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005号法律
第6/2005号法律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2005年8月15日 |
《第6/2005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5年7月29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5年8月2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5年8月15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
[编辑]本法律就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以下称“澳门驻军”) 因应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三条及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的请求而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事宜,订定规范。
第二条 提出请求
[编辑]一、遇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人力资源或物资明显不足而未能有效达至下列目的时,行政长官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澳门驻军协助:
(一)维持公共秩序及安全、确保社会稳定以及保障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或机构的运作;
(二)预防因发生如传染病、严重意外、灾祸或灾难等灾害而导致的集体危险;
(三)减低灾害所造成的后果或拯救处于危险状态的人。
二、提出上款所指的请求前,应听取安全委员会的意见;但因情况明显紧急或实际上无法听取有关意见除外。
第三条 公共当局权力的行使
[编辑]一、澳门驻军人员在执行协助任务时,行使与其执行任务相适应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在同等情况下所具备的公共当局权力。
二、在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协助的请求后,行政长官须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订定上款所指的权力,以及澳门驻军执行协助任务的性质和开始的时间。
三、遇情况明显紧急,可赋予上款所指批示追溯效力最早至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协助的请求之日;为此,应藉最快捷的传播媒介在澳门驻军开始行使第一款所指权力前向外公布澳门驻军行使该权力的起始时间及范围。
四、在澳门驻军协助任务结束时,行政长官须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宣布有关结束时间。
五、凡妨碍澳门驻军人员行使其所具备的公共当局权力者,须承担与妨碍澳门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行使其权力相同的法律后果。
第四条 民事责任
[编辑]对于澳门驻军人员在执行协助任务时或因执行协助任务所作的行为,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按照对其人员的行为所承担责任的相同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协助任务的安排
[编辑]澳门驻军协助任务的具体安排,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澳门驻军协定。
第六条 生效
[编辑]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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