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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23号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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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23号行政法规
个人资料保护局的组织及运作

2023年11月27日
《第42/2023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3年11月16日制定,并于2023年11月2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性质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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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性质及隶属

一、个人资料保护局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部门,以及履行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的职责的公共当局,负责监察、协调对个人资料保护法律制度的遵守和执行。

二、个人资料保护局隶属行政长官运作。

第二条
职责

个人资料保护局的职责如下:

(一)研究、评估及建议保护个人资料制度的整体政策及措施,以便落实监督个人资料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及遵守;

(二)具有监察第8/2005号法律的遵守情况的专属职责;

(三)按第2/2012号法律《公共地方录像监视法律制度》的规定发出具约束力的意见;

(四)推动保护个人资料及隐私的基本权利的宣传教育,以及提高公众在这方面的意识;

(五)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具资料保护职能的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合作;

(六)履行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责,以及根据行政长官的指示行使以上各项以外但其性质属个人资料保护局职责范畴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机关及附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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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组织架构

一、个人资料保护局由一名局长领导,并由一名副局长辅助。

二、个人资料保护局设有下列附属单位:

(一)审查及行政财政厅,其下设审查处;

(二)监察处。

三、局长及副局长的薪俸为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附件表一栏目1所载者。

四、局长及副局长得以兼任方式担任职务;如以兼任方式担任职务,其报酬由行政长官批示订定。

第四条
局长的职权

一、局长具下列职权:

(一)领导、协调和策划个人资料保护局及其下设的各附属单位的整体活动;

(二)编制年度活动计划、年度活动报告及预算建议,并呈交行政长官审批;

(三)制定各附属单位应遵守的规则或指引;

(四)就人员的委任及聘用提出建议,并决定各附属单位人员的分配;

(五)依法对人员行使纪律惩戒权;

(六)与其他机构或实体联系时,代表个人资料保护局;

(七)行使第8/2005号法律所赋予的职权;

(八)行使获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以及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对个人资料保护局局长行使上款(七)项所指职权而作出的决定,可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诉。

第五条
副局长的职权

副局长具下列职权:

(一)辅助局长;

(二)行使获局长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以及担任获指派的其他职务;

(三)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局长。

第六条
审查及行政财政厅

一、审查及行政财政厅具下列职权:

(一)研究、协助制定及执行个人资料保护的政策及法律制度,并负责相关的合规审查工作,以及检讨其执行情况;

(二)就个人资料保护事宜参与编制研究报告书及进行评估;

(三)就推动保护个人资料及隐私的基本权利相关事宜提供意见和建议,包括指导及协助行业制定行为守则;

(四)统筹关于个人资料保护局的绩效评估工作,并就评估系统的设立和完善进行研究及提出建议;

(五)统筹讯息发布工作及公共关系事务,以及与个人资料保护相关的宣传工作;

(六)促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具资料保护职能的公共或私人实体的交流和合作;

(七)负责人事管理的工作,安排招聘及甄选程序,并持续更新个人资料保护局人员的个人档案和相关文件;

(八)负责财产管理,以及有关设施、设备、车队及通讯网络的维护、安全及保养事宜;

(九)为个人资料保护局提供一切行政和财政辅助;

(十)执行上级指派的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二、审查及行政财政厅亦负责管理其下设的审查处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
审查处

审查处具下列职权:

(一)制作及跟进有关个人资料处理方面的意见书、通知及许可申请,以及向上级建议发出与第8/2005号法律相关的指引、传阅文件及许可;

(二)就个人资料处理的登记事项设立、组织、维持和持续更新相关的资料库;

(三)处理按第8/2005号法律的规定须通过个人资料保护局行使查阅权及更正权的申请;

(四)按第2/2012号法律的规定编制具约束力的意见,并呈交上级审批;

(五)负责行为守则的审查工作,以及检讨其执行情况;

(六)就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同类机构在个人资料范畴订立的合作协议及议定书作准备和提出建议;

(七)负责与具有资料保护职能的国际及区域组织进行联系,以及处理与该等组织相关的事务;

(八)执行上级指派的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监察处

监察处具下列职权:

(一)监察第8/2005号法律的遵守情况;

(二)接受及处理与个人资料保护事宜有关的投诉、举报及查询;

(三)制作调查卷宗,并对所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提起处罚程序及建议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为履行监察职能,巡查及检查与个人资料的处理有关的场所或设备;

(五)分析及处理与行政违法调查卷宗相关的声明异议及行政申诉;

(六)就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所出现的个人资料处理政策问题及安全性问题提出改善建议;

(七)向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提供个人资料保护局职责范畴内的指导及协助;

(八)设立、组织、维持和持续更新因违反第8/2005号法律而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纪录,并应要求制作有关证明;

(九)执行上级指派的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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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人员编制

个人资料保护局的人员编制载于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

第十条
人员制度

个人资料保护局的人员适用公职的一般制度及其他适用的法例。

第四章 过渡及最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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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人员的转入

一、原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员转入个人资料保护局,其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

二、上款所指的转入透过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除应将该名单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三、为一切法律效力,根据第一款规定转入的人员以往提供服务的时间,计入所转入的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内。

四、以派驻及征用方式在原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提供服务的人员维持其原有职务的法律状况;为职程效力,其提供服务的时间计算入原职位服务的时间内。

第十二条
财政负担

执行本行政法规而产生的财政负担,由原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本身预算中开支项目内的可动用资金承担;如有需要,由财政局为此而动用的拨款承担。

第十三条
转移

原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的所有档案、卷宗和其他文件均转移至个人资料保护局。

第十四条
更新提述

在法律、规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中对“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主任"及“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副主任"的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分别视为对“个人资料保护局"、“个人资料保护局局长"及“个人资料保护局副局长"的提述。

第十五条
修改第6/1999号行政法规

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第一条所指的附件一(六)项修改如下:

“(六)个人资料保护局;”


第十六条
废止

废止:

(一)第8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

(二)第6/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

(三)第5/2013号行政长官批示

(四)第6/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

(五)第10/2018号行政长官批示

(六)第32/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

(七)第175/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

第十七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附件 (第九条所指者) 个人资料保护局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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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职级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局长 1
副局长 1
厅长 1
处长 2
高级技术员 5 高级技术员 10
传译及翻译 翻译员 1
技术员 4 技术员 5
技术辅助人员 3 技术辅导员 15
总数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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