符合本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处理政府长者公寓住宿单位(下称“单位”)的使用申请及相关事宜;

(五)与申请人签订使用协议。

第四条
单位的使用人数上限

每一单位的使用人数上限为两人。

第二章 单位的申请及选择[编辑]

第五条
申请要件

一、在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下,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下列要件: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二)年满六十五岁;

(三)具备居家生活自理能力。

二、如申请与符合上款所指要件者共用一个单位,则该申请人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件: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二)年满六十岁;

(三)具备居家生活自理能力。

三、申请人符合下列任一情况,视为具备居家生活自理能力:

(一)具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能独立居家生活;

(二)在照顾者或另一申请共用单位的人的照顾或辅助下能居家生活。

四、为核实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居家生活自理能力,社会工作局可委托其他实体提供评估意见。

五、为适用第三款(二)项的规定,经社会工作局批准,照顾者可在单位内留宿,但其不具申请人的地位。

第六条
申请手续

一、符合上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要件者可于任何时间,以电子方式或社会工作局指定的其他方式,向该局提交使用单位的申请。

二、上款所指的申请,须填妥由社会工作局提供的申请表,并附同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副本;

(二)申请人的具备居家生活自理能力的声明;

(三)倘有的照顾者的识别资料;

(四)其他有助审查申请的文件及资料。

三、如上款(一)项、(三)项及(四)项所指资料可由社会工作局透过包括资料互联在内的任何方式取得,则申请无须附同该资料。

第七条
不获接纳的情况

一、属下列任一情况,申请不获接纳:

(一)不符合第五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要件;

(二)未按上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提交申请;

(三)在申请过程中作虚假声明或提供不确实的资料,又或使用任何欺诈的手段。

二、社会工作局应将不接纳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评分

一、社会工作局按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下称“《公报》”)的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所订定的评分准则,对已接纳的申请进行评分。

二、评分准则尤须考虑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的现居所状况;

(二)申请人目前的共居情况;

(三)申请人取得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的年期;

(四)申请人居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时间。

三、第一款所指的评分,根据申请表及附同的文件和资料作出。

四、如第二款所指的状况出现改变,申请人可于社会工作局指定的期间向该局作通知。

五、为核实第三款所指的文件和资料,社会工作局可要求其他具职权的公共实体提供协助及必要的资讯。

六、所有申请按其评分由高至低排序。

七、在计算评分后,社会工作局应将评分结果通知申请人。

八、如社会工作局按计划分配的单位不足或单位已全数被使用,则未获分配单位的申请人按本条规定计得的评分列入轮候名单,且该名单的排序按实际收到的所有申请所计得的评分进行排序,而不取决于提交申请的先后次序,但不影响第四款规定的适用。

第九条
选择单位

一、申请人须按社会工作局指定的方式及期间选择单位。

二、社会工作局可定期因应可供分配的单位数量,按上条第六款所指的评分排序,安排申请人选择单位;如评分相同,则以电脑系统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排序。

三、可供选择的单位的资讯公布于社会工作局的网页。

四、选择单位前,社会工作局应核实申请人是否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要件;如任一要件不符,申请予以驳回。

五、如申请人不能按第一款的规定选择单位,可通知社会工作局以另行商定选择期间。

六、上条第八款的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于上款所指的情况。

第十条
将申请归档

出现下列任一情况,社会工作局将申请归档:

(一)申请人未按上条的规定选择单位,又或不按下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手续签订协议;

(二)申请人以书面声明放弃申请。

第三章 使用协议[编辑]

第十一条
签订使用协议

一、申请人须于社会工作局指定的日期及地点签订使用协议。

二、使用协议尤其须载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人的识别资料;

(二)单位的识别资料;

(三)使用期;

(四)使用费;

(五)支付使用费的日期及方式;

(六)使用人的权利及义务。

三、申请人签订使用协议时,须一并签署单位所配备的设备、家具及物件的接收清单,该清单视为使用协议的组成部分。

四、完成上款所指手续后,社会工作局将单位交付予申请人,包括单位所配备的设备、家具及物件,并确保单位及相关设备的良好状态及正常运作。

五、如申请人不能按第一款的规定签订使用协议,可通知社会工作局以另行商定签订日期。

六、如申请人未于上款所指的日期签订使用协议,则其申请按所得评分列入轮候名单,并适用经作出必要配合后的第八条第八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
使用人的权利

使用人的权利包括:

(一)使用单位及其内配备的设备、家具及物件;

(二)使用政府长者公寓的共用设施及设备;

(三)接待访客。

第十三条
使用人的义务

一、使用人的义务包括:

(一)依时支付使用费;

(二)不将单位用于原定目的以外的用途;

(三)不将单位用于不法情事上;

(四)不进行更改单位外部结构或内部间隔的工程,又或任何导致单位遭受相当毁损的行为;

(五)不将单位全部或部分转交予他人使用或借出;

(六)不再具备居家生活自理能力时,通知社会工作局有关事实;

(七)配合社会工作局的安排,接受居家生活自理能力的评估;

(八)配合社会工作局的要求,让该局指定的人员进入单位检查;

(九)保管及善用单位所配备的设备、家具及物件,不将之移离单位;

(十)注意防火安全,尤其不生火煮食、燃烧物品或冥镪,又或存放易燃原料和气体;

(十一)经常保持走廊、通道和走火楼梯的畅通,尤其不在该处放置个人物品;

(十二)不作出滋扰他人安宁以及对他人健康、财产及安全构成危险的行为;

(十三)保持单位内及共用空间清洁及卫生;

(十四)遵守政府长者公寓的门禁措施;

(十五)遵守政府长者公寓的内部规章;

(十六)遵守社会工作局以通告或其他方式向使用人发出的指引。

二、使用人尚有义务承担下列费用:

(一)使用单位所衍生的费用,尤指水费、电费、电话费及网络费;

(二)恢复或修复单位原状所衍生的费用;

(三)因不当使用、故意破坏或遗失单位所配备的设备、家具或物件而作出维修或更换所衍生的费用;

(四)属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移走或处理弃置物所衍生的费用。

三、如单位由两名使用人共用,则两名使用人对支付以上两款规定的费用负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使用人义务的后果

违反使用人义务的后果如下:

(一)如使用人违反上条第一款(一)项至(八)项所指的义务,社会工作局可解除使用协议;

(二)如使用人违反上条第一款(九)项至(十六)项所指的义务,且经社会工作局书面劝喻仍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作出纠正或改善,使用期届满后,该局可对使用协议不予续期;

(三)如使用人违反上条第一款(九)项至(十六)项所指的义务,且达到以下任一程度,社会工作局可解除使用协议:

(1)在过去十二个月内,因违反同一义务而收到社会工作局发出的三次书面劝喻;

(2)对政府长者公寓其他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及安全造成损害,又或对政府长者公寓的正常运作、秩序及卫生造成严重影响。

第十五条
单位使用费及保证金

一、下列者由公布于《公报》的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订定及调整:

(一)单位使用费金额;

(二)使用人须提交的保证金金额。

二、使用费自签订使用协议翌日起第八日开始计算,并须按协议所定的期间及方式支付。

三、保证金于签订使用协议当日以社会工作局指定的方式一次性提交,并在完成第十八条所指的手续和支付使用人须承担的费用后获退回。

四、单位的使用费属社会工作局的收入。

第十六条
协议的期间、续期及终止

一、使用协议期间为三年,得以相同期间自动续期,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协议另有规定;

(二)使用人在使用期届满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提出不续期;

(三)社会工作局提出修改协议内容。

二、属下列任一情况,社会工作局可决定对使用协议不予续期,并在使用期届满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使用人:

(一)使用人不再符合第五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要件;

(二)出现第十四条(二)项所指的情况。

三、使用协议可基于下列任一原因而终止:

(一)双方协议废止;

(二)使用人提出废止,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社会工作局;

(三)属下列任一情况,由社会工作局提出解除:

(1)使用期内证实存在第七条第一款(三)项所指的情况;

(2)出现第十四条(一)项或(三)项所指的情况;

(四)属下列任一情况而导致协议失效:

(1)使用人死亡,但下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2)使用期届满,但续期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共用情况改变

一、如其中一名使用人迁离单位或死亡,另一名使用人可继续使用单位。

二、属上款所指的情况,社会工作局应与使用人重新签订使用协议。

第十八条
返还手续

一、属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情况,使用人须向社会工作局办理返还单位的手续。

二、属第十六条第三款(四)项(1)分项所指的情况,可由使用人的配偶、血亲或有事实婚关系的人办理上款所指的手续。

三、在完成第一款所指的手续后,单位以及单位所配备的设备、家具及物件视作已交付社会工作局;如单位内仍置有个人物品,该物品视为弃置物。

四、社会工作局可在使用人提交的保证金中扣除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须由使用人承担的费用以及欠缴的使用费的相应款项,保证金馀款则予退回。

第四章 最后规定[编辑]

第十九条
个人资料的处理

为执行本行政法规的规定,社会工作局可根据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采取包括资料互联在内的任何方式,与拥有执行本行政法规所需资料的其他公共部门或实体进行政府长者公寓使用人的个人资料的提供、互换、确认和使用。

第二十条
补充法律

对本行政法规未有特别规范的事宜,补充适用《行政程序法典》及《行政诉讼法典》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法规,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