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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09号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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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09号行政法规
警察总局的组织及运作

2009年11月3日
《第5/2009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9年2月21日制定,并于2009年3月16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2017年5月2日经第13/2017号行政法规修改及重新公布。2021年6月21日经第20/2021号行政法规修改及重新公布。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1/2001号法律第九条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领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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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总局由该局局长领导。

第二条* 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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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察总局局长由以下人员辅助:

(一)三名分别主管情报分析中心、行动策划中心及民防及协调中心的助理,并按其职权范围由下条第一款所指的相关附属单位提供辅助;

(二)一名主管金融情报办公室的主任。

二、经局长建议,上款所指的人员由主管实体在下列人选中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

(一)主管情报分析中心及行动策划中心的助理:从治安警察局的警务总长,又或司法警察局的二等督察或以上职级的人员中聘任;

(二)主管民防及协调中心的助理:从治安警察局的警务总长、海关的关务总长、消防局的消防总长,或根据第26/2009号行政法规《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补充规定》的规定,从具有合适学历及工作经验的人士中聘任;

(三)主管金融情报办公室的主任:根据第26/2009号行政法规的规定,从具有合适学历及工作经验的人士中聘任。

三、助理及主任的职级等同于局长,并收取相等于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附件表一栏目1所载的薪俸点的报酬,且不影响其原职位的其他福利。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3/2024号行政法规

第三条* 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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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察总局设有下列附属单位:

(一)局长办公室;

(二)情报分析中心;

(三)行动策划中心;

(四)民防及协调中心;

(五)资源管理厅;

(六)电脑及资讯科技厅;

(七)民防研究策划及行动协调厅;

(八)警务联络及公共关系处。

二、金融情报办公室为警察总局的从属机构。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3/2024号行政法规

第四条 局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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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局长办公室为直接辅助局长执行职务的架构。

二、局长办公室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办公室协调员;

(二)顾问;

(三)局长秘书及办公室助理。

第五条 办公室协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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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协调员负责统筹局长办公室的管理、分配工作予局长办公室各人员、按局长指示监管有关活动以及执行局长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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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顾问按局长直接作出或经办公室协调员作出的指示,负责提供专业的技术辅助及执行特定的工作。

二、顾问人数最多为五名,因无固定办公时间,故在正常办公时间以外工作不获任何报酬。

三、因应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局长提出具依据的建议,可例外地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增加上款所限定的人员数目。

第七条 局长秘书及办公室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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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局长秘书人数最多为三名,其按局长直接作出或经办公室协调员作出的指示,负责:

(一)处理局长办公室的文书及往来函件,并确保其归档及安全;

(二)就面见局长的要求作出安排,并编排局长的工作日程;

(三)确保执行由局长或办公室协调员指派的其他工作。

二、办公室助理负责执行局长指派的工作。

第八条 情报分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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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报分析中心具下列职权:

(一)订定有关搜集、处理、储存、应用和发布警务情报的工作模式及技术规定;

(二)研究和订定警务情报的综合管理机制;

(三)统筹和规划警务管理系统,以及协调设立警务情报及资料的相关标准体系;

(四)收集、分析和处理由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提供的情报及资料,尤其是对履行警察总局职责所需的一切情报及资料;

(五)统筹和策划在警察总局职责范围内的刑事调查工作;

(六)运用经整合的数据进行为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统计及风险评估后,向相关行动单位提供评估分析结果及预警情报,以供行动单位部署日常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措施;

(七)草拟属其责任范围内的保安及应变计划;

(八)研究并建议有关属下警务机构人员的入职招聘工作的措施,尤其在订定投考人应具备的条件方面;

(九)构思并建议执行有关警察总局任务范围内的保密事宜的保安措施;

(十)参与警务情报方面的国际及区际合作;

(十一)研究并建议为属下警务机构的人员举办技术培训课程;

(十二)在各附属单位协助下编制警察总局的年度工作报告;

(十三)处理和规范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的行动与纪律活动的统计资料;

(十四)在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的范围内,协调、收集和处理关于直接或间接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法文书的适用事宜的统计资料以及有关资料的实质载体。

第九条 行动策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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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策划中心具下列职权:

(一)策划有关内部保安的行动;

(二)研究、建议和监管为确保达到内部保安目标水平而实施的保安措施;

(三)与情报分析中心配合,草拟并更新保安及应变计划;

(四)统筹和策划属下警务机构的联合任务及行动,并评估其执行行动的能力;

(五)订定和核准属下警务机构的工作规则及参与程度;

(六)研究和建议采用辅助警务工作的科技;

(七)研究和建议旨在改善属下警务机构执行行动的能力的优化措施;

(八)编制属下警务机构的训练及跨部门联合演习的方案,指导其执行并评估结果,以提高执行行动的能力;

(九)统筹和策划跨部门联合警务行动的指挥工作,以及协调和支援相关联合行动的开展;

(十)跟进及监督属下警务机构单独或联合参与的行动的落实及执行;

(十一)编制及不断更新有关警察总局的行动的统计资料。

第十条 民防及协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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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及协调中心具下列职权:

(一)设立和监管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

(二)统筹突发公共事件的事后恢复工作;

(三)编制和修订民防总计划;

(四)当民防架构启动时,协调民防行动中心的运作,以便为联合行动提供协助,但不影响整个民防架构及进行中的合作行动的恒常运作;

(五)筹备和策划每年的民防演习;

(六)与内地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履行支援合作协议的实体,以及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防架构的其他实体建立合作机制;

(七)参与民防方面的国际及区际合作。

第十-A条* 金融情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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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情报办公室属行政性质的金融情报单位,负责参与预防及打击有关清洗黑钱、资助恐怖主义及资助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的犯罪活动。

二、金融情报办公室具有技术及运作独立性,履行职责时无须听从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命令或指示,亦不受任何干预。

三、金融情报办公室具有本身的预算拨款,该拨款为警察总局预算内的其中一组。

四、金融情报办公室在管理及执行获分配用于其运作的预算拨款时具有独立性。

五、金融情报办公室具下列职权:

(一)集中收集、分析及提供怀疑实施清洗黑钱犯罪、资助恐怖主义犯罪及资助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犯罪,或涉及可疑交易或高风险交易的资料;

(二)按照以下任一规定,要求任何公共或私人实体提供资料:

(1)第2/2006号法律《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第八条第三款(一)项;

(2)第3/2006号法律《预防及遏止恐怖主义犯罪》第十一条第二款;

(3)关于资助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的法例;

(三)接收按照第7/2006号行政法规《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措施》第七条的规定而获提供的有迹象显示有人实施(一)项所指犯罪的可疑活动的资料;

(四)为履行区际协议或其他国际法文书,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实体提供及接收来自该等实体关于(一)项所指的资料;

(五)建立及维持更新载有以上数项所指资料的资料库;

(六)分析收到的资料,并将怀疑实施(一)项所指犯罪的活动向检察院作出举报;

(七)应司法当局、刑事警察机关及任何其他具预防及打击(一)项所指的犯罪职权的主管实体具说明理由的要求,向该等实体提供协助,尤其是向该等实体提供资料及专业技术支援;

(八)与负责发出指引的公共部门或实体合作,制定和修订预防及打击(一)项所指的犯罪的指引;

(九)组织关于预防及打击(一)项所指犯罪的培训课程及活动;

(十)促进公共部门及实体的人员参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以外举办的关于预防及打击(一)项所指犯罪的培训活动及其他同类活动;

(十一)在预防及打击(一)项所指犯罪的范畴向公众开展宣传及教育活动;

(十二)负责向根据第6/2016号法律《冻结资产执行制度》第五条规定设立的冻结制度协调委员会提供秘书工作;

(十三)在预防及打击(一)项所指犯罪的范畴促进订立以交换情报为目的的区际协议或其他国际法文书;

(十四)促进订立议定书或谅解备忘录,以透过资料互联或明示要求查阅任何公共部门或实体持有的资料库,以取得及处理为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料,并根据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确保对所查阅的资料保密;

(十五)研究及识别关于(一)项所指犯罪的方法、技术及趋势,尤其跨境资金转移,并制定相关的必要应对策略;

(十六)在预防及打击(一)项所指犯罪的范畴促进、指导及协调公共及私人实体进行行业风险的识别及评估;

(十七)检讨澳门特别行政区预防及打击(一)项所指犯罪的成效,并提出完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制的建议;

(十八)参与金融情报方面的国际及区际合作;

(十九)编制金融情报办公室活动的年度报告,将之提交警察总局局长,并进行发布;

(二十)履行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责。

六、金融情报办公室可主动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当局、刑事警察机关及其他预防及打击清洗黑钱犯罪、资助恐怖主义犯罪及资助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犯罪范畴的主管实体提供与进行刑事调查或监察审查行动相关的情报信息。

七、金融情报办公室的资料库用于储存及处理为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料,包括透过互联所取得的资料,资料库以自主方式管理且独立于任何其他资料库。

八、金融情报办公室的资料库的查阅仅限于金融情报办公室的获授权人员及其他与金融情报办公室已订立议定书或谅解备忘录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部门及实体的获授权人员,而查阅可透过法定的资料互联方式进行。

九、金融情报办公室备有独立的一个档案库及一套档案管理系统,以保存在履行其职责时所产生和接收的文件。

十、规范金融情报办公室的组织及运作的内部规章由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保安司司长批示核准。

* 附加 - 请查阅:第3/2024号行政法规

第十-B条* 金融情报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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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情报办公室主任具下列职权:

(一)领导、策划和统筹金融情报办公室的整体工作;

(二)对工作人员分配任用于金融情报办公室提出建议;

(三)对分配任用于金融情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的管理提出建议;

(四)代表金融情报办公室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其他机构或实体联系;

(五)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参与预防及打击清洗黑钱犯罪、资助恐怖主义犯罪及资助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犯罪领域相关国际组织的会议;

(六)行使获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以及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权。

* 附加 - 请查阅:第3/2024号行政法规

第十-C条* 金融情报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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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情报办公室主任由一名副主任辅助,主任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主任代任。

二、副主任是根据第26/2009号行政法规的规定,从具有合适学历及工作经验的人士中聘任。

三、副主任的职级等同于副局长,并收取相等于第15/2009号法律附件表一栏目1所载的薪俸点的报酬。

* 附加 - 请查阅:第3/2024号行政法规

第十一条 资源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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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管理厅负责提供警察总局履行职责所需的技术及行政辅助,并负责研究及规划该局的人力、财政及后勤资源。

二、资源管理厅具下列职权:

(一)草拟预算案,并在预算案获通过后予以执行;

(二)办理有关薪俸、其他津贴及补助的程序;

(三)支付经适当许可的款项;

(四)组织和监督工程、取得财货及劳务的招标、谘询工作及编制判给建议书,以及跟进相关的文书处理;

(五)研究和编制警察总局的设施及设备的财产管理计划,供应和管理后勤资源及其他存仓物资,以及持续更新有关的财产清册;

(六)编制财政管理的年度帐目及报告;

(七)编制人力资源的招聘计划、培训计划及晋升计划,并协调落实有关计划;

(八)研究人力资源的策略、管理和发展并编制相关计划及报告,定期进行人力资源需求的预测、分析和评估;

(九)取得适用于警察总局行动的装备,包括为确保民防行动中心的运作而取得的通讯和能源供应装备;

(十)建议简化行政程序、优化行政架构及提高行政效率的措施;

(十一)跟进与工作表现评核程序有关的工作;

(十二)负责警察总局的人事及档案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一般行政事务及收发文件的登记工作;

(十四)负责翻译及传译工作。

第十二条 电脑及资讯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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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及资讯科技厅具下列职权:

(一)统筹和指导保安范畴资讯科技系统的整体建设及应用,以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智慧警务的施政需要;

(二)辅助局长作出属资讯科技范畴内的决策,并予以执行;

(三)研究、建议、评估和制定运用资讯科技的方法和设备,以提供维护公共安全的资讯科技策略及方案;

(四)统筹和协调保安范畴构建资讯互联互通平台的工作,以确保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公共部门或实体所使用的资讯处理方法的兼容性;

(五)研究和推动保安范畴工作的现代化和智慧化建设;

(六)研究、建议和制定适合警察总局运作的资讯安全措施,以确保储存于资讯系统的数据的安全性、保密性及完整性;

(七)运用资讯及电讯技术与设备,以提高警察总局运作的效率及辅助其履行数据及资料的管理工作;

(八)与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合作,为警察总局统筹的保安范畴资讯化建设项目提供技术辅助;

(九)就使用资讯系统、电讯系统和电子设备提供技术支援。

第十三条 民防研究策划及行动协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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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防研究策划及行动协调厅具下列职权:

(一)根据科学标准及纪录,持续列出、预测、评估和预防源于自然现象或其他原因的集体风险;

(二)收集、研究并提出开展民防工作的建议及措施;

(三)落实内部或功能性应急计划,以及指导和建议澳门特别行政区民防架构内对特定突发公共事件负直接处理责任的实体编制专项应变计划;

(四)规划和编制公共及私人实体所提供的后勤支援资源、工具及场所清单;

(五)促进以预防突发公共事件为重点的活动,以及协调相关讯息发布及公民教育的推广工作,以提升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六)统筹和协调志愿者管理的工作,制定相关工作所需的准则、程序、章程、计划或等同文件;

(七)统筹为民防行动中心有效运作所需的工作;

(八)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防架构的其他实体合作,以及对统一预防工作制定必要的指引;

(九)协调为处于紧急情况下的受害人提供的支援工作。

二、民防研究策划及行动协调厅下设:

(一)民防规划事务处;

(二)民防应急行动协调处。

第十四条 民防规划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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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规划事务处具下列职权:

(一)在警察总局职责范围内,制定预警的发布及后续程序;

(二)持续研究和检讨民防总计划,并提出修订建议;

(三)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民防架构的其他实体在制定专项应变计划时提供建议及意见;

(四)编制警察总局在民防领域的内部或功能性应急计划,并持续进行检讨,以作出必要的更新和完善;

(五)确定公共及私人实体的后勤支援资源、工具及场所的所在位置,并定期与管理实体巡查相关资源、工具及场所,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使之在紧急抢救行动时易于调动;

(六)持续更新公共及私人领域的所有关键基础设施的纪录,以及于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任何可能增加个人及其财产、文化价值、公共及私有财产的安全风险及易损性因素的纪录;

(七)制定并执行年度民防演习计划,以及编制民防演习的总结报告书;

(八)进行旨在测试民防架构行动能力和妥善运用现有资源的专题演习,并跟进其执行情况;

(九)确保妥善保存澳门特别行政区民防架构各实体所编制的专项应变计划及内部或功能性应急计划;

(十)进行民防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向推行实体提供所需的合作或协助;

(十一)处理志愿者登记的申请,核实或确认申请人的资格及专业技能,以及撤销和废止登记;

(十二)登记、组织和协调志愿者的相关工作,包括制定志愿者登记名册、编制参与计划、举办培训活动、提供志愿者装备、发出志愿者服务的相关证明,以及持续更新并核实有关纪录;

(十三)跟进民防法律制度规定有关志愿协防的其他工作;

(十四)跟进和落实执行民防领域的国际及区际的交流合作。

第十五条 民防应急行动协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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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应急行动协调处具下列职权:

(一)在民防架构启动前,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必要的应对行动;

(二)发布有助统一应对工作的行动程序指引;

(三)管理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系统,并根据民防法律制度所订定的突发公共事件状态分级,发布预警及适当的保护公众讯息;

(四)与其他公共部门及实体合作,为处于紧急情况下的受害人提供支援;

(五)协助跟进和执行突发公共事件的事后恢复工作;

(六)持续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并将其归类,使民防总计划能切实执行,并记录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应对措施的不足;

(七)在民防架构启动的状况下,检视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民防架构各实体执行其所属领域的专项应变计划的情况,以及就该等计划提出修订建议;

(八)执行为确保民防行动中心有效运作的支援工作;

(九)应联合行动指挥官命令,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安排志愿者开展志愿协防工作;

(十)与负责通讯网络、供应网络和资讯网络的实体保持联系,以确保行动指挥单位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防架构各实体间的有效通讯。

第十六条 警务联络及公共关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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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联络及公共关系处具下列职权:

(一)在警务事宜上与其他管辖区的同类实体联系;

(二)与同类实体建立、推动及开展联系,以巩固与该等实体的联络机制,确保警务讯息的交流和互通;

(三)建议、推动、举办和筹备警务合作会晤及交流活动;

(四)接待公共及私人团体和机构的代表,并组织与外间机构的交流活动;

(五)研究和建议警务机构与市民之间互动的方式;

(六)组织和协调面向市民的公开宣传活动;

(七)向社会传媒机构发布与警察总局统筹的行动有关的重要资讯,并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发布有助于降低风险的讯息;

(八)确保执行新闻及公关工作,并向公众提供资讯和接待公众;

(九)进行公民及社区推广及宣传工作,向公众推展有关预防自然或其他因素产生的风险和自我保护的活动,以便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及认识与具职权实体合作的必要性。

第十七条 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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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局长办公室成员,均由局长以自由选择方式招聘。

二、办公室协调员须以定期委任制度执行职务,而局长办公室其他人员得以定期委任、征用或派驻的制度执行有关职务;如属在公共部门或实体内无原职位者,则以合同制度执行有关职务。

三、办公室协调员及顾问是从治安警察局高级职程的警官、司法警察局的督察、具有担任有关职务的适当高等课程或学士学位学历又或特别资格者中选任。

四、局长秘书及办公室助理是从具有适当学历或经确认具有专业经验担任有关职务者中选任。

五、局长办公室的人员须遵守公共行政当局公务员及服务人员的一般义务,尤其须就交托其处理的事项或因执行职务而知悉的事项遵守热心及保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 局长办公室人员的报酬及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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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协调员的报酬相当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当局公共部门领导官职最高薪俸点的百分之九十。

二、局长办公室顾问的报酬由局长以批示订定,该报酬相当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当局公共部门领导官职最高薪俸点的百分之六十五至八十七。

三、局长秘书收取相当于公职薪俸表的485点的报酬。

四、办公室助理收取相当于公职薪俸表的430点的报酬。

五、局长办公室的人员不得因超时工作收取任何补偿。

六、局长办公室的人员有权乘坐商务机位,但局长秘书及办公室助理除外。

七、局长办公室的人员如为公积金制度的供款人,有关供款按其在局长办公室所担任的官职或职务的独一薪俸加上供款时间奖金计算,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八、凡属本行政法规未载明的一切事宜,则对局长办公室的人员适用公职一般制度。

第十九条 终止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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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局长职务终止,局长办公室的人员应维持工作直至局长确实有替代人为止。

二、基于上款或因工作需要而终止职务的局长办公室的人员,有权根据第15/2009号法律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收取补偿性赔偿,但以该等人员未有按合同制度获聘任为限。

三、有关人员如在随后的三个月内被委任为局长办公室的人员或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当局任职,且其薪俸相等于或超过较早前担任职务的薪俸,则应退回上款所指的补偿金。

四、如属以个人劳动合同制度受聘的人员,其因终止职务而获得的赔偿性补偿的条款及限额,以有关合同所载者为准;属以其他合同制度受聘的情况,则按现行法律的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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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分别按其专业职程人员章程制度所规范的调动机制,将警察总局运作所需的上述人员调往警察总局。

二、对其他人员需求,按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表所规定的人员配备予以满足。

三、经警察总局局长建议,保安司司长以批示确定第一款所指的附设人员。

第二十-A条* 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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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总局领导及主管人员、局长办公室成员、被调往警察总局的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特别职程人员,以及其他在警察总局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对于在执行其职务期间所得悉的资讯应履行保密义务。

* 附加 - 请查阅:第3/2024号行政法规

第二十一条 标志及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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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察总局标志的式样及色彩以行政命令核准。

二、警察总局工作人员工作证的式样,由行政长官以批示核准。

第二十一-A条* 纪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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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二十九日为“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察总局日”。

* 附加 - 请查阅:第3/2024号行政法规

第二十二条 人员的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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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2/2001号行政法规附表所载的警察总局编制人员,按原任用方式、职位、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表所载的编制内的有关职位。

二、上款所指人员的转入须经主管实体以批示核准有关名单为之,且该名单须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三、以编制外方式提供服务的人员,其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

四、为产生一切法律效果,按本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转入的人员以往所提供的服务时间,计入所转入的职位、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内。

第二十三条 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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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本行政法规所引致的负担,由本经济年度拨予警察总局的款项以及由财政局为有关目的而调动的任何其他拨款支付。

第二十四条 废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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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经第17/2003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2/2001号行政法规

第二十五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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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月的首个工作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表* (第二十条第二款所指者) 警察总局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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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职级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助理 3
主任 1
副主任 1
厅长 3
处长 3
高级技术员 5 高级技术员 12
传译及翻译 翻译员 5
技术员 4 技术员 12
技术辅助人员 3 技术辅导员 13
总数 53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6/2023号行政命令, 第3/2024号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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