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005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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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05号法律
修改七月十五日第6/96/M号法律

2005年8月22日
《第7/2005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5年7月29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5年8月10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5年8月22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七月十五日第6/96/M号法律的修改[编辑]

七月十五日第6/96/M号法律第一条、第五条及第二十八修改为:

第一条
(法律制度)

一、……

二、……

三、关于行政违法行为的程序,经必要的配合后,由第7/2003号法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二条规范,以及补充适用十月四日第52/99/M号法令的规定,而有关处分则由经济局局长负责科处。

第五条
(刑罚份量之确定)

在确定刑罚份量时,尤应考虑下列情节:

a)……

b)……

c)……

d)……

e)……

f)违法者利用消费者的非本地居民身份,尤其透过旅游从业员的合作为之。

第二十八条
(货物欺诈)

一、在不影响贸易习惯及常规下,为出售而展示或出售下列货物者,倘在交易关系上存有欺骗消费者的意图,处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罚金:

a)将假造、伪造或价值已降低之货物作为真实、未经变更或完好之货物;

b)与所声称之货物具有或外显之性质、质量及数量相比,性质不同、质量较次或数量较少之货物;或

c)以可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方式表示价格或计量单位之货物。

二、……。”


第二条 生效[编辑]

本法律自公布后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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