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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16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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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16号法律
调整房屋津贴的金额

2016年12月28日
《第8/2016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6年12月15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6年12月19日签署并发布本法律,并于2016年12月2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调整房屋津贴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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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14号法律修改的第2/2011号法律《年资奖金、房屋津贴及家庭津贴制度》附件一的表所载的房屋津贴金额调整如下:

“相等于第14/2009号法律附件一表一所载公共行政薪俸表中的薪俸点一百点的百分之四十的金额”


第二条 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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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所产生的负担,由下列款项承担:

(一)如属中央部门,由本财政年度各部门的运作预算内的可动用款项或经财政局调拨的款项承担;

(二)如属自治机构,由本身预算内的可动用款项承担;如有需要,由财政局调拨的款项承担。

第三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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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自公布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贺一诚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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