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024号法律
第7/2024号法律 娱乐场幸运博彩信贷法律制度 2024年4月22日 |
《第7/2024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4年4月12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4年4月15日发布本法律,并于2024年4月22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编辑]标的
本法律规范澳门特别行政区娱乐场幸运博彩业务范围内的博彩信贷(下称“信贷”)业务。
信贷
一、为适用本法律的规定,信贷仅于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的承批公司(下称“承批公司”)将娱乐场幸运博彩所用筹码的拥有权移转予借贷人,但对该移转并无即时以现款作出支付的情况下成立。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下列者均视为现款:
(一)现金;
(二)旅行支票;
(三)保付支票;
(四)本票;
(五)现金速递汇票或授权书;
(六)邮政汇票;
(七)透过寄存可直接兑换成现金结馀的任何转帐票据而进行的银行帐户入帐;
(八)以银行转帐进行的银行帐户入帐;
(九)利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的电子资金转帐;
(十)承批公司以无偿方式提供予博彩者且接受作为上款所指移转的支付工具的有价票据;
(十一)由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订定视为等同于现款的其他行为、交易或工具。
三、为适用上款(九)项的规定,下列者属电子支付工具:
(一)付款卡,包括信用卡及借记卡;
(二)将货币结馀记录于电子载体储存的支付工具。
四、第一款所指移转产生的债权如属载于债权证券上者,则该债权证券可为无记名证券,又或指示式证券,包括属系列发行的指示式证券。
信贷业务资格
一、承批公司获赋予从事本法律规定的信贷业务资格。
二、信贷关系仅可存在于某一承批公司与作为借贷人的某一博彩者之间。
三、不属第一款所指获赋予信贷业务资格的实体,尤其是博彩中介,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信贷业务。
不可移转性
一、承批公司不得透过其他实体从事信贷业务。
二、承批公司不得将其信贷业务资格以任何形式或任何名义移转予他人,否则有关行为或合同视为无效。
三、在不影响以上两款规定的适用下,承批公司可透过与其订立第16/2022号法律《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业务制度》第十条所指的博彩中介合同的博彩中介订立有代理权委任合同或有代理权代办商合同(下称“代理合同"),使相关博彩中介得以承批公司的名义并为其利益就信贷业务作出法律上的行为(下称“作出代理行为")。
效力
按本法律的规定提供信贷,则产生法定债务。
禁止或中止
一、如承批公司按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禁止从事信贷业务,与该公司订立代理合同的博彩中介亦不得在相同期间内作出代理行为。
二、如承批公司按其他法律的规定被禁止或被中止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业务,该公司不得在相同期间内从事信贷业务,且与其订立代理合同的博彩中介亦不得在相同期间内作出代理行为。
三、如博彩中介按其他法律的规定被禁止或被中止从事博彩中介业务,该博彩中介亦不得在相同期间内作出代理行为。
第二章 信贷业务
[编辑]代理合同
一、代理合同须采用书面方式订立,有关签名须经当场公证认定,一式三份,并分别由博彩监察协调局、承批公司及博彩中介各执一份。
二、代理合同须独立于第16/2022号法律第十条所指的博彩中介合同,并须载有:
(一)代理合同签署方的身份识别资料;
(二)代理合同期间;
(三)作出代理行为的条件,尤其包括承批公司保留签署信贷文件的权力,以及博彩中介放弃使用代任人或转代办商的条款;
(四)博彩中介承诺遵守本法律及其他适用法例;
(五)承批公司及博彩中介承诺放弃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法院管辖并接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约束。
三、代理合同、代理合同的补充文件及对该等文书所作任何修改的拟本,均须获经济财政司司长核准,且经济财政司司长可基于合法性原则或公共利益而命令承批公司及博彩中介修改上述拟本的条款。
四、承批公司自与博彩中介签署代理合同之日起十日内,须向博彩监察协调局提交该代理合同正本及所有补充文件的副本。
五、如代理合同或代理合同的补充文件有任何修改,适用经作出必要配合后的上款规定。
六、以上两款所指的补充文件须附具一份由承批公司的代理人签署的、对承批公司具约束力的声明书,其签名及身份须经公证认定,声明书的内容为该代理人以名誉承诺声明有关文件所载资料及资讯均真确无讹,并为最新资料,且声明该等文件属正本的副本。
七、如终止代理合同,承批公司须至少于代理合同终止之日前十五日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
八、载于代理合同、代理合同的补充文件及对该等文书所作修改的条款,如与已核准的相关拟本不符,均属无效。
承批公司的一般义务
一、承批公司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设立适当的管控信贷风险制度,并以审慎方式从事信贷业务;
(二)建立清晰的信贷活动记录系统,以及订定保护资料安全的措施,并确保措施的落实;
(三)设立有效及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并定期检讨机制的成效;
(四)制订信贷标准作业程序,包括工作人员按其获赋予的权限范围履行工作。
二、上款(一)项规定的管控信贷风险制度必须包括对借贷人作出信用评估,具体措施尤其应包括取得借贷人的身份资料、信用评估资料,以及检视借贷人与承批公司过往的交易纪录,以评估借贷人的财务状况和可信度,并适时对上述资料及信用评估机制作出检视及更新。
三、欠缺上款所指的资料或未进行评估,概视为未设立适当的管控信贷风险制度。
四、承批公司须确保与其订立代理合同的博彩中介配合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
行为上的一般义务
一、承批公司的公司机关成员及工作人员在信贷业务范围内,须以谨慎和理智的方式、正直的态度,并遵照法律、规章及职业操守规则履行本身职务。
二、上款的规定适用于承批公司的代理人、与承批公司订立代理合同的博彩中介的公司机关成员及工作人员,以及向承批公司提供与从事信贷业务有关服务的其他人。
保密义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批公司的公司机关成员及工作人员、代理人、与承批公司订立代理合同的博彩中介的公司机关成员及工作人员,以及向承批公司提供与从事信贷业务有关服务的其他人,均不得披露或利用仅因履行职务或提供服务时所知悉的、与信贷业务或承批公司与借贷人之间的关系有关的事实或资料,即使在其职务或服务联系终止后亦然。
保密义务的例外及免除
一、仅可向下列实体披露承批公司与借贷人之间的关系有关的事实或资料:
(一)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共部门及实体,以及司法机关;
(二)其他承批公司;
(三)与承批公司订立代理合同的博彩中介;
(四)因行使权利所需的债权人;
(五)(二)项至(四)项所指实体的代理人;
(六)执业会计师。
二、经借贷人向承批公司表示准许下,可免除上条所指实体对承批公司与借贷人之间的关系有关的事实或资料所承担的保密义务。
第三章 监察及处罚制度
[编辑]第一节 监察
[编辑]职权
一、博彩监察协调局具职权监察本法律的遵守情况,且不影响法律赋予其他实体的职权。
二、上款所指实体的监察人员可随时及在无预先通知的情况下执行监察职务,并在其适当表明身份时,有关实体必须:
(一)允许监察人员进入拟进行监察的地点,并在其内逗留直至完成监察工作为止;
(二)出示及提供为执行本法律所订定的监察职权所需的文件及其他资料;
(三)如博彩监察协调局发出扣押的命令,提供任何作为违法行为的标的或对组成有关卷宗属必要的文件或物品。
公共当局的权力
博彩监察协调局的人员在执行监察职务时,具有公共当局的权力,并可依法请求警察当局及行政当局提供所需的协助,尤其是在执行其职务时遇反对或抗拒的情况。
保全措施
一、如承批公司或与其订立代理合同的博彩中介出现下列任一情况,经考虑行为的严重程度及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后,经济财政司司长可命令中止承批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或为其从事信贷业务设定条件,又或中止相关博彩中介作出代理行为,或为该等行为设定条件:
(一)有强烈迹象显示有关实体继续从事信贷业务或作出代理行为,将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或难以弥补的损害,尤其是存在证据毁坏或灭失,又或行为人继续作出违法行为的风险;
(二)显示出明显缺乏从事信贷业务或作出代理行为所需的能力。
二、采取本条规定的措施时,须遵守必要、适度及与既定目标相符的原则。
三、按本条规定采取措施后,一经证实不再存有第一款所指的情况,经济财政司司长须立即解除有关措施。
四、第一款所指的保全措施自作出实施有关措施的决定之日起为期最长一年,但不影响措施的解除。
五、如承批公司被命令第一款所指的中止从事信贷业务,与该公司订立代理合同的博彩中介亦被中止在相同期间内作出代理行为。
终止从事信贷业务资格
一、不论承批公司有否不履行其受约束的任何义务,行政长官可基于重大公共利益,终止其从事信贷业务资格。
二、基于上款的规定而终止从事信贷业务资格前,依法从事信贷业务而提供的信贷仍产生法定债务。
第二节 处罚制度
[编辑]第一分节 犯罪
[编辑]违令罪
一、凡拒绝博彩监察协调局的监察人员进入受监察的地点及在其内逗留至完成监察工作,或拒绝出示和提供监察人员依法要求的文件、资料及物品者,构成普通违令罪。
二、不遵守经济财政司司长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的命令者,构成加重违令罪。
法人或等同实体的刑事责任
一、法人,即使属不合规范设立者,无法律人格的社团及特别委员会,须对下列者以有关实体的名义且为其集体利益而实施本法律所定的犯罪承担责任:
(一)有关实体的机关或代表人;
(二)听命于上项所指机关或代表人的人,但仅以该等机关或代表人故意违反其本身所负的监管义务或控制义务而使犯罪得以实施为限。
二、如行为人违抗有权者的明示命令或指示而作出行为,则排除上款所指责任。
三、第一款所指实体的责任不排除有关行为人的个人责任。
法人或等同实体的主刑
一、如实施本法律所定的犯罪者为法人或等同实体,科处下列主刑:
(一)罚金;
(二)由法院命令解散。
二、罚金以日数订定,上限为六百日。
三、罚金日额为澳门元二百五十元至一万五千元。
四、如创立法人或等同实体的单一或主要的意图为利用该法人或等同实体实施第一款所指犯罪,又或该等犯罪的重复实施显示法人或等同实体的成员或负责行政管理的人单纯或主要利用该法人或等同实体实施相关犯罪时,方科处由法院命令解散的刑罚。
附加刑
一、对因实施本法律所定的犯罪而被判刑者,可单独或一并科处下列附加刑:
(一)禁止承批公司从事信贷业务,为期一个月至一年;
(二)禁止承批公司与博彩中介订立代理合同,或中止承批公司与博彩中介已订立的代理合同,为期一个月至一年;
(三)禁止博彩中介作出代理行为,为期一个月至一年;
(四)受法院强制命令约束;
(五)公开有罪裁判,为此须以摘录方式,连续十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一份中文报章及一份葡文报章内刊登该裁判,以及在其从事业务的场所内由博彩监察协调局指定的位置以公众能清楚看到的方式张贴以中、葡文书写的告示公开该裁判,张贴期不少于十五日;公开有罪裁判的费用由被判罪者负担。
二、上款所指期间自相关裁判转为确定之日起计。
三、行为人因法院的裁判而被剥夺自由的时间,不计入第一款所指期间内。
第二分节 行政责任
[编辑]行政违法行为
一、违反本法律的规定作出下列行政违法行为,对承批公司科下列罚款,且不影响须承担其他倘有的责任:
(一)违反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八条的规定,以及违反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科澳门元二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罚款;
(二)不遵守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违反该条第三款的规定未经经济财政司司长核准而订立、修改代理合同或其补充文件,科澳门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违反第七条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的规定,科澳门元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
二、违反第六条及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作出代理行为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并对博彩中介科澳门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且不影响须承担其他倘有的责任。
附加处罚
一、作出上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除科处罚款外,尚可单独或一并科处下列附加处罚:
(一)禁止承批公司从事信贷业务,为期一个月至一年;
(二)禁止承批公司与博彩中介订立代理合同,或中止承批公司与博彩中介已订立的代理合同,为期一个月至一年;
(三)禁止博彩中介作出代理行为,为期一个月至一年;
(四)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为此须以摘录方式,连续五日至十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一份中文报章及一份葡文报章内刊登该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于博彩监察协调局的互联网网站公布该行政处罚决定,为期六个月;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的费用由违法者负担。
二、上款所指的处罚,自处罚决定转为不可申诉之日起计算有关期间。
酌科处罚
确定罚款及附加处罚时,须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其所造成的损害、违法者的过错及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违法者的经济状况及过往行为。
累犯
一、为适用本法律的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转为不可申诉之日起两年内,且距上一次的行政违法行为实施日不足五年,再次实施本法律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者,视为累犯。
二、如属累犯,对行政违法行为可科处的罚款的下限须提高四分之一,上限则维持不变。
法人的行政违法责任
法人须对其机关或代表人以其名义且为其集体利益而作出本法律所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履行尚未履行的义务
如因未履行义务而导致构成行政违法行为,而该等义务尚可履行时,则科处处罚和缴付罚款并不免除违法者履行该等义务。
处罚程序
一、如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博彩监察协调局应开立和组成卷宗,并提出控诉,且将控诉内容通知涉嫌违法者。
二、控诉通知书内须订定为期十五日的期间,以便涉嫌违法者提出辩护;该期间自接获控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三、罚款须自作出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付。
四、如未在上款规定的期间内自愿缴付罚款,须根据税务执行程序的规定,以处罚决定的证明作为执行名义进行强制征收。
五、科处本法律所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属博彩监察协调局局长的职权。
六、对博彩监察协调局局长科处处罚的决定,可向经济财政司司长提起必要诉愿。
罚款的归属
根据本法律的规定科处的罚款所得,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收入。
第三分节 共同规定
[编辑]缴付罚金或罚款的责任
一、缴付罚金或罚款属违法者的责任,但不影响以下两款规定的适用。
二、违法者为法人或等同实体时,其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代表该法人或等同实体的人,如被判定须对有关违法行为负责,须就罚金或罚款的缴付与该法人或等同实体负连带责任。
三、如对无法律人格的社团或特别委员会科处罚金,则该罚金以该社团或委员会的共同财产缴付;如无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则由各社员或委员的财产以连带责任方式缴付。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如因有关实体被法院命令解散、被采取第十四条规定的保全措施、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被终止从事信贷业务资格、被科处第十九条第一款(一)项至(四)项规定的附加刑或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一)项至(三)项规定的附加处罚而终止,则为一切效力,该终止视为属雇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过渡及最后规定
[编辑]过渡规定
在本法律生效前,博彩中介根据第5/2004号法律《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信贷业务而提供的信贷继续适用该原有法律的规定。
个人资料
为执行本法律的规定,博彩监察协调局可根据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采取包括资料互联在内的任何方式,与其他拥有执行本法律所需资料的公共及私人实体进行个人资料的处理。
通知方式
一、因执行本法律而作的通知得以单挂号信作出,并推定应被通知人于寄出单挂号信后的第三日接获通知;如第三日并非工作日,则推定于紧接该日的首个工作日接获通知。
二、如应被通知人为承批公司或其公司机关成员,则上款所指通知须按博彩监察协调局档案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作出。
三、如应被通知人属其他人,按下列地址作出通知:
(一)应被通知人或其受托人所指定的通讯地址或住址;
(二)如应被通知人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依照身份证明局的档案所载的最后住所;
(三)如应被通知人为法人且其住所或常设代表处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身份证明局或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的档案所载的最后住所;
(四)如应被通知人持有治安警察局发出的身份证明文件,依照该局的档案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
四、如以上两款所指的应被通知人的地址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地方,则第一款所指期间仅在《行政程序法典》所定的延期期间届满后方开始计算。
五、在因可归咎于邮政服务的事由而令应被通知人在推定接获通知的日期后始接获通知的情况下,方可由应被通知人推翻第一款所指的推定。
监管实体的保密义务
一、博彩监察协调局的工作人员,以及向该局提供服务的人,须就其于执行职务或提供服务时所知悉的、与信贷业务或承批公司与借贷人之间的关系有关的事实或资料遵守职业保密义务,不得将之透露或作为与执行本法律所定的监察职务或提供服务无关的用途,即使在其职务或服务联系终止后亦然。
二、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命令或按其他法律的规定,方可免除上款所指的保密义务。
公共部门及公共实体的协助
一、所有公共部门及公共实体应向博彩监察协调局提供其认为对行使监管信贷业务的职权属必要的协助。
二、应司法警察局在其预防犯罪及刑事侦查职责范围内提出的要求,所有公共部门及公共实体亦应向该局提供协助。
三、参与根据以上两款的规定进行情报交换工作的所有公共部门及公共实体,以及其工作人员,均须遵守保密义务。
不视为“为赌博的高利贷”
根据本法律的规定获赋予资格的承批公司在从事信贷业务时作出的事实,不视为七月二十二日第8/96/M号法律《不法赌博》第十三条所指向他人提供用于赌博的高利贷,该条规定的效果亦不适用于该等事实。
补充法律
对本法律未有特别规定的事宜,按其性质补充适用经作出必要配合后的《刑法典》、《行政程序法典》、十月四日第52/99/M号法令《行政上之违法行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第16/2001号法律《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及第16/2022号法律,以及相关补充法规的规定。
废止
废止第5/2004号法律。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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