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2021号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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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2021号行政法规
修改第22/2018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

2021年12月9日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有效期:2021年12月14日至今
《第47/2021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1年12月9日制定,并于2021年12月13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条 增加第22/2018号行政法规的条文[编辑]

第22/2018号行政法规内增加第五-A条,内容如下:

第五-A条
顾问

一、中央人民政府在委员会设立一名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监督、指导、协调、支持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并列席委员会会议。

二、中央人民政府在委员会设立三名国家安全技术顾问,负责协助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开展相关工作,就第十二条所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并列席该办公室会议。”


第二条 生效[编辑]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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