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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22号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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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22号行政法规
教育委员会

2022年8月29日
《第41/2022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2年8月17日制定,并于2022年8月29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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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教育委员会(下称“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及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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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员会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谘询组织。

二、委员会的宗旨:

(一)促进行政当局与高等院校之间,以及行政当局与非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二)促进高等院校之间、非高等教育机构之间,以及高等院校与非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三)促进社会各界对教育政策和制度的认识、理解,提出意见及建议,共同推动教育的发展。

第三条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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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员会具职责对下列事宜发表意见、编制报告、开展研究及提出建议: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教育发展政策及规划;

(二)促进教育发展和提升教育素质的机制及措施;

(三)交予委员会讨论的有关教育范畴的法规草案;

(四)交予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教育事宜;

(五)依法须听取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宜。

二、委员会应编制其年度活动报告。

第四条 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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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一)社会文化司司长,由其担任主席;

(二)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局长,由其担任副主席;

(三)人才发展委员会秘书长;

(四)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代表一名;

(五)教育、青年、经济、文化及研究范畴依法成立的社团的代表,以及非高等教育机构及高等院校的代表,人数最多二十名;

(六)教育范畴的专家、学者及公认为杰出的人士,以及教学人员及学生的代表,人数最多十二名。

二、主席可根据需要邀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的代表,以及对所讨论的事宜具相关知识或经验的人士列席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及专责小组会议,但该等人士无表决权。

第五条 委任及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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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条第一款(四)项至(六)项所指的委员会成员,由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委任。

二、上款所指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可续期;成员在任期内被替代时,替代人的任期为被替代成员馀下的任期。

三、第一款所指成员在下列情况下丧失委员会成员资格:

(一)被法院确定判罪而有关犯罪对履行委员会职务存在抵触;

(二)连续超过三次缺席会议,不论属全体会议或专责小组会议,且缺席理由不获主席接受。

第六条 主席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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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席具下列职权:

(一)代表委员会;

(二)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

(三)订定和核准全体会议的议程;

(四)行使本行政法规及其他适用法例赋予的职权。

二、主席可将其职权全部或部分授予副主席。

第七条 副主席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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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具下列职权:

(一)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主席;

(二)行使主席授予的职权。

第八条 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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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员会以全体会议及专责小组的方式运作。

二、全体会议及专责小组的运作须遵守《行政程序法典》关于合议机关的规则及本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规范委员会运作的内部规章由委员会制定并通过。

第九条 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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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分为平常会议及特别会议。

二、平常会议每年举行至少两次,特别会议则由主席或应至少三分之一委员会成员的书面要求召开。

三、全体会议在过半数成员出席的情况下,方可运作。

第十条 专责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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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员会设下列常设专责小组,以便就委员会宗旨范围内属高等教育范畴及非高等教育范畴的事宜进行研究、跟进,以及编制和提交有关建议及报告:

(一)高等教育专责小组;

(二)非高等教育专责小组。

二、委员会可议决设立属临时性质的专责小组,负责对教育发展政策的专题进行研究、跟进,以及编制和提交有关建议及报告。

三、专责小组成员由委员会主席指定的委员会成员组成,并指定其中一名成员为协调员。

四、专责小组会议由上款所指的协调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出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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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会全体会议及专责小组会议的成员,以及按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获邀列席有关会议的人士,有权依法收取出席费。

第十二条 行政及技术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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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及青年发展局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行政及技术支援。

第十三条 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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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运作所产生的财政负担,由教育及青年发展局预算中开支项目内的可动用资金承担;如有需要,由财政局为此而动用的拨款承担。

第十四条 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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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委员会及非高等教育委员会的所有档案、卷宗及其他文件转移至委员会。

第十五条 更新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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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规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中对“高等教育委员会”及“非高等教育委员会”的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均视为对“教育委员会”的提述。

第十六条 修改第6/1999号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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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五修改如下:

附件五
(第五条第二款所指者)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废止〕

(十四)〔废止〕

(十五)体育基金;

(十六)北京协和医院澳门医学中心/澳门医院筹备办公室。”


二、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八条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八(三)项修改如下:


“(三)〔……〕

(1)教育委员会;

(2)〔废止〕

(3)〔……〕

(4)〔……〕

(5)〔废止〕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第十七条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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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一)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八条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八(三)项(2)分项;

(二)第17/2010号行政法规《非高等教育委员会的组成及运作》;

(三)第15/2018号行政法规《高等教育委员会》。

第十八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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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规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法规,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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