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017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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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17号法律
修改 《刑法典》

2017年6月26日
有效期:2017年8月25日至今
《第8/2017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7年6月16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7年6月20日签署,并于2017年6月26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刑法典》[编辑]

经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号法令核准,并经第6/2001号法律第3/2006号法律第6/2008号法律第11/2009号法律第2/2016号法律修改的《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及第一百七十三条修改如下:

第一百五十七条
(强奸)

一、以暴力或严重威胁,又或为作出以下行为的目的而使他人丧失意识后,或将之置于不能抗拒的状态后,强迫他人忍受与行为人或第三人性交、肛交或口交,或强迫他人与行为人或第三人进行该等行为者,处三年至十二年徒刑。

二、以上款规定的方式强迫他人忍受被身体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阴道或肛门者,处相同刑罚。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性胁迫)

以暴力或严重威胁,又或为作出以下行为的目的而使他人丧失意识后,或将之置于不能抗拒的状态后,强迫他人忍受与行为人或第三人为重要性欲行为,或强迫他人与行为人、第三人或对其自身进行此行为者,处二年至八年徒刑。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无能力抗拒的人的性侵犯)

一、〔……〕

二、如以上款规定的方式作出的重要性欲行为是性交、肛交或口交,又或是以身体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阴道或肛门的行为,则行为人处二年至十年徒刑。

第一百六十一条
(性欺诈)

一、〔……〕

二、如以上款规定的方式作出的重要性欲行为是性交、肛交或口交,又或是以身体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阴道或肛门的行为,则行为人处最高五年徒刑。

第一百六十六条
(对儿童的性侵犯)

一、与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为重要性欲行为,或对其为此行为,又或使其与行为人、第三人或对其自身为此行为者,处一年至八年徒刑。

二、〔……〕

三、与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性交、肛交或口交,或使其与行为人或第三人为该等行为,又或使其忍受被身体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阴道或肛门者,处三年至十年徒刑。

四、〔……〕

a)对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第一百六十四-A条或第一百六十五条所述的行为;

b)对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说色情言语,展示色情文书、表演或物件。

五、〔……〕

第一百六十七条
(对受教育者及依赖者的性侵犯)

一、〔……]

二、对上款所指、且符合该款所述的情况的未成年人,作出上条第四款b项所述的行为者,处最高一年徒刑。

三、意图营利而对第一款所指、且符合该款所述的情况的未成年人作出或使其作出上条第四款所述的行为者,处最高三年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条
(奸淫未成年人)

一、利用十四岁至十六岁的未成年人的无经验而与其性交、肛交或口交,又或使其与行为人或第三人为该等行为者,处最高四年徒刑。

二、以上款规定的方式使十四岁至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忍受被身体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阴道或肛门者,处相同刑罚。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与未成年人的性欲行为)

利用十四岁至十六岁的未成年人的无经验而与其为重要性欲行为,或对其为此行为,又或使其与行为人、第三人或对其自身为此行为者,处最高三年徒刑。

第一百七十一条
(加重)

一、如属下列情况,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A条规定的刑罚,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a)〔……〕

b)〔……〕

二、如行为人患可藉性关系传染的疾病,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至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六条至第一百六十九-A条规定的刑罚,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三、如第一百五十七条至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六条至第一百六十九-A条所述的行为,引致被害人怀孕、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患可藉性关系传染的危害生命的疾病、自杀或死亡,则上述各条规定的刑罚,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二分之一。

四、如被害人未满十六岁或属无能力的人或因疾病、身体或精神缺陷而能力低弱的人,则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A条及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五、如第一百五十七条至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六条至第一百六十九-A条所述的行为,是由两个或以上行为人共同直接参与实行,则上述各条规定的刑罚,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六、〔原第五款〕

第一百七十二条
(告诉)

一、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A条至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非经告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但因该等犯罪引致被害人自杀或死亡者,不在此限。

二、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A条至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如被害人未满十六岁,且基于其利益的特别理由,检察院须开展有关诉讼程序。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亲权的停止)

对因犯第一百五十七条至第一百七十-A条所指的罪而被判刑者,经考虑该事实的具体严重性,以及该事实与行为人所行使的职能之间的联系后,得停止其行使亲权、监护权或保佐权,为期二年至五年。”


第二条 增加《刑法典》的条文[编辑]

在《刑法典》内增加第一百六十四-A条、第一百六十九-A条及第一百七十-A条,内容如下:

第一百六十四-A条
(性骚扰)

使他人被迫忍受性方面的身体接触,或迫使他人与行为人或第三人进行此行为而骚扰他人者,不论是以身体某部分或物件作接触,如按其他法律的规定不科处更重刑罚,则处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罚金。

第一百六十九-A条
(与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易)

一、行为人藉给付或承诺给付报酬或其他回报,又或透过第三人作出上述给付或承诺,与十四岁至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进行重要性欲行为者,不论有关报酬或回报为给予未成年人或第三人,处最高三年徒刑。

二、如以上款规定的方式作出的重要性欲行为是性交、肛交或口交,又或是以身体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阴道或肛门的行为,则行为人处最高四年徒刑。

三、犯罪未遂,处罚之。

第一百七十-A条
(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色情物品)

一、作出下列行为者,处一年至五年徒刑:

a)利用未成年人参与色情表演,或为此目的而向其作出引诱;

b)利用未成年人且不论以何种载体录制色情照片、影片或录制品,或为此目的而向其作出引诱;

c)以任何名义或任何方式,生产、发售、销售、进口、出口或散播,又或为上述目的而取得或持有上项规定的物品。

二、以任何名义或任何方式,传送、展示或让与,又或为上述目的而取得或持有上款b项规定的物品者,处最高三年徒刑。

三、以上两款行为作为生活方式或意图营利者,处下列刑罚:

a)如属第一款的情况,处二年至八年徒刑;

b)如属第二款的情况,处一年至五年徒刑。”


第三条 修改七月三十日第6/97/M号法律《有组织犯罪法》[编辑]

第2/2006号法律第6/2008号法律第9/2013号法律修改的七月三十日第6/97/M号法律第一条修改如下:

“第一条
(黑社会的定义)

一、〔……〕

a)〔……〕

b)〔……〕

c)〔……〕

d)操纵卖淫、淫媒、作未成年人的淫媒及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色情物品;

e)〔……〕

f)〔……〕

g)〔……〕

h)〔……〕

i)〔……〕

j)〔……〕

1)〔……〕

m)〔……〕

n)〔……〕

o)〔……〕

p)〔……〕

q)〔……〕

r)〔……〕

s)〔……〕

t)〔……〕

u)〔……〕

v)〔……〕

二、〔……〕”


第四条 生效[编辑]

本法律自公布后满六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贺一诚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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