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008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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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08号法律
修正2008年财政年度预算

2008年6月2日
《第5/2008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8年5月30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8年5月30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8年6月2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二)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7/2007号法律[编辑]

第7/2007号法律第二条及第三条的条文修改为:

第二条
收入之预计

一、包含自治机构收入的预算收入的总额预计为$43,077,496,600.00(澳门币肆佰叁拾亿柒仟柒佰肆拾玖万陆仟陆佰圆整),并于二零零八年度内按照现规范或将规范有关征收之法律规定进行征收;该总额应根据现行法例,用于支付二零零八年度内所作之开支。

二、 [...]。

三、 [...]。

第三条
开支

一、二零零八财政年度包含自治机构开支之财政预算开支总额定为$43,077,496,600.00(澳门币肆佰叁拾亿柒仟柒佰肆拾玖万陆仟陆佰圆整)。

二、 [...]。”


第二条 预算项目[编辑]

一、收入之修正系透过收入项目01-01-05-01“博彩特别税”追加$2,100,000,000.00(澳门币贰拾壹亿圆整)为之。

二、开支之修正系透过开支项目05-04-00-00-90 “备用拨款” 追加 $2,100,000,000.00(澳门币贰拾壹亿圆整)为之。

第三条 开始生效[编辑]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开始生效。

于二零零八年五月三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于二零零八年五月三十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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