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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023号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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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十二日第4/95/M号法律《重组消费者委员会》 第38/2023号行政法规
消费者委员会的组织及运作

2023年10月24日
《第38/2023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3年10月11日制定,并于2023年10月24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性质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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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性质

消费者委员会为具有法律人格的公务法人,享有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权。

第二条
监督

一、消费者委员会受经济财政司司长监督。

二、在行使监督权时,经济财政司司长具下列职权:

(一)许可人员的聘用;

(二)在获授权范围内许可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取得不动产,以及许可将不动产转让或对之设定负担;

(三)订定指引及发出指令;

(四)核准年度活动计划及年度活动报告、本身预算、预算修改及管理帐目;

(五)在获授权范围内许可金额超过行政管理委员会具职权许可的开支;

(六)确认消费者委员会与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拟订立的合作协议及议定书。

第三条
职责

消费者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协助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推广和推行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及措施,并就执行该等政策及措施的事宜发表意见、提交报告、进行研究和提出建议;

(二)接收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透过协调争议双方,以及进行机构调解及仲裁,协助当事人解决消费争议,以及转介和跟进属行政当局的其他部门的职责范围的投诉;

(三)执行法律规定属消费者委员会职权的监察工作;

(四)搜集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资讯,尤其是商品及服务的特征及价格资讯;

(五)对提供予消费者的零售商品及服务的价格进行调查研究;

(六)对各类零售层面商品进行比较测试;

(七)促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公共部门及实体,以及私人实体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范畴的交流和合作;

(八)鼓励及促进行业诚信自律;

(九)推动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及教育工作;

(十)公布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资讯性资料;

(十一)履行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机关及附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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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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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组织架构

一、消费者委员会由一名主席领导,主席由一名副主席辅助;为一切法律效力,有关官职分别等同于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附件表一栏目1所指的局长及副局长,并适用有关法定制度。

二、消费者委员会设有下列机关:

(一)主席;

(二)行政管理委员会。

三、消费者委员会为履行职责,设有下列附属单位:

(一)消费权益保护厅,其下设消费活动投诉及监察处;

(二)研究及资讯处;

(三)行政及财政处。

第二节 主席及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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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主席的职权

一、主席具下列职权:

(一)领导、协调和策划消费者委员会及各附属单位的整体活动;

(二)对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般政策方针提出建议,并呈监督实体审批;

(三)编制年度活动计划及年度活动报告、本身预算及预算修改,以及管理帐目,并将之提交行政管理委员会审议;

(四)决定各附属单位人员的分配;

(五)依法对人员行使纪律惩戒权;

(六)在与其他机构或实体联系时,代表消费者委员会;

(七)指定附属单位向澳门消费争议调解及仲裁中心秘书处和消费者谘询委员会提供行政及技术辅助;

(八)行使获授予或获转授予的职权,以及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主席可将其本身的职权授予副主席及主管人员,并可将获许可转授的职权转授予副主席及主管人员。

第六条
副主席的职权

副主席具下列职权:

(一)辅助主席;

(二)行使获授予或获转授予的职权,并担任获指派的其他职务;

(三)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主席。

第三节 行政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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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行政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一、行政管理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一)消费者委员会主席,并由其担任主席;

(二)消费者委员会副主席;

(三)一名财政局代表。

二、上款(一)项所指成员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消费者委员会副主席代任;上款(二)项所指成员不在、因故不能视事或代任主席时,由其指定的代任人代任。

三、第一款(三)项所指成员及其候补人由行政长官委任,有关委任批示须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下称“《公报》”)。

四、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在消费者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中指定一名行政管理委员会秘书及其代任人,秘书须列席会议,但无投票权。

第八条
行政管理委员会的职权

一、行政管理委员会具下列职权:

(一)作出管理消费者委员会所需的一切财务管理行为;

(二)审议年度活动计划及年度活动报告、本身预算及预算修改,以及管理帐目,并呈交监督实体核准;

(三)在职权范围内许可作出开支;

(四)对被视为不必要的或不能再用的动产及其他物料的转让或报废作出决议;

(五)对寿命期满但仍具可使用条件的资产的价值重估作出决议;

(六)向监督实体建议不属行政管理委员会职权但有利于消费者委员会进行适当的财政管理的措施;

(七)审议关于取得或以任何方式转让不动产,又或对之设定负担的建议,并呈交监督实体核准;

(八)对接受赠与、遗产及遗赠作出审议。

二、行政管理委员会可授权主席,以便其许可与下条所指一般管理行为有关的开支,以及上限为澳门元七万五千元的其他性质的开支;如属后者,所作出的开支行为应由行政管理委员会在随后的会议上追认。

第九条
一般管理行为

一般管理行为包括:

(一)支付人员的薪俸、工资及其他补助;

(二)将对人员所作的应从薪俸或工资中扣除的属法定的扣除或其他方面的扣除款项转移予相关实体;

(三)作出关于机构运作所需的动产及不动产租赁的开支;

(四)作出关于取得经常性消耗物料及用品或要求提供简单服务的开支,但每次开支的上限为澳门元一万五千元;

(五)作出关于电、水、通讯、车辆燃料等费用及不动产管理费的开支;

(六)作出关于人员、物料及设备、不动产及车辆投保费的开支;

(七)作出在《公报》及本地报章上刊登公告及通告的开支;

(八)许可解除担保;

(九)作出关于清洁、消毒、保养、管理及保安的开支。

第十条
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的职权

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具下列职权:

(一)召开及主持行政管理委员会会议;

(二)订定及核准议程;

(三)执行并促使执行监督实体的决定及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四)行使行政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委员会的运作

一、行政管理委员会每月举行两次平常会议,会议日期及时间由主席订定;应主席的召集或应任一成员的书面要求可举行特别会议。

二、仅在全体成员出席会议时,行政管理委员会方得运作并作出决议。

三、行政管理委员会的会议须缮立会议纪录,会议纪录由全体成员及秘书签署。

四、如有需要,主席可召集消费者委员会的任何工作人员出席会议,以解释交由行政管理委员会审议及议决的事项。

五、关于行政管理委员会运作的其他事项,适用《行政程序法典》中有关合议机关的规定。

第四节 附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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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消费权益保护厅

一、消费权益保护厅具下列职权:

(一)统筹处理消费争议;

(二)监察对消费者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法例的遵守情况;

(三)推动各类商品的比较测试工作;

(四)统筹关于消费者委员会的绩效评估工作,并就评估系统的设立和完善进行研究及提出建议;

(五)促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公共部门及实体,以及私人实体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范畴的交流和合作;

(六)推动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及教育工作;

(七)统筹消费者委员会的讯息发布工作;

(八)统筹公共关系事务;

(九)协调各附属单位以支援澳门消费争议调解及仲裁中心秘书处的运作。

二、消费权益保护厅亦负责管理其下设的消费活动投诉及监察处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十三条
消费活动投诉及监察处

消费活动投诉及监察处具下列职权:

(一)处理消费争议;

(二)负责公众接待,并接收消费者的投诉及谘询;

(三)建立及管理关于投诉及谘询个案的资料库;

(四)执行关于消费者委员会的绩效评估,并分析及协调处理市民对消费者委员会的建议、投诉及异议;

(五)采取预防及监察措施,遏止属消费者委员会负责监察的违法行为;

(六)建立及管理上项所指的违法个案的资料库;

(七)就违法行为制作实况笔录,听取涉嫌违法者、证人及其他人的声明,并就调查程序编制卷宗及报告书,以及提出违法行为的处罚建议;

(八)分析及处理针对消费者委员会的决定所提起的声明异议及行政上诉;

(九)跟进消费者委员会作为当事人的司法争讼程序;

(十)开展各类商品的比较测试。

第十四条
研究及资讯处

研究及资讯处具下列职权:

(一)就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及提出建议;

(三)搜集各类商品及服务的价格资讯,并进行分析及研究;

(四)对属价格强烈波动或不合理高企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形成资讯进行搜集、分析和研究;

(五)建立及管理关于商品及服务的价格资讯的资料库;

(六)处理及公布关乎消费者权益的零售层面资讯;

(七)研究可提高行业诚信自律的方案及计划;

(八)制定消费者委员会的资讯计划;

(九)开发及维护消费者委员会的应用系统,建立及管理配合消费者委员会工作的资料库;

(十)构建及管理数据通讯网络,并采取措施确保资讯系统及资料数据的安全性、可使用性及符合处理个人资料的相关规定;

(十一)引进及更新资讯技术及设备,对资讯设备进行总体管理,并向消费者委员会各附属单位提供资讯技术辅助。

第十五条
行政及财政处

行政及财政处具下列职权:

(一)协助订定人事政策及管理人力资源,尤其是统筹人员的招聘、表现评核、晋升、离职及退休的程序;

(二)实施优化人力资源的适当措施;

(三)建立及持续更新人员的个人档案;

(四)协助编制消费者委员会的本身预算及预算修改并确保其执行,以及编制管理帐目;

(五)就取得财货及劳务以及开展工程的事宜,统筹及进行有关的招标及谘询工作;

(六)征收法定的费用、罚款及其他款项;

(七)确保遵守公共会计规范,并执行会计处理及出纳活动;

(八)确保物料及设备的供应并进行相关保管,以及分发予各附属单位;

(九)编制及持续更新财产清册;

(十)负责动产及不动产的保养、安全及维修;

(十一)管理车队,包括车辆的保养、安全及维修;

(十二)支援行政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 财政及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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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适用法例

消费者委员会的财政及财产管理制度适用自治部门及机构的财政及财产制度。

第十七条
收入

消费者委员会的收入包括: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转移;

(二)源自提供服务的收益;

(三)接受的赠与、遗产及遗赠;

(四)向消费者委员会缴付的费用、罚款及其他款项;

(五)转让本身财产所得;

(六)根据法例或合同获给予的其他收益。

第十八条
开支

消费者委员会的开支包括:

(一)运作上的负担,尤其是人员报酬、取得财货及劳务方面的负担;

(二)因支付退休金、抚恤金、公积金及社会保障基金而应转移予退休基金会及社会保障基金的每月供款的负担;

(三)其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而引致的交通费的负担;

(四)发放津贴及共同分担;

(五)因管理及保养消费者委员会的动产及不动产所产生的负担;

(六)因维护消费者委员会权益而应提起或参与诉讼所引致的负担;

(七)因开展活动或其他合理原因而应作出的任何开支。

第十九条
财产

一、消费者委员会的财产包括由其持有的所有财产、权利及债务,以及以有偿或无偿方式移转予该委员会的财产组成。

二、消费者委员会财产的动产及不动产应载于每年更新的财产清册,且有关财产清册应附同每一经济年度编制的管理帐目。

第四章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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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人员编制

消费者委员会人员编制载于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

第二十一条
制度

消费者委员会人员适用公职的一般制度及其他适用法例。

第二十二条
工作证

消费者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执行监察职务时,应出示式样由公布于《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专有工作证。

第五章 过渡及最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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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人员的转入

一、原消费者委员会的编制人员按原任用方式及原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本行政法规附件所载的编制内的相应职位。

二、以行政任用合同的方式提供服务的人员转入新架构,其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

三、以上两款所指的转入,按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除须将该名单公布于《公报》外,无须办理其他手续。

四、为一切法律效力,根据本条的规定转入的人员以往所提供的服务时间,计入所转入的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内。

五、以派驻及征用方式在原消费者委员会提供服务的人员维持其原有职务的法律状况;为职程效力,其提供服务的时间计算入原职位服务的时间内。

第二十四条
已开设的开考

在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已开设的开考,包括已完成但仍处于有效期的开考,仍然有效。

第二十五条
财政负担

执行本行政法规所产生的财政负担,由原消费者委员会本身预算中开支项目内的可动用资金承担;如有需要,由财政局为此而动用的拨款承担。

第二十六条
转移

原消费者委员会的一切权利及义务,以及所有档案、卷宗和其他文件均转移至消费者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个人资料的处理

在遵守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的原则的情况下,消费者委员会可透过包括资料互联在内的任何方式,取得及处理为履行本行政法规及其他法例所赋予的职责所需的个人资料。

第二十八条
更新提述

在法律、规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中对“消费者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消费者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及“消费者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职委员”的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分别视为对“消费者委员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消费者委员会主席”及“消费者委员会副主席”的提述。

第二十九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附件 (第二十条所指者) 消费者委员会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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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职级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主席 1
副主席 1
厅长 1
处长 3
高级技术员 5 高级技术员 9
传译及翻译 翻译员 1
技术员 4 技术员 7
监察 督察 15
技术辅助人员 3 技术辅导员 11
总数 49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法规,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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