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2023号行政法规
第38/2023号行政法规 消费者谘询委员会 2023年10月24日 |
《第38/2023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3年10月11日制定,并于2022年10月24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标的
[编辑]设立消费者谘询委员会(下称“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
[编辑]委员会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政策及措施的谘询组织。
第三条 职责
[编辑]委员会具职责对下列事宜发表意见、开展研究、编制报告及提出建议:
(一)关于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事宜;
(二)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范畴的立法工作;
(三)消费者委员会根据第9/2021号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收集商品及服务的资讯事宜;
(四)公共事业的特许企业所采用的收费表及作出的有关修改;
(五)依法须听取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组成
[编辑]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一)消费者委员会主席,并由其担任主席;
(二)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代表一名;
(三)旅游局代表一名;
(四)市政署代表一名;
(五)海关代表一名;
(六)司法警察局代表一名;
(七)药物监督管理局代表一名;
(八)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学术及商界领域相关的专业人士、学者及公认具功绩、声誉及能力的社会人士,人数不超过十二名。
第五条 委任及任期
[编辑]一、上条(二)项至(八)项所指的成员,由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委任,委任批示同时指定委员会副主席。
二、上款所指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可续期。
三、上款所指的成员在任期内被替代时,替代人的任期为被替代成员馀下的任期。
四、上条(八)项所指成员在下列情况下丧失委员会成员资格:
(一)被法院确定判罪而有关犯罪对履行委员会职务存在抵触;
(二)连续超过三次缺席会议,不论属全体会议或专责小组会议,且缺席理由不获主席接受。
第六条 主席的职权
[编辑]一、主席具下列职权:
(一)代表委员会;
(二)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
(三)订定和核准议程;
(四)促使遵守本行政法规;
(五)行使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主席可将其全部或部分职权授予副主席。
第七条 副主席的职权
[编辑]副主席具下列职权:
(一)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主席;
(二)行使主席授予的职权。
第八条 运作
[编辑]一、委员会以全体会议及专责小组的方式运作。
二、全体会议及专责小组的运作须遵守《行政程序法典》关于合议机关的规则及本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全体会议
[编辑]一、全体会议分为平常会议及特别会议。
二、平常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特别会议则由主席或应至少三分之一成员的书面要求召开。
三、全体会议在过半数委员会成员出席的情况下,方可运作。
四、全体会议应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时召集,且召集书应列明议程。
五、主席可根据需要邀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的代表,以及对所讨论的事宜具相关知识或经验的人士列席全体会议,但该等人士无表决权。
六、每次会议均须缮立会议纪录,尤其须指出会议日期、地点、出席成员、审议的事项、有关讨论及倘有的结论。
第十条 专责小组
[编辑]一、委员会可决议或按主席的决定设立若干专责小组,负责就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题进行研究并提交报告。
二、专责小组由委员会主席指定的委员会成员组成,并指定其中一名成员为协调员。
三、专责小组会议由有关协调员召集和主持。
四、上条第三款至第六款的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于专责小组的会议及获协调员邀请列席专责小组会议的人士。
第十一条 出席费
[编辑]委员会及专责小组的成员,以及按第九条第五款及上条第四款的规定获邀列席会议的人士,有权依法收取出席费。
第十二条 行政及技术支援
[编辑]消费者委员会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行政及技术支援。
第十三条 财政负担
[编辑]委员会运作所产生的财政负担,由消费者委员会预算中开支项目内的可动用资金承担;如有需要,由财政局为此而动用的拨款承担。
第十四条 修改第6/1999号行政法规
[编辑]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第八条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八(二)项修改如下:
“(二)〔……〕
(1)〔……〕
(2)〔……〕
(3)〔……〕
(4)〔……〕
(5)〔……〕
(6)〔……〕
(7)〔……〕
(8)消费者谘询委员会;”
第十五条 废止
[编辑]废止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三(十二)项。
第十六条 生效
[编辑]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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