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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15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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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15号法律
修正2015年财政年度预算

2015年6月8日
《第5/2015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5年5月18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5年5月22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5年6月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二)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9/2014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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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14号法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二十条修改如下:

第二条
收入之预计

一、包含自治机构收入的预算收入的总额预计为$119,969,627,600.00(澳门币壹仟壹佰玖拾玖亿陆仟玖佰陆拾贰万柒仟陆佰圆整),并于二零一五年度内按照现规范或将规范有关征收之法律规定进行征收;该总额应根据现行法例,用于支付该年度内所作之开支。

二、﹝...﹞。

三、﹝...﹞。

第三条
开支

二零一五财政年度包含自治机构开支之财政预算开支总额定为$83,761,011,500.00(澳门币捌佰叁拾柒亿陆仟壹佰零壹万壹仟伍佰圆整)。

第四条
预算结馀及年度盈馀

一、二零一五财政年度中央预算结馀预计为$18,805,022,800.00(澳门币壹佰捌拾捌亿伍佰零贰万贰仟捌佰圆整)。

二、二零一五财政年度特定机构年度盈馀预计为$17,403,593,300.00(澳门币壹佰柒拾肆亿叁佰伍拾玖万叁仟叁佰圆整)。

三、﹝...﹞。

第二十条
所得补充税豁免限额

为适用由九月九日第21/78/M号法律核准之《所得补充税规章》第七条所指附表内的税率,须课征所得补充税之二零一四年度收益的豁免额,订定为$600,000.00(澳门币陆拾万圆整),而对于超出该金额之收益,适用百分之十二的税率。”


第二条 预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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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调整载于本法律附件的表一的收入、开支、中央预算结馀及特定机构年度盈馀的最初预算金额,修正二零一五年财政年度的预算,而该表为本法律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更新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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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第9/2014号法律核准的《2015年财政年度预算案》中须依照上条作更新的预算表为本法律的组成部分并以附件形式公布。

第四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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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贺一诚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附:修正2015年财政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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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2015年财政年度预算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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