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012号行政法规 (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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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12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1年11月25日制定,并于2012年3月5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性质及职责
[编辑]性质
新闻局是为政府及行政当局部门在新闻传播领域提供协调、研究及技术辅助的部门。
职责
新闻局的职责为:
(一)协助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新闻传播政策,并就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利益相关的新闻传播事宜提出意见;
(二)负责执行政府讯息的新闻传播活动;
(三)在本身职责范围内,或与其他行政当局部门及全部或部分资本属公共资本的公司合作,推动发布有助了解澳门特别行政区实况的事实;
(四)推动和支持有助完善政府讯息发布制度的活动;
(五)为政府及行政当局部门与传媒及新闻从业员的联系,提供技术辅助;
(六)协助传媒及新闻从业员执行职务;
(七)研究和建议有关协助传媒的方针政策,并确保其执行和监察;
(八)推动和支持有助完善新闻界素质的活动;
(九)运用本身的资源,或与其他行政当局部门及全部或部分资本属公共资本的公司合作,构思、策划和执行与集体利益相关的活动,以唤起舆论关注;
(十) 推动与法人住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外的传媒合作和交流的活动;
(十一)推动与新闻传播领域的机构订立合作议定书,并负责与其联系;
(十二)收集、系统分析和处理传媒发布的文字及视听新闻资料;
(十三)负责新闻局的出版工作;
(十四)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报刊企业、编印企业及新闻通讯企业的所有权实体,以及传媒法人住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外的属下通讯员及其他形式的代表进行登记;
(十五)登记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定期刊物;
(十六)履行法例所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机关及附属单位
[编辑]架构
一、新闻局属局级部门,由局长领导,局长由一名副局长辅助。
二、新闻局为履行其职责,设有下列附属单位:
(一)新闻厅;
(二)研究及推广厅;
(三)资讯及档案处;
(四)行政财政处。
三、新闻厅下设传媒处。
四、研究及推广厅下设:
(一)推广处;
(二)出版处。
局长的职权
局长的职权为:
(一)领导并代表新闻局;
(二)担任新闻局所出版定期刊物的领导职务;
(三)行使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以及获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
副局长的职权
副局长的职权为:
(一)辅助局长;
(二)在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局长;
(三)行使获授予或转授予的其他职权。
新闻厅
一、新闻厅为一附属执行单位,负责协助处理新闻讯息,其职权为:
(一)确保并协调收集、处理和发放政府及行政当局部门的一切新闻讯息活动;
(二)为政府及行政当局部门提供新闻活动日程的服务;
(三)协调收集及发放政府新闻讯息活动所需的专业设备的使用,并确保其运作;
(四)维系新闻局与传媒的关系,尤其提供新闻讯息服务及协助记者执行职务;
(五)就政府及其他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利益相关的活动,提供撰写稿件和摄影的协助;
(六)根据八月六日第7/90/M号法律《出版法》及一月二十八日第11/91/M号训令核准的《出版登记规章》的规定,对报刊企业、编印企业及新闻通讯企业的所有权实体,以及定期刊物进行登记,并履行因此所引致的工作和责任。
二、传媒处行使上款(三)至(五)项所指的职权。
研究及推广厅
一、研究及推广厅为一附属执行单位,负责就研究和制定新闻传播政策,以及研究、规划、推广、协调和执行出版活动等方面提供技术辅助,其职权为:
(一)在新闻传播领域,对舆论倾向进行研究,并就与政府利益相关的议题进行专项研究;
(二)研究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新闻传播政策,并就新闻传播领域的法规及规章草案提出意见;
(三)推动和跟进有助完善政府讯息发布制度的活动;
(四)推动与公共及私人实体的联系,以及与其订立符合持续履行职责需要的合作议定书;
(五)在新闻局职责范围内,协助和跟进有助提升新闻界专业人员素质的活动的举行;
(六)策划和协助有助唤起舆论关注的活动,并与其他行政当局部门合作构思和执行与公共利益相关,或有助推广澳门特别行政区社会、经济和文化实况的活动;
(七)加强与法人住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外的传媒联系;
(八)策划、协调和执行新闻局的出版及编印工作,并持续更新新闻局出版物的发行计划;
(九)确保在出版及编印工作上与其他行政当局部门合作。
二、推广处行使上款(五)至(七)项所指的职权。
三、出版处行使第一款(八)及(九)项所指的职权。
资讯及档案处
资讯及档案处的职权为:
(一)建立、维护、开发和监督新闻局工作所需的资讯系统,并就新的通讯工具的应用,以及就新闻发布及行政管理的技术系统提供技术辅助;
(二)负责新闻局资讯设备的购置、管理和有效运作;
(三)在新闻局职责范畴内,研究和推动新资讯科技的应用;
(四)统筹和落实新闻局的电子政务;
(五)就构思和制作新闻局的网站提供技术辅助;
(六)对新闻传播领域,以及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利益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活动的新闻资料进行收集、处理和存档;
(七)在本身职责范畴及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政府、行政当局部门及其他合资格使用者所提出有关档存新闻资料的要求提供协助和跟进;
(八)将本地非定期刊物及已登记的定期刊物存档。
行政财政处
行政财政处的职权为:
(一)为新闻局提供一切行政和财政辅助;
(二)负责新闻局一般文书处理工作;
(三)负责人事管理的工作,安排招聘及甄选程序,并持续更新新闻局人员的个人档案和相关文件;
(四)为职业进修及培训的活动提供所需辅助;
(五)准备新闻局预算案,并跟进预算上的会计工作;
(六)负责总务和取得资产及劳务的行政事务,并编制部门的财产及设备清册;
(七)负责财产管理,以及有关设施、设备、车队及通讯网络的维护、安全及保养事宜;
(八)建议和跟进新闻局运作优化及现代化的措施。
第三章 人员
[编辑]人员制度
一、新闻局的人员制度为一般公职制度及其他适用法例所定者。
二、新闻局得以个人劳动合同或劳务提供合同的制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境外聘请人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
人员编制
一、新闻局人员编制载于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表。
二、本人员编制取代第33/2010号行政命令所指的人员编制。
第四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编辑]人员的转入
一、现任新闻局领导职务的据位人,以同样职称转入本行政法规附表所定的职位。
二、新闻局编制人员,除定期委任的主管人员外,按原任用方式、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本行政法规附表所载编制的职位。
三、以编制外方式提供服务的人员,其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
四、第二款所指人员的转入,根据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除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五、为产生一切效果,按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转入的人员,其以往所提供的服务时间计入所转入的职位、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
财政负担
执行本行政法规所引致的财政负担,由二零一二年度拨予新闻局的款项承担。
废止
废止五月九日第24/94/M号法令。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附表* (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者) 新闻局人员编制
[编辑]人员组别 | 级别 | 官职及职程/职级 | 职位数目 |
---|---|---|---|
领导及主管 | — | 局长 | 1 |
副局长 | 1 | ||
厅长 | 2 | ||
处长 | 5 | ||
高级技术员 | 5 | 高级技术员 | 15 |
传译及翻译 | — | 翻译员 | 4 |
技术员 | 4 | 技术员 | 13 |
传译及翻译 | — | 文案 | 2 |
编辑人员 | — | 编辑 | 2 a) |
技术辅助人员 | 3 | 技术辅导员 | 23 |
— | 行政技术助理员 | 3 a) | |
摄影师及视听器材操作员 | 1 a) | ||
总数 | 72 |
a)职位出缺时撤销。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35/2023号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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