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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21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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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21号法律
修改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有关工程、取得财货及服务的开支制度》

2021年5月24日
经重新公布的第122/84/M号法令
《第5/2021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1年5月17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1年5月18日发布本法律,并于2021年5月24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编辑]

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第17/2001号法律第6/2006号行政法规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一条、第五条至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及第二十二条修改如下:

第一条
(范围)

一、本法规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公共行政领域的部门及机构,包括第15/2017号法律《预算纲要法》第四条第一款(二)项至(四)项所指的非自治部门、行政自治部门,以及自治部门及机构开展工程、取得财货及服务而须作出的开支。

二、[废止]

三、[废止]

第五条
(获判给人的选择)

一、在不影响下条规定的情况下,开展工程或取得财货及服务应透过招标或直接磋商为之。

二、[……]

三、[……]

第六条
(预先评定资格的限制招标)

一、属下列任一情况的工程,行政长官可命令进行预先评定资格的限制招标:

a)估价等于或超过澳门元九千万元;

b)属复杂及特别设计,且应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施工,尤其是:

i)施工期甚短;

ii)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施工;

iii)须以新设计或特别的建造方法施工。

二、拟取得的财货及服务涉及特别技术或估价等于或超过澳门元四千五百万元,行政长官亦可命令进行预先评定资格的限制招标。

第七条
(招标)

一、属下列任一情况,招标属强制性,但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

a)工程的估价等于或超过澳门元一千五百万元;

b)取得财货及服务的估价等于或超过澳门元四百五十万元。

二、[……]

a)[……]

b)[……]

c)[……]

d)已进行上条所规定的预先评定资格的限制招标;

e)属委托或取得研究、计划,以及技术谘询及工程承揽监督的服务;

f)[……]

g)[……]

第八条
(直接磋商)

一、[……]

二、[……]

三、在不影响下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拟开展工程的估价等于或超过澳门元九十万元,又或拟取得财货及服务的估价等于或超过澳门元九万元,上款所指的询价须以书面方式作出。

四、[……]

第九条
(招标及直接磋商程序)

一、招标须遵守现行适用法例所规定的程序;如属公共工程承揽,须符合十一月八日第74/99/M号法令的规定。

二、[……]

第十二条
(订立书面合同)

一、属下列任一情况,合同须以书面方式订立,但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

a)工程的开支金额超过澳门元九百万元;

b)取得财货及服务的开支金额超过澳门元三百万元。

二、属下列任一情况,可获免除订立书面合同:

a)[……]

b)[……]

c)[……]

d)如经适当说明属特别紧急的理由,且工程的开支金额低于澳门元一千五百万元,或取得财货及服务的开支金额低于澳门元四百五十万元。

三、如公共工程承揽的额外工作所累计的开支不超过该公共工程承揽合同所载的判给金额百分之二十五,无须另行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须以书面方式作出的合同的形式要件)

一、属上条第一款规定须以书面方式作出合同的情况,以及属未有使用同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力的情况,合同的订立须以载于或登记于有关部门簿册的官方公文书为之,为此,按有关组织法规规定或倘无定明时由行政长官批示委任专责公证员。

二、[……]

第十七条
(合同条款)

[……]

a)[……]

b)[……]

c)属授权的情况,授予订立合同权力的批示或为授权而制定的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法规;

d)[……]

e)[……]

f)[……]

g)[……]

h)[……]

i)[……]

j)合同引致的总负担、用以支付订立合同时的财政年度预算拨款的经济分类,以及如合同负担跨越一个财政年度,又或负担的年度与支付负担的年度不同,亦应列明核准该情况的行政长官批示。

第二十二条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取得)

一、在不影响下款规定的情况下,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取得估价超过澳门元三百万元的财货及服务,须获行政长官许可;为此,在有关的卷宗内,须载有在本地市场缺乏同类物料或设备,或欠缺具备相关资格的服务供应实体的声明。

二、[……]

三、[……]

四、[废止]”


第二条 修改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的中文文本[编辑]

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二条的中文文本修改如下:

第二条
(工程的开支)

一、以不动产的兴建、重建、修复、修葺、保养或改建的工作为主要目的之开支,均视为工程开支。

二、被称为设计连建造的模式须遵守本法规对工程开支所订定的制度。”


第三条 修改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的葡文文本[编辑]

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四条的葡文文本修改如下:

Artigo 14.º
(Requisitos para a dispensa de contrato escrito)

Às propostas para dispensa de contrato escrito aplicam-se as regras contidas no artigo 10.º.”


第四条 过渡规定[编辑]

本法律生效前已开展的有关工程、取得财货及服务的行政程序,继续适用原有法例的规定。

第五条 废止[编辑]

废止:

(一)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一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二)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四章。

第六条 重新公布[编辑]

经引入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第17/2001号法律、第6/2006号行政法规及本法律通过的修改,并根据十二月十三日第101/99/M号法令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及第1/1999号法律《回归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中,藉必要的取代、删除条文,以及对其条文和章节重新编号的方式,以澳门特别行政区两种正式语文重新公布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并更新公布文本中的术语。

第七条 生效[编辑]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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