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012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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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已于2013年被第6/2013号法律废止。
第7/2012号法律
调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薪俸、退休金及抚恤金

2012年4月27日
《第7/2012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2年4月23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2年4月24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2年4月2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对薪俸点100点的调整[编辑]

第14/2009号法律《公务人员职程制度》附件一内表一所载薪俸表中的薪俸点100点的金额调整为$6,600.00(澳门币陆仟陆佰圆整)。

第二条 对退休金及抚恤金的调整[编辑]

退休金及抚恤金按上条所指增加依比例调整。

第三条 负担[编辑]

本法律所产生的负担,由下列款项承担:

(一)如属非自治部门或仅享有行政自治权的部门,由本财政年度各部门的运作预算内及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第12章的“备用拨款”内的可动用款项承担;

(二)如属自治机构,由本身预算内的可动用款项承担;如有需要,由财政局调拨的款项承担。

第四条 废止[编辑]

废止第3/2011号法律《调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薪俸、退休金及抚恤金》。

第五条 生效[编辑]

本法律自公布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刘焯华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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