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2019号行政法规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第35/2019号行政法规
网络安全委员会、网络安全事故预警及应急中心及网络安全监管实体

2019年11月25日
《第35/2019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9年11月15日制定,并于2019年11月25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13/2019号法律《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补充性行政法规。

第一章 一般规定[编辑]

第一条
标的

本行政法规订定网络安全组织框架的补充性规范。

第二条
内部运作规章

一、网络安全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与网络安全事故预警及应急中心(下称“预警及应急中心”)为有效开展其活动,可制定所需的内部运作规章。

二、上款所指的内部运作规章,须以行政长官批示确认。

第二章 网络安全委员会[编辑]

第三条
权限

委员会具以下权限:

(一)跟进、评估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网络安全活动的开展及运作;

(二)审议和议决澳门特别行政区网络安全总体报告。

第四条
组成

一、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一)行政长官,担任主席;

(二)保安司司长,担任副主席,并于主席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主席职位;

(三)政府其他司长;

(四)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

(五)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主任;

(六)预警及应急中心各组成实体的最高负责人;

(七)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所指定的监管实体的最高负责人。

二、上款(三)至(五)项所指的成员可由其代表代替。

第五条
秘书

一、委员会秘书由司法警察局局长担任。

二、秘书具以下职权:

(一)协助编制会议的召集书及议程;

(二)召集并主持与预警及应急中心、监管实体各代表举行的技术会议,以制定属委员会所定政策的具体执行措施;

(三)编制会议纪录并统筹提供与会议相关的辅助文件;

(四)统筹委员会日常文书、档案及资料的管理事宜;

(五)定期向主席报告工作进度;

(六)执行主席交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其他实体或人士参与会议

主席可邀请其他公共实体、私人实体或有助所开展的工作的其他人士参与会议,但该等实体及人士无投票权。

第七条
行政及技术支援与财政资源

保安司司长办公室具权限订定预警及应急中心各组成实体向委员会提供行政及技术支援的方式,并由该办公室的预算承担委员会运作所需的负担。

第八条
保密

一、主席可命令对会议特定的议题、内容、会议纪录及辅助文件保密。

二、解除保密命令仅可由主席作出。

第三章 网络安全事故预警及应急中心[编辑]

第九条
权限

预警及应急中心具以下权限:

(一)每年将网络安全总体报告送交委员会审批,报告必须包括:

(1)以适当的基本统计资料作依据,从公共及私人领域的整体及个别角度评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网络安全状况;

(2)作为报告附件的预警及应急中心各组成实体的自行评估报告;

(二)向委员会提供所需的其他支援;

(三)推动网络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

(四)在监管实体的配合下,向公众发布网络安全事故的调查结果。

第十条
组成

预警及应急中心由司法警察局协调,并包括行政公职局及邮电局。

第四章 网络安全监管实体[编辑]

第十一条
权限

监管实体具以下权限:

(一)按照委员会的指引,为受其监管的营运者制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涉及网络袭击和入侵的日常防护机制及工具;

(二)与预警及应急中心合作制定预警及应急程序,并于事故发生时实施该等程序;

(三)收集第13/2019号法律第十二条(二)项及第十四条第二款所指关于受其监管的营运者的网络安全报告,并将报告副本送交预警及应急中心。

第十二条
指定关键基础设施私人营运者的网络安全监管实体

一、关键基础设施私人营运者的监管实体为本行政法规附件所指定者,但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

二、对第13/2019号法律第四条第三款(二)项及(三)项所指的关键基础设施私人营运者,行政长官得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将有关监管网络安全的职责赋予邮电局以外的其他公共实体。

第五章 最后规定[编辑]

第十三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附件 (第四条第一款(七)项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指者)[编辑]

标题文本
指定的监管实体 受监管的业务经营者/领域
市政署 法定屠宰场宰杀动物
受卫生检疫及植物检疫的食品的总批发供应
经济局 燃料的总批发供应
博彩监察协调局 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
澳门金融管理局 银行、财务及保险业
卫生局 在医院提供卫生护理
市政署 供水
提供海上运输的公共服务
港口及码头的营运
邮电局 视听广播
经营固定或流动的公共电信网络,以及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全公共资本公司
活动仅限于科学及技术领域的行政公益法人
环境保护局 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及处理
民航局 提供航空运输的公共服务
机场及直升机场的营运
交通事务局 提供陆上运输的公共服务
能源业发展办公室 电力及天然气的供应及分配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法规,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