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第36/2020号行政法规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第36/2021号行政法规
司法警察局的组织及运作

2020年10月6日
《第36/2021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0年9月23日制定,并于2020年10月6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17/2020号法律《司法警察局特别职程制度》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补充性行政法规。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编辑]
第一条
标的

本行政法规规范司法警察局下列特别职程人员入职与晋级的招聘、甄选、培训及实习程序:

(一)刑事侦查人员;

(二)法证高级技术员;

(三)法证技术员;

(四)刑事技术辅导员。

第二条
准考

具备一般法为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职务所定的要件及第17/2020号法律规定的特别要件者,可参加上条所指人员组别的职程的入职及晋级开考。

第二章 开考程序

[编辑]
第三条
开考

一、经司法警察局局长建议,行政长官以批示许可开考,并有权订定考试的有效期及拟填补的空缺数目,以及决定开考对在有效期内所出现的空缺是否产生效力。

二、上款所指的资料应在开考通告内载明。

第四条
典试委员会的组成

一、典试委员会的组成,由许可开考的批示订定。

二、典试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及两名正选委员组成,并须指定两名候补委员于正选委员缺席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予以替补。

三、为下列开考而设的典试委员会的主席由司法警察局局长担任,正选及候补委员均由该局局长建议:

(一)晋升至督察长及一等督察职级的开考;

(二)录取修读二等督察及副督察培训课程的开考;

(三)录取修读实习督察培训课程的开考。

四、为下列开考而设的典试委员会的组成,由司法警察局局长建议:

(一)录取修读刑事侦查主任培训课程的开考;

(二)晋升至首席刑事侦查员及一等刑事侦查员职级的开考;

(三)法证高级技术员、法证技术员及刑事技术辅导员职程的晋级开考;

(四)录取修读实习刑事侦查员培训课程的开考;

(五)录取参加实习法证高级技术员、实习法证技术员及实习刑事技术辅导员的实习的开考。

五、在开考期间,许可开考的实体得以附适当理由说明的批示更改典试委员会的组成。

六、典试委员会主席的替补,由正选委员按开考通告的排名次序为之。

七、典试委员会正选委员的替补,由候补委员按开考通告的排名次序为之;如无法按该排名次序,则由其他委员替补。

八、典试委员会的成员,须从领导及主管人员或职级不低于开考职级的工作人员中选定。

九、在选定典试委员会成员时,应优先考虑懂中文及葡文的人员,或与开考职程的职务范畴相同的人员。

十、在例外情况下,因应开考职位的技术性,典试委员会的成员可由与公职无联系的人担任。

十一、如准考人与典试委员会任一成员有任一亲等直系乃至第三亲等旁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又或有婚姻或事实婚关系,该成员应回避并按本条的规定被替补。

十二、根据上款规定回避的典试委员会成员,即使回避理由已消除,既不得重新担任同一典试委员会的成员,亦不得成为同一开考的投考人。

第五条
典试委员会的运作

一、典试委员会在全体正选成员或其替补人出席时方可运作,所有决定须多数成员同意。

二、典试委员会的会议均须缮立会议录,其内应记录所作的决定及相关依据,以及工作上的重要事项。

三、利害关系人可依法查阅记录典试委员会决议的会议录及文件。

四、如有声明异议或上诉,须自接获会议录证明申请书翌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录证明送交须就声明异议或上诉作决定的实体,并向利害关系人提供会议录中涉及利害关系人的部分和订定适用的评审要素及准则部分的证明。

五、典试委员会秘书的职务由主席指定其中一名委员或司法警察局的其他工作人员担任。

六、如典试委员会主席要求,司法警察局应向典试委员会提供工作上所需的协助。

第六条
典试委员会的职权

一、须将许可开考的批示通知获委任的典试委员会各成员,而各成员应在筹备开考通告及随后的工作上提供协助。

二、典试委员会负责一切与招聘和甄选有关的工作,并可要求专家或具适当资格的其他人员编写试题、跟进考试的执行工作和批改试卷,又或就特定事宜提供意见。

三、甄选面试在典试委员会全体正选成员或其替补人出席时进行。

四、典试委员会可要求投考人所属部门提供认为必需的资料,尤其是投考人个人档案中的相关部分。

五、典试委员会尚可要求投考人提供其本人指出的、对评审其个人能力具重要性的事实的证明文件,以及与评审要素及准则有关的履历方面的补充资料,供典试委员会对投考人评分和排列名次。

六、典试委员会成员及第二款所指的专家或其他人员依据无私、独立、自主、保密和遵守法律的原则执行职务。

第七条
职务的优先

典试委员会成员及其协助人员以执行该委员会的工作为优先,但属紧急情况除外。

第三章 甄选

[编辑]

第一节 一般甄选程序

[编辑]
第八条
甄选方法的列举及目的

一、以审查文件方式进行的开考以履历分析作为必要甄选方法,且可辅以甄选面试。

二、以考核方式进行的开考以一般知识或专门知识考试作为必要甄选方法,以评估投考人担任其投考职务所须具备的技术能力及一般知识或专门知识的水平。

三、以考核方式进行的开考可辅以下列一种或多种甄选方法,并旨在达到下列目的:

(一)履历分析:衡量投考人的学历、专业培训、工作表现评核、专业资历、专业经验及工作成果,以审核其担任某一职务的能力;

(二)甄选面试:根据职务要求的特点,确定并评估投考人是否适合所投考的组织的文化及担任所投考的职务;

(三)体格检查:评估投考人的体格状况及体能;

(四)心理评估:采用心理学的技术评估投考人的能力、性格特征及胜任力,以确定其是否适合拟担任的职务;

(五)甄选培训:藉培训课程教授投考人专业知识及专业能力并作评估,以及须完成课程且成绩及格方获录用。

第九条
甄选程序的组成

甄选程序由所采用的各项甄选方法的相关阶段组成,甄选方法的顺序经司法警察局局长建议,由行政长官许可;每一阶段均属淘汰性质,并须遵守下列特别规定:

(一)体格检查包括医生检查及体能测试两部分,两部分均具淘汰性质;

(二)心理评估可包括各种测试,每种测试可具淘汰性质。

第十条
评分制度

一、在各项甄选方法中取得的成绩按下列规定评分:

(一)知识考试、履历分析、甄选面试、甄选培训:以0分至100分评分,低于50分者被淘汰;

(二)体格检查:以“合格”或“不合格”评分,不合格者被淘汰;

(三)心理评估:“非常适宜”、“十分适宜”、“适宜”、“尚属适宜”及“不适宜”,分别相当于100分、80分、60分、40分及0分,被评为“不适宜”的投考人被淘汰。

二、加权系数载于开考通告内。

第十一条
最后成绩

一、最后成绩为在各项甄选方法中得分按开考通告所定的简单算术平均数或加权算术平均数。

二、最后成绩以0分至100分表示。

三、取得下列成绩者均淘汰:

(一)在淘汰试或最后成绩中得分低于50分;

(二)在体格检查中评语为“不合格”;

(三)在心理评估中评语为“不适宜”。

第十二条
同分时的优先标准

一、如得分相同,与司法警察局有职务联系的投考人排名优先。

二、与司法警察局有职务联系的投考人得分相同时,排名须依次考虑的因素为:

(一)最近的工作表现评核中评语较佳;

(二)职级年资较长;

(三)职程年资较长;

(四)公职年资较长。

三、如采用上款所定准则后,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则优先者依次为:

(一)在所采用的首个甄选方法取得较高成绩者;

(二)依次在其馀甄选方法取得较高成绩者;

(三)同时掌握中文和葡文的书写及口语者;

(四)学历较高者,但仅限于开考通告中未订定其他解决方式的情况。

第二节 特定甄选程序

[编辑]
第十三条
二等督察

一、录取修读二等督察培训课程的开考,其甄选方法如下:

(一)知识考试;

(二)履历分析;

(三)心理评估;

(四)甄选面试。

二、知识考试为三小时的笔试,投考人可选择以中文或葡文作答,内容包括解答涉及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实务问题,阐述相关的法律依据及刑事侦查的技术与策略,并从犯罪学角度进行分析。

第十四条
实习督察

一、录取修读实习督察培训课程的开考,其甄选方法如下:

(一)知识考试;

(二)体格检查;

(三)心理评估;

(四)甄选面试。

二、知识考试为三小时的笔试,投考人可选择以中文或葡文作答,内容包括解答涉及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实务问题,并从法律及犯罪学角度进行分析。

第十五条
副督察

一、录取修读副督察培训课程的开考,其甄选方法如下:

(一)知识考试;

(二)履历分析;

(三)心理评估;

(四)甄选面试。

二、知识考试为三小时的笔试,投考人可选择以中文或葡文作答,内容为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课题、刑事侦查技术及策略的概论,以及相关的辅助科学。

第十六条
刑事侦查主任

一、录取修读刑事侦查主任培训课程的开考,其甄选方法如下:

(一)知识考试;

(二)履历分析;

(三)心理评估;

(四)甄选面试。

二、知识考试为三小时的笔试,投考人可选择以中文或葡文作答,内容为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课题、刑事侦查技术及策略的概论,以及相关的辅助科学。

第十七条
实习刑事侦查员

一、录取修读实习刑事侦查员培训课程的开考,其甄选方法如下:

(一)知识考试;

(二)体格检查;

(三)心理评估;

(四)甄选面试。

二、知识考试为不超过三小时的笔试,投考人可选择以中文或葡文作答,且旨在评核投考人是否具备与入职所需学历水平相应的一般知识。

第十八条
实习法证高级技术员及实习法证技术员

一、录取参加实习法证高级技术员及实习法证技术员的实习的开考,其甄选方法如下:

(一)知识考试;

(二)心理评估;

(三)甄选面试。

二、知识考试为不超过三小时的笔试,投考人可选择以中文或葡文作答,且旨在评核投考人是否具备与入职所需学历水平相应的一般知识及相关职务的专门知识。

第十九条
实习刑事技术辅导员

一、录取参加实习刑事技术辅导员的实习的开考,其甄选方法如下:

(一)知识考试;

(二)心理评估;

(三)甄选面试。

二、知识考试为不超过三小时的笔试,投考人可选择以中文或葡文作答,且旨在评核投考人是否具备与入职所需学历水平相应的一般知识及相关职务的专门知识。

第四章 培训及实习

[编辑]
第二十条
性质及目的

一、为进入本行政法规所指的职程,以及为在职程内晋级而举办的培训及实习,须符合下列模式:

(一)二等督察培训课程及副督察培训课程:属补充培训,旨在更新和深化所学的知识,以便担任责任更重的职务;

(二)实习督察培训课程及实习刑事侦查员培训课程:属初级性质,旨在让学员认识司法方面的课题及警务文化,以利学员投入实习;

(三)实习督察的实习及实习刑事侦查员的实习:属验证性质,旨在让实习员掌握刑事司法工作的具体情况;

(四)刑事侦查主任培训课程:属补充培训,旨在使学员具备更新及更专业的知识及能力,以便其担任责任更重的职务;

(五)刑事侦查员晋级课程:属补充培训,旨在使学员具备更新及更专业的知识及能力,以便其为担任责任更重的职务作准备;

(六)法证高级技术员晋级课程、法证技术员晋级课程及刑事技术辅导员晋级课程:属补充培训,旨在使学员具备更新及更专业的知识,以便其为担任责任更重的职务作准备;

(七)实习法证高级技术员的实习:属初级实务培训,旨在让实习员接受法证方面更高层次的训练和学习现代刑事科学技术;

(八)实习法证技术员的实习:属初级实务培训,旨在让实习员接受法证方面的训练和学习现代刑事科学技术;

(九)实习刑事技术辅导员的实习:属初级技术实务培训,旨在让实习员认识物证鉴定科学的特殊工作。

二、实习的技术难度应具有递增性,且对实习员所负责任的要求应渐次提高。

第二十一条
课程大纲及实习计划

一、课程大纲经司法警察局局长建议,由行政长官以批示核准,该等课程的技术难度应与有关的职级相适应。

二、实习计划及实习指导员经司法警察学校校长建议,由司法警察局局长核准。

第二十二条
二等督察培训课程

二等督察培训课程为期至少六个月,教学内容应包括下列学科:

(一)宪法及基本法;

(二)刑法;

(三)刑事诉讼法;

(四)行政法;

(五)公职法律制度及司法警察局的组织规则;

(六)犯罪学;

(七)刑事侦查;

(八)警务策略;

(九)职业道德;

(十)情报分析;

(十一)领导技巧;

(十二)组织社会心理学;

(十三)资讯及网络安全;

(十四)社区警务。

第二十三条
实习督察培训课程

实习督察培训课程为期至少六个月,教学内容应包括下列学科:

(一)宪法及基本法;

(二)刑法;

(三)刑事诉讼法;

(四)行政法;

(五)公职法律制度及司法警察局组织规则;

(六)犯罪学;

(七)刑事侦查;

(八)刑事技术;

(九)警务策略;

(十)法医学;

(十一)职业道德;

(十二)情报分析;

(十三)领导技巧;

(十四)组织社会心理学;

(十五)资讯及网络安全;

(十六)社区警务;

(十七)武器及射击。

第二十四条
副督察培训课程

副督察培训课程为期至少五个月,教学内容应包括下列学科:

(一)宪法及基本法;

(二)刑法;

(三)刑事诉讼法;

(四)行政法;

(五)公职法律制度及司法警察局组织规则;

(六)犯罪学;

(七)刑事侦查;

(八)刑事技术;

(九)警务策略;

(十)职业道德;

(十一)情报分析;

(十二)组织社会心理学;

(十三)资讯及网络安全;

(十四)社区警务。

第二十五条
刑事侦查主任培训课程

刑事侦查主任培训课程为期至少两个月,教学内容由行政长官以批示核准。

第二十六条
实习刑事侦查员培训课程

实习刑事侦查员培训课程为期至少四个月,教学内容应包括下列学科:

(一)宪法及基本法;

(二)刑法导论;

(三)刑事诉讼法导论;

(四)公职法律制度及司法警察局组织规则;

(五)刑事侦查;

(六)刑事技术导论;

(七)情报导论;

(八)法医学;

(九)职业道德;

(十)资讯及网络安全;

(十一)社区警务;

(十二)武器及射击;

(十三)个人防卫;

(十四)体育。

第二十七条
实习法证高级技术员及实习法证技术员的实习

一、实习法证高级技术员及实习法证技术员的实习为期至少一年,包括理论培训及为期至少八个月的实践培训两个阶段。

二、理论培训的共同教学内容应包括下列学科:

(一)宪法及基本法;

(二)刑法概论;

(三)刑事诉讼法概论;

(四)公职法律制度及司法警察局组织规则;

(五)刑事侦查;

(六)职业道德。

三、物证范畴法证高级技术员理论培训的教学内容尚包括下列学科:

(一)进阶痕迹检验;

(二)法医脱氧核糖核酸检验高级课程;

(三)进阶文件检验;

(四)进阶毒品和毒物分析;

(五)进阶微量物证分析;

(六)现场勘查高级课程;

(七)报告书制作。

四、物证范畴法证技术员理论培训的教学内容尚包括下列学科:

(一)基础痕迹检验;

(二)法医脱氧核糖核酸检验概论;

(三)基础文件检验;

(四)基础毒品和毒物分析;

(五)基础微量物证分析;

(六)现场勘查初级课程;

(七)报告书制作。

五、电子证据范畴法证高级技术员理论培训的教学内容尚包括下列学科:

(一)进阶电脑法理鉴证;

(二)应用程式电脑法理鉴证;

(三)进阶流动电话设备法理鉴证;

(四)进阶网络及资讯安全;

(五)互联网及网络法理鉴证;

(六)有关电脑及网络犯罪的法规;

(七)报告书制作。

六、电子证据范畴法证技术员理论培训的教学内容尚包括下列学科:

(一)基础电脑法理鉴证;

(二)基础流动电话设备法理鉴证;

(三)基础网络及资讯安全;

(四)网络犯罪侦查;

(五)网络监察及风险评估;

(六)有关电脑及网络犯罪的法规;

(七)报告书制作。

第二十八条
实习刑事技术辅导员的实习

一、实习刑事技术辅导员的实习为期至少六个月,包括理论培训及为期至少三个月的实践培训两个阶段。

二、理论培训的教学内容应包括下列学科:

(一)宪法及基本法;

(二)刑法概论;

(三)刑事诉讼法概论;

(四)公职法律制度及司法警察局组织规则;

(五)刑事侦查;

(六)刑事技术导论;

(七)法医学概论;

(八)职业道德。

第二十九条
其他学科

只要符合培训的目的,经司法警察局局长建议,得以行政长官批示设置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所列学科以外的其他学科。

第三十条
晋级课程

一、首席刑事侦查员及一等刑事侦查员的晋级课程,旨在确保学员具备晋升至较高职级应有的专业知识及能力,以便为担任责任更重的职务作适当准备。

二、法证高级技术员及法证技术员的晋级课程,旨在加深学员对晋升至较高职级应具备的专业知识的认识,以便为担任责任更重的职务作适当准备。

三、刑事技术辅导员的晋级课程,旨在加深学员对晋升至较高职级应具备的专业知识的认识,以便为担任责任更重的职务作适当准备。

第三十一条
培训及实习的最后成绩及名次

一、第二十条第一款(一)项、(二)项及(四)项至(六)项所指的课程,以及同一款(七)项至(九)项所指实习的理论培训,有关的最后成绩根据经司法警察局局长建议并由行政长官预先核准的相关培训规章确定,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于50分的学员被淘汰。

二、第二十条第一款(三)项所指的实习及同一款(七)项至(九)项所指实习的实践培训,有关的最后成绩根据经司法警察学校校长建议并由司法警察局局长预先核准的相关规章确定,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于50分的实习员被淘汰。

三、参加第二十条第一款(七)项至(九)项所指实习的实习员的最后名次,按理论培训及实践培训两个阶段中取得评分的算术平均数定出,该平均数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于50分的实习员被淘汰。

四、如出现得分相同的情况,适用经作出必要配合后的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五章 过渡及最后规定

[编辑]
第三十二条
首次督察长晋级开考的典试委员会

首次督察长晋级开考的典试委员会的主席、正选及候补委员,经保安司司长建议,由行政长官以批示指定。

第三十三条
补充法例

本行政法规未特别规范的事宜,适用规范公职人员的一般性规定。

第三十四条
废止

废止第27/2003号行政法规《规范司法警察局特别制度职程的入职与晋升的聘任、甄选及培训程序》。

第三十五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法规,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