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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020号行政法规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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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020号行政法规
司法警察局的组织及运作

2020年10月6日
第35/2020号行政法规 (2022年)
《第35/2020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0年9月23日制定,并于2020年10月6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5/2006号法律《司法警察局》第二十条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补充性行政法规。

第一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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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标的

本行政法规订定司法警察局的组织及运作。

第二条
互相合作及协助

一、司法警察局可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行政当局的其他机关或部门分析经自动化处理的与预防和调查犯罪有关的资料。

二、司法警察局尚可在其工作的各领域,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同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第二章 机关及附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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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组织架构

一、司法警察局由一名局长领导,局长由三名副局长辅助。

二、司法警察局为履行其职责,设下列附属单位:

(一)刑事调查厅;

(二)博彩及经济罪案调查厅;

(三)情报及支援厅;

(四)保安厅;

(五)刑事技术厅;

(六)资讯及电讯协调厅;

(七)管理及计划厅;

(八)司法警察学校;

(九)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澳门支局;

(十)恐怖主义罪案预警及调查处。

三、司法警察学校为厅级部门,其职责、职权及内部组织由专有法规规范。

四、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澳门支局为处级部门。

五、司法警察局可在第5/2006号法律第四条第一款(三)项所指地方及在认为适宜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区域设立分局。

第四条
局长的职权

局长具下列职权:

(一)领导和代表司法警察局;

(二)核准司法警察局的内部规定;

(三)编制活动计划及预算建议,并提交上级审核;

(四)编制工作报告;

(五)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以及行使获授予或获转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副局长的职权

一、副局长具下列职权:

(一)辅助局长;

(二)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局长;

(三)行使由局长授予或转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指定的副局长代任;如未指定,则由担任副局长职位时间较长者代任。

第六条
刑事调查厅

一、刑事调查厅具下列职权:

(一)预防和调查第5/2006号法律第七条第一款(一)项、(二)项、(四)项至(七)项及(九)项所指的犯罪,制作有关调查卷宗、调查纪录、发生事件的纪录,记录往来文件及文书并将之存档,提供有关统计资料,以及妥善保存扣押物;

(二)按法律赋予的职权预防和调查犯罪,又或按有关当局的指派调查犯罪。

二、刑事调查厅下设:

(一)毒品罪案调查处;

(二)有组织罪案调查处。

第七条
毒品罪案调查处

毒品罪案调查处具职权预防和调查第5/2006号法律第七条第一款(一)项及(二)项所指的犯罪。

第八条
有组织罪案调查处

有组织罪案调查处具职权预防和调查第5/2006号法律第七条第一款(一)项、(四)项、(七)项及(九)项所指的犯罪。

第九条
博彩及经济罪案调查厅

一、博彩及经济罪案调查厅具下列职权:

(一)预防和调查第5/2006号法律第七条第一款(一)项、(三)项、(八)项、(十)项及(十一)项所指的犯罪,制作有关调查卷宗、调查纪录、发生事件的纪录,记录往来文件及文书并将之存档,提供有关统计资料,以及妥善保存扣押物;

(二)按法律赋予的职权预防和调查犯罪,又或按有关当局的指派调查犯罪。

二、博彩及经济罪案调查厅下设:

(一)博彩罪案调查处;

(二)经济罪案调查处;

(三)清洗黑钱罪案调查处;

(四)资讯罪案调查处。

第十条
博彩罪案调查处

博彩罪案调查处具职权预防和调查第5/2006号法律第七条第一款(一)项及(八)项所指的犯罪。

第十一条
经济罪案调查处

经济罪案调查处具职权预防和调查第5/2006号法律第七条第一款(一)项及(三)项所指的犯罪。

第十二条
清洗黑钱罪案调查处

清洗黑钱罪案调查处具职权预防和调查第5/2006号法律第七条第一款(一)项及(十一)项所指的犯罪。

第十三条
资讯罪案调查处

资讯罪案调查处具职权预防和调查第5/2006号法律第七条第一款(一)项及(十)项所指的犯罪。

第十四条
情报及支援厅

一、情报及支援厅具下列职权:

(一)预防和调查第5/2006号法律第七条第一款所指的犯罪,尤其是以情报为主导调查严重复杂的刑事案件;

(二)组织、装置、操作和维护警务及刑事性质的资料自动纪录系统,该系统有助于司法警察局调查获授权调查的犯罪;

(三)搜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的刑事情报,尤其是涉及黑社会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情报,并对该等情报进行处理、研究、分析和评估,以及对犯罪数据进行统计;

(四)订定打击犯罪的策略性计划;

(五)向各刑事调查附属单位提供行动及技术上的支援;

(六)按法律赋予的职权或有关当局的指派调查犯罪。

二、情报及支援厅下设:

(一)情报综合处;

(二)技术侦查处;

(三)特别调查处。

第十五条
情报综合处

情报综合处具下列职权:

(一)搜集、处理、研究、分析和评估刑事情报;

(二)负责管理、维护及拓展刑事情报的网络及系统;

(三)协助各刑事调查附属单位分析情报;

(四)促进与其他刑事警察机关及司法当局在刑事情报方面的交流。

第十六条
技术侦查处

技术侦查处具下列职权:

(一)辅助各刑事调查附属单位对第5/2006号法律第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地方及处于该等地方的人进行注视及监察,尤其是在预防黑社会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方面;

(二)辅助各刑事调查附属单位展开的调查行动;

(三)在司法当局的许可及监督下,以其技术设备辅助各刑事调查附属单位展开的调查行动,并确保该等设备的保养工作。

第十七条
特别调查处

特别调查处具下列职权:

(一)以情报为主导调查严重复杂的刑事案件;

(二)按法律赋予的职权或有关当局的指派调查犯罪。

第十八条
保安厅

一、保安厅具下列职权:

(一)预防和调查第5/2006号法律第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所指的犯罪;

(二)按法律赋予的职权预防和调查犯罪,又或按有关当局的指派调查犯罪;

(三)搜集、处理、研究、分析和评估为履行上两项所指职权所需的情报;

(四)负责有助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对外联络及交流工作;

(五)统筹维护国家安全执法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支援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政策研究及法制建设工作;

(七)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及相关办公室提供行政及后勤支援。

二、保安厅下设:

(一)国家安全情报工作处;

(二)国家安全罪案调查处;

(三)国家安全行动支援处;

(四)国家安全事务综合处。

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情报工作处

国家安全情报工作处具下列职权:

(一)搜集有关损害国家安全及稳定的动态的情报,并进行策略性分析;

(二)搜集有关国家民族分裂势力、敌对势力、极端主义势力及相关人员的情报,并进行策略性分析。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罪案调查处

国家安全罪案调查处具下列职权:

(一)预防和调查第5/2006号法律第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所指的犯罪;

(二)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内部的反情报工作,尤其是预防和应对渗透、策反及窃密,并对重点或敏感的部门及实体进行监察及安全调查;

(三)负责对高风险人员的反间谍工作;

(四)负责有助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对外联络及交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行动支援处

国家安全行动支援处具职权提供行动支援、技术支援及相关培训。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安全事务综合处

国家安全事务综合处具下列职权:

(一)支援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政策研究及法制建设工作;

(二)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及相关办公室提供行政及后勤支援。

第二十三条
刑事技术厅

一、刑事技术厅具职权进行物证检验鉴定、技术支援指导、犯罪现场勘查和刑事科研工作。

二、刑事技术厅下设:

(一)刑事技术鉴定处;

(二)刑事技术支援处;

(三)犯罪现场勘查处。

三、刑事技术厅享有技术上的独立性。

四、刑事技术厅可与其他专门的机构、实验室或官方部门合作,并在不影响司法警察局工作的情况下应该等实体的要求提供辅助。

第二十四条
刑事技术鉴定处

刑事技术鉴定处具职权进行刑事技术领域的专业鉴定工作,尤其是涉及物理、化学、生物、文件、视像、痕迹、毒品及毒物等方面的鉴定工作,并监控鉴定工作的质量和研发新技术。

第二十五条
刑事技术支援处

刑事技术支援处具职权管理送检的物证、鉴定器材及设备,以及刑事技术档案,并确保实验室的安全及对重要资料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犯罪现场勘查处

犯罪现场勘查处具下列职权:

(一)统筹及领导犯罪现场的勘查工作;

(二)负责犯罪现场勘查和勘查纪录的制作及分析的准备工作;

(三)管理勘查犯罪现场的设备,并确保该等设备可供使用且性能良好。

第二十七条
资讯及电讯协调厅

一、资讯及电讯协调厅具下列职权:

(一)研究、协调、评估、订定和执行有关司法警察局履行职责所需的资讯及电讯系统的计划;

(二)从资讯及电讯层面研究预防和打击犯罪的专门技术,并负责设计、装置和维护有关系统及设备;

(三)从资讯技术层面协助调查资讯犯罪;

(四)履行司法警察局获赋予的有关资讯及网络安全方面的职责。

二、资讯及电讯协调厅下设:

(一)资讯处;

(二)电讯处;

(三)电脑法证处;

(四)网络安全处。

第二十八条
资讯处

资讯处具下列职权:

(一)设计、装置、操作和维护对资讯渠道合理化及司法警察局履行职责最适合的自动化及电脑化资讯处理系统,并确保其安全及良好运作;

(二)经常监察和重新评估资讯系统,以确保资讯设备及应用程式的质素,使其确实符合司法警察局的总体目标和各附属单位的特定目标;

(三)研究并建议取得资讯设备及有关的电脑程式,以及订定取得消耗品的应遵准则;

(四)订定确保资讯保密所需的安全守则,以及管理所有资讯使用者取得资讯的密码;

(五)计划并促进采用新资讯技术,以推动司法警察局运作的现代化及提高其效率;

(六)在法律或规章所定的资料保存期间届满时,建议有选择性地销毁有关数据及资料;

(七)根据必要的安全准则,研究及进行资料转移、连接网络及应用程式的工作;

(八)策划及订立在资讯系统发生故障时恢复该资讯系统的资料的必要措施;

(九)确保与保安部门或同类机构保持联系,以及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机构及实体的其他资讯中心合作,以促进所使用的资讯处理方法的兼容性。

第二十九条
电讯处

电讯处具下列职权:

(一)评估和分析以高科技实施犯罪的现况及趋势;

(二)从电讯技术层面研究预防犯罪的策略;

(三)采用科学方法及仪器辅助调查犯罪;

(四)设计、装置、操作和维护电讯系统及电子设备,并确保其安全;

(五)为设备的现代化进行研究和评估,并提出优化的建议,以及协助其他附属单位购置各种电讯及电子设备;

(六)维护和操作用作调查的高科技设备;

(七)在司法警察局电讯及电子设备的使用方面提供技术支援;

(八)与电信管理主管部门、各电讯网络供应商、保安部门或同类机构保持联系。

第三十条
电脑法证处

一、电脑法证处具下列职权:

(一)从资讯技术层面协助调查与资讯及高科技相关的犯罪;

(二)从电脑系统及电脑数据资料储存载体搜集、检验及分析与犯罪相关的电子证据;

(三)从资讯技术层面研究以资讯及高科技实施犯罪的趋势及其预防措施。

二、电脑法证处具有技术上的独立性。

第三十一条
网络安全处

一、网络安全处具下列职权:

(一)对预防和调查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援;

(二)行使法律赋予司法警察局网络安全方面的职权,尤其是有关网络安全事故的预警及应急方面的职权。

二、网络安全处具有技术上的独立性。

第三十二条
管理及计划厅

一、管理及计划厅具职权研究、执行、评估和改善司法警察局履行职责所需的人力、行政、财政及财产资源的管理工作,并统筹所有公共关系方面的工作。

二、管理及计划厅下设:

(一)人事及行政处;

(二)财政及财产处;

(三)社区警务及公共关系处。

第三十三条
人事及行政处

人事及行政处具下列职权:

(一)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安排人员的聘任及甄选,并更新有关个人档案的资料;

(二)处理有关建立、变更和终止职务联系的行政程序;

(三)执行并跟进有关工作人员勤谨及年假的行政程序;

(四)开展与工作人员工作表现评核程序有关的工作;

(五)负责接待新入职工作人员,并推动内部人事关系;

(六)跟进一般行政事务及有关文件的登记、存档工作;

(七)制作内部传阅文件。

第三十四条
财政及财产处

财政及财产处具下列职权:

(一)草拟预算建议;

(二)处理与薪俸、附带报酬、其他津贴及补助有关的程序;

(三)支付经适当许可的款项;

(四)监察司法警察局常设基金的管理;

(五)处理有关取得财货及劳务的事务;

(六)供应并管理存货;

(七)采取措施保养和维修设施;

(八)指导并监察提供辅助服务的人员的工作;

(九)管理有关总务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社区警务及公共关系处

社区警务及公共关系处具下列职权:

(一)研究和分析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犯罪状况,并依此推广社区警务及促进公共关系;

(二)分析、评估和发展司法警察局与社区之间的关系,并为改善双方关系提出专业建议;

(三)向居民进行有关预防犯罪和警务工作的宣传及法律推广活动;

(四)就司法警察局行政现代化方面进行研究和评估;

(五)确保司法警察局与传媒及公众之间的良好关系;

(六)跟进有关纪律程序的调查及其他辅助工作;

(七)接待和协助到访司法警察局的人士;

(八)接受投诉,并跟进有关的调查或协调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澳门支局

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澳门支局具下列职权:

(一)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警察机关、刑事警察当局及其他公共部门与国际刑警办事处、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总秘书处之间的联系;

(二)按具职权的国际刑警办事处的指引,直接与国际刑警及国际刑事警察组织通讯;

(三)执行或促使实行外地的国际刑警办事处所要求的措施;

(四)向外地的刑事警察当局传达有关在移交逃犯程序上应予执行的临时拘留请求;

(五)根据官方情报,尤其是国际刑警办事处及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总秘书处提供的情报,拘留或协助拘留因有关事实明显须移交以追究刑事责任或服刑的正被外地当局通缉的人,并协助将之送交具职权的司法官;

(六)采取必要措施,将确定裁判应予移交的人移交予要求移交的当局;

(七)协助将应移交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移送至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与外地的主管当局商定移送的日期及方式;

(八)确保遵守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总秘书处发出的工作指示及建议;

(九)就采取措施预防和遏止犯罪方面提出建议,特别是涉及国际层面的犯罪,而有关措施尤指载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所通过的决议的措施;

(十)藉交换有关国际罪犯的情报和发布与警务有关的文件,与外地的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建立合作关系;

(十一)接收、分类、处理、发布有关国际罪犯的文件,并将之存档;

(十二)在本条所指的职权范围内,统筹外语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语文的文件或讯息的对译工作。

第三十七条
恐怖主义罪案预警及调查处

恐怖主义罪案预警及调查处具下列职权:

(一)预防和调查第5/2006号法律第七条第一款(一)项及(十二)项所指的犯罪;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情报系统,统筹相关情报工作:

(1)搜集、处理、研究、分析和评估涉及恐怖主义犯罪的情报,尤其是恐怖主义活动及资助恐怖主义方面的情报;

(2)建立健全的反恐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以及在判断有发生恐怖事件的危险且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应对处置措施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根据情况发出预警;

(3)监测、研究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外地恐怖主义犯罪、恐怖主义组织及其成员的活动,以及其发展趋势,并为订定反恐策略或计划提供策略性意见和建议;

(4)协助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防范、应对和处置恐怖主义活动的预案及措施,并适时作出风险评估;

(三)执行反恐行动,并协助及配合其他部门或当局执行有关反恐工作,尤其是统筹、协调或支援专门的反恐训练和演习,但不妨碍其他刑事警察机关在发生特别威胁或对人命构成高度危险的情况时采取行动;

(四)促进与司法当局、其他公共部门及实体、公用事业机构或私人实体,以及外地的相关机构或实体在反恐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五)关注及研究有关反恐的区域性及国际性法律文书、报告、意见或建议等资料。

第三章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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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员编制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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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人员编制

一、司法警察局的人员分为下列组别:

(一)领导及主管;

(二)刑事侦查人员;

(三)法证高级技术员;

(四)高级技术员;

(五)传译及翻译;

(六)法证技术员;

(七)技术员;

(八)技术辅助人员;

(九)刑事技术辅导员;

(十)资讯人员。

二、司法警察局的人员编制载于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表一。

第三十九条
人员制度

人员制度由第5/2006号法律第十一条订定。

第四十条
局长

局长的职位由下列人员按一般法的规定出任:

(一)法院司法官或检察院司法官,并以具执行调查犯罪的警察职务的经验者优先;

(二)督察长。

第四十一条
副局长

副局长的职位由下列人员按一般法的规定出任:

(一)督察或以上职级者;

(二)被认为具适合担任有关职务的工作能力、才干及经验的法律学士。

第四十二条
刑事调查附属单位主管的任用

一、按一般法的规定,从司法警察局刑事侦查人员组别中职级不低于督察者或具法律学士学位及相当工作经验者中选任下列职位:

(一)刑事调查厅厅长;

(二)博彩及经济罪案调查厅厅长;

(三)情报及支援厅厅长;

(四)保安厅厅长。

二、按一般法的规定,从司法警察局刑事侦查人员组别中职级不低于副督察者或具适当的学士学位及工作经验者中选任下列职位:

(一)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澳门支局负责人;

(二)恐怖主义罪案预警及调查处处长;

(三)毒品罪案调查处处长;

(四)有组织罪案调查处处长;

(五)博彩罪案调查处处长;

(六)经济罪案调查处处长;

(七)清洗黑钱罪案调查处处长;

(八)资讯罪案调查处处长;

(九)情报综合处处长;

(十)技术侦查处处长;

(十一)特别调查处处长;

(十二)国家安全情报工作处处长;

(十三)国家安全罪案调查处处长;

(十四)国家安全行动支援处处长。

第二节 职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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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专用车辆的使用

第5/2006号法律第十二条所指人员及刑事侦查人员工作上如有需要,可依据行政长官批示的规定使用专用车辆。

第四十四条
公务通讯

司法警察局的领导、刑事调查附属单位的主管人员及职务主管、督察长、督察,以及社区警务及公共关系处处长,可与所有当局、公共部门及私人实体进行公务通讯。

第四十五条
人员的身份认别

一、第5/2006号法律第十二条所指人员及刑事侦查人员的身份,以专有标志或通行证认别。

二、其他人员的身份以工作证认别。

三、上两款所指证件及标志的式样,由行政长官批示核准。

第四十六条
嘉奖

经局长建议,行政长官可向在执行获分派的工作时具优异或勤谨表现的司法警察局人员颁授各项嘉奖。

第四十七条
退休或确定终止职务人员使用和携带自卫枪械的权利

符合第5/2006号法律第十五条第三款所定要件的领导人员、刑事调查附属单位的主管人员及刑事侦查人员,在其按退休及抚恤制度退休或按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确定终止职务后,获发一式样经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认别卡,以证明其具有使用及携带自卫枪械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兼任及不得兼任

一、一般法有关兼任及不得兼任事宜的规定,适用于司法警察局全体人员。

二、司法警察局全体人员不得亲身或透过他人担任私人职务,但经行政长官许可者除外。

三、如兼任职务对司法警察局人员应有的无私或公正造成损害,或影响司法警察局的公众形象时,不论是否收取报酬,均不予许可。

第四章 过渡及最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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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局长任用的过渡规定

一、在任用督察长之前,局长的任用继续适用第9/2006号行政法规《司法警察局的组织及运作》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第四十条(二)项的规定不影响现任局长的定期委任。

第五十条
人员的转入

一、司法警察局现有领导及主管官职的据位人,转入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表二所定的新组织架构的相应官职,并维持定期委任至任期届满为止。

二、司法警察局编制人员按原任用方式、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本行政法规附表一所载编制的相应职位。

三、上两款所指的人员转入,以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除须将该名单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须办理其他手续。

四、在经适当说明理由的例外情况下,行政长官可豁免上款所指的公布,且为产生一切效力,以行政长官批示核准名单之日视为转入之日。

五、以合同方式提供服务的人员,其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

六、为一切法律效力,根据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转入的人员以往提供服务的时间,计入所转入的官职、职程、职级、职阶或因转入而产生的法律状况的服务时间。

第五十一条
开考的有效性

在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已开始的所有开考,包括已完成但仍处于有效期的开考,仍然有效。

第五十二条
车辆的取得

根据第7/2002号法律《规范澳门特别行政区车辆的一般原则》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履行预防和调查犯罪的法定职责,司法警察局经其局长建议并获行政长官许可后,可取得特种车辆。

第五十三条
纪念日

八月十九日为司法警察局成立周年纪念日,定名为“司法警察日”。

第五十四条
负担

本年度因执行本行政法规而产生的负担,由登录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内有关司法警察局的开支项目及为此而动用的其他拨款支付。

第五十五条
废止

废止:

(一)第9/2006号行政法规,但不影响本行政法规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适用;

(二)第20/2010号行政法规《修改司法警察局的组织及运作》。

第五十六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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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所指者) 司法警察局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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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职级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局长 1
副局长 3
厅长 8
处长 25
刑事侦查人员 督察长 8
督察 25
副督察 60
刑事侦查主任 110
刑事侦查员 790
法证高级技术员 首席顾问法证高级技术员 6
顾问法证高级技术员/首席法证高级技术员/一等法证高级技术员/二等法证高级技术员 34
高级技术员 6 高级技术员 68
传译及翻译 翻译员 24
法证技术员 首席特级法证技术员 4
特级法证技术员/首席法证技术员/一等法证技术员/二等法证技术员 21
技术员 5 技术员 42
传译及翻译 文案 8
技术辅助人员 4 技术辅导员 39
刑事技术辅导员 刑事技术辅导员 40
技术辅助人员 3 行政技术助理员 42 (a)
资讯人员 资讯助理技术员 4 (a)
总数 1362

(a) 职位出缺时撤销。

表二 (第五十条第一款所指者) 领导及主管人员的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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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官职 转入的官职
局长 局长
副局长 副局长
刑事调查厅厅长 刑事调查厅厅长
博彩及经济罪案调查厅厅长 博彩及经济罪案调查厅厅长
情报及支援厅厅长 情报及支援厅厅长
刑事技术厅厅长 刑事技术厅厅长
资讯及电讯协调厅厅长 资讯及电讯协调厅厅长
管理及计划厅厅长 管理及计划厅厅长
司法警察学校校长 司法警察学校校长
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澳门支局负责人 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澳门支局负责人
毒品罪案调查处处长 毒品罪案调查处处长
有组织罪案调查处处长 有组织罪案调查处处长
博彩罪案调查处处长 博彩罪案调查处处长
经济罪案调查处处长 经济罪案调查处处长
清洗黑钱罪案调查处处长 清洗黑钱罪案调查处处长
资讯罪案调查处处长 资讯罪案调查处处长
情报综合处处长 情报综合处处长
技术侦查处处长 技术侦查处处长
特别调查处处长 特别调查处处长
刑事技术鉴定处处长 刑事技术鉴定处处长
刑事技术支援处处长 刑事技术支援处处长
犯罪现场勘查处处长 犯罪现场勘查处处长
资讯处处长 资讯处处长
电讯处处长 电讯处处长
电脑法证处处长 电脑法证处处长
人事及行政处处长 人事及行政处处长
财政及财产处处长 财政及财产处处长
社区警务及公共关系处处长 社区警务及公共关系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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