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009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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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09号法律
修改《消费税规章》的附表

2009年5月25日
《第7/2009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9年5月11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9年5月13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9年5月25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消费税规章》的附表[编辑]

由十二月十三日第4/99/M号法律通过并经第8/2008号法律修改的《消费税规章》第二条所指之表内的第III组,由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替代。

第二条 生效[编辑]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一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三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件 第III组 烟叶[编辑]

描述 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编号(NCEM/SH,第四修正本) 特定税(澳门币/单位或量度单位)
a)含烟叶的雪茄及小雪茄 2402.10.00 280.00/公斤
b)含烟叶的香烟;其他 2402.20.00;2402.90.00 0.20/单位
c)其他经加工的烟叶及烟叶代用制品,包括“均质”或“复合”的烟叶 2403 80.00/公斤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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