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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022号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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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022号行政法规
工商业发展基金

2022年10月24日
《第46/2022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2年10月7日制定,并于2022年10月24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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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工商业发展基金(下称“基金”)。

第二条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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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为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内运作,具有行政及财政自治权和拥有本身财产的公法人。

第三条 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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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宗旨为运用其资源,对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发展的项目及活动给予资助。

第四条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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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职责为对下列项目及活动给予资助:

(一)有助提高企业,尤其工业和商业生产力的项目及活动;

(二)有助改善以澳门作为原产地的产品质量的项目及活动;

(三)有助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发展的行业投资项目及活动;

(四)改善自然人或法人商业企业主的经营条件的项目及活动;

(五)有助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发展的研究及培训项目及活动;

(六)属其宗旨范围内的任何其他项目及活动。

第五条 资助类型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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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批给的资助类型包括:

(一)项目及活动资金补贴;

(二)银行贷款利息补贴;

(三)免息贷款;

(四)信用保证;

(五)奖励或奖金;

(六)经监督实体批准的其他资助类型。

二、基金可透过资助计划、特别资助及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开展资助工作。

第六条 监督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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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由经济财政司司长监督。

二、在不影响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的情况下,经济财政司司长在行使监督权时具下列职权:

(一)核准基金的本身预算及预算修改;

(二)核准基金的年度活动计划、年度活动报告及年度管理帐目;

(三)核准基金的财务管理计划及方针;

(四)为贯彻基金的宗旨制定指引及发出指示;

(五)在获授权的范围内,许可金额超过本行政法规及其他适用法例规定的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具职权批准的开支及资助;

(六)确认基金与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订立的协议及议定书;

(七)许可基金取得不动产、转让其财产中的不动产及为不动产设定负担;

(八)就基金资助某一项目或活动的职权所出现的疑问,作出审议及决定;

(九)核准资助规章;

(十)批准开展特别资助。

三、上款(九)项所指的资助规章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下称“《公报》”)的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核准。

第七条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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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受本行政法规及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第八条 财产及财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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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的财产由履行其职责所收到或取得的一切资产、权利及债务构成。

二、自治部门及机构的财政制度适用于基金的财务管理。

第九条 财政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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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其宗旨,基金可依法:

(一)以任何方式取得、转让动产、不动产或权利,或以任何方式对该等动产、不动产或权利设定负担,包括财务出资;

(二)接受赠与、遗产、遗赠或捐赠,但有关条件或负担须符合其宗旨;

(三)为正确管理本身财产并发挥其最大效益,作出一切所需的行为。

第十条 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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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资源来自: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转移的收入;

(二)任何公法或私法实体所给予的共享收入及津贴;

(三)基金所发放的资助的偿还或退还款项;

(四)依法运用本身可动用的资金及其本身的或享有收益的财产所产生的利息或其他收益;

(五)以无偿、有偿或其他方式自行取得的一切动产、不动产及权利;

(六)根据法律、合同或以其他名义获给予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帐项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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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的收入存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代理银行的专用帐户内,由行政管理委员会支配。

二、基金的款项往来以支票或付款委托书为之,有关支票或付款委托书须由两名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签署,而其中一名须为主席或其代任人。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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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由一行政管理委员会管理,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担任主席的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局长及该局一至三名工作人员,以及一名财政局代表。

二、除主席外,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其候补成员及有关任期,以公布于《公报》的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委任和订定。

三、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其馀正选成员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则由上款所指批示委任的候补成员代任。

四、主席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的工作人员中指定一名行政管理委员会秘书及其代任人;秘书须列席会议,但无投票权。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委员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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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管理委员会尤其具下列职权:

(一)作出管理基金所需的或适当的一切管理行为,并在职权范围内许可基金运作所需的开支;

(二)制定资助规章,并呈交监督实体核准;

(三)制定并修改资助计划,以及开展资助工作;

(四)向监督实体建议开展特别资助;

(五)提出修改本行政法规、资助规章及特别资助计划的建议;

(六)编制基金的本身预算及预算修改的建议,并呈交监督实体核准;

(七)编制年度活动计划、年度活动报告、年度管理帐目,以及基金的财务管理计划及方针,并呈交监督实体核准;

(八)就一切有利于基金行政管理且未被法律排除在其职权范围以外的事宜作出决议;

(九)向监督实体建议其认为有利于基金妥善管理财务但不属本身职权范围的措施;

(十)取得或以任何方式转让权利、动产或不动产,或以任何方式在该等权利、动产或不动产上设定负担;如属不动产的取得、转让或设定负担,须获监督实体的许可;

(十一)与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订立协议及议定书。

二、基于资助申请项目的复杂性,行政管理委员会可议决设立属谘询性质的项目顾问委员会或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针对申请项目在技术层面提供专业意见。

三、行政管理委员会可授权主席许可金额上限为澳门元五万元的开支;但行使此职权作出的行为,须在随后的首次行政管理委员会会议中予以追认。

第十四条 主席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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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不影响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的情况下,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具下列职权:

(一)将一切应由行政管理委员会议决的事宜呈交该委员会审议,并建议采取其认为对基金良好运作属必需的措施;

(二)在法庭内外代表基金,以及经行政管理委员会许可提起诉讼、和解、撤回诉讼、舍弃请求或接受仲裁;

(三)促使执行监督实体的决定及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四)行使行政管理委员会授予的职权。

二、主席可将其职权授予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成员。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委员会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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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管理委员会每月至少举行两次平常会议,主席可主动或应任一成员建议而召集特别会议。

二、过半数成员出席会议时,行政管理委员会方可作出决议。

三、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取决于出席成员的多数票,出席成员不得弃权;如表决时票数相同,主席所投的票具决定性。

四、主席可因应所商议事宜的性质的需要,主动或应行政管理委员会要求,邀请有助所商议事宜的人列席会议,但被邀请者无投票权。

第十六条 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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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有权每月收取相当于公职薪俸表一百点的百分之五十的报酬。

二、在代任情况下,代任人每次出席会议有权收取的报酬为上款所指金额除以当月会议次数所得的份额,而该份额在被代任人的报酬中扣除。

第十七条 行政及技术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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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及科技发展局负责向基金提供行政及技术支援。

二、上款所指支援包括按照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作出单纯事务处理的行为。

第十八条 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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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运作所产生的财政负担由基金预算中开支项目内的可动用资金承担;如有需要,由财政局为此而动用的拨款承担。

第十九条 现有的资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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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资助计划继续有效,直至被修改或废止。

第二十条 已提交及已获批的资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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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已向基金提交的及已获批的资助申请仍然有效,由基金继续处理。

第二十一条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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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被撤销时,其财产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

第二十二条 个人资料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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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执行本行政法规的规定,基金可根据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采取包括资料互联在内的任何方式,与其他拥有执行本行政法规所需资料的公共部门及实体进行利害关系人的个人资料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更新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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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规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中对基金的“管理委员会"的中文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视为对基金的“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提述。

第二十四条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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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第8/2003号行政法规《工商业发展基金》。

第二十五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七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法规,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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