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92/M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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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已于2023年9月1日被第12/2023号法律废止。
第41/92/M号法令
七月二十七日

1992年6月22日
《第41/92/M号法令》经总督韦奇立于1992年7月22日核准,并于1992年7月27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鉴于七月十三日第75/85/M号法令所指的小学教育和学前教育官立学校校长和副校长以及青年活动中心领导人担任其职务的酬劳由该时起一直未作更改;

鉴于对该酬劳进行调整是合理的,同时关注到担任该职务所引致的要求和责任。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总督行使七月六日第6/92/M号法律第一条所给予的立法许可,及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二款的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一、小学教育和学前教育的官立学校校长及副校长因担任有关职务,均有权收取本法令附表内所载的酬劳。

二、青年活动中心领导人因担任有关职务,有权收取相等于公职薪俸索引表一百点的百分之八十的酬劳。

三、以上各款所指的校长和副校长按专有制度执行其工作。

第二条——本法令由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二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韦奇立

附表
学生人数 350名或以上学生 200名至349名学生 少于200名学生
职位 校长 副校长 校长 副校长 校长 副校长
与公职薪俸索引表一百点的百分率 100 80 90 70 8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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