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6/M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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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6/M号法律
七月二十二日
不法赌博

1996年7月2日
有效期:1996年7月2日至今
《第8/96/M号法律》经立法会于1996年7月2日通过,总督韦奇立于1996年7月2日颁布,并于1996年7月2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立法会按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c项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c项规定,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章 赌博的不法行为[编辑]

第一节 在许可地方以外的赌博不法行为[编辑]

第一条
(不法经营赌博)

一、凡在法律许可地方以外以任何方式经营博彩或负责主持博彩,即使非经常性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罚金。

二、非上款所指人士,倘从事任何与该经营有关活动者,则处最高一年徒刑或罚金。

第二条
(赌博的不法作出)

凡被发现在法律许可地方以外进行博彩者,处最高一百八十日罚金。

第三条
(在不法赌博的现场)

因不法赌博而在赌博现场出现者,处上条规定减半的罚金。

第四条
(刑罚的暂缓执行)

倘有关违法行为人的供词,能有助揭发犯罪行为或确定其主要行为人的身份资料,则宣告暂缓执行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及第三条所规定的刑罚。

第五条
(胁迫作出赌博)

凡透过暴力、以重大伤害作威胁或为此目的令他人无能力抵抗后,强迫他人赌博,或给予赌博的资源者,处二至八年徒刑。

第六条
(欺诈性赌博)

一、凡欺诈地经营或进行赌博,或透过错误、欺骗或使用任何设施以确保幸运者,处一至五年徒刑或罚金。

二、筹码的涂改或伪造及其使用,均处一至五年徒刑或罚金。

第二节 在许可地方内赌博的不法行为[编辑]

第七条
(在许可地方内不法经营赌博)

凡在法律许可的地方内违反赌博章程的规定经营博彩或任何类型的投注,特别是接受未经适当许可的投注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罚金。

第八条
(在许可地方内不法进行赌博)

一、凡在法律许可地方内进行上条所指的赌博或投注,特别是向未经许可的人作出投注者,处最高六个月徒刑或罚金。

二、倘属第四条规定的情节,则宣告暂缓执行刑罚。

第二章 不法彩票及互相赌博[编辑]

第九条
(不法组织)

组织任何形式的未经适当许可的彩票或互相赌博,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罚金。

第十条
(不法出售)

出售未经适当许可的彩票、奖券或其他同类性质的抽奖券,处最高两年徒刑或罚金。

第十一条
(伪造及涂改)

凡以任何方式伪造或涂改彩票、奖券或同类性质的抽奖券,或将之出售或使用,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罚金。

第三章 “麻将”的经营[编辑]

第十二条
(经营)

凡在商业场所、住所或其他场所以牟利目的经营“麻将”赌博者,处最高一年徒刑或罚金。

第四章 不法借款[编辑]

第十三条
(为赌博的高利贷)

一、凡意图为自己或他人获得财产利益,向人提供用于赌博的款项或任何其他资源者,处相当于高利贷罪的刑罚。

二、在赌场作出的高利贷或消费借贷,推定是为博彩提供。为着有关效力,所有特别用于经营博彩的附属设施及其他从事艺术、文化、康乐、商业或与旅业相关的活动的邻接设施,均视为赌场。

三、消费借贷借用人之行为不受处罚。

第十四条
(文件的索取或接受)

倘向有关债务人索取或接受澳门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c项所规定的身份证明文件作为保证,以作出上条所指的犯罪,行为人被处二至八年徒刑。

第十五条
(附加刑)

因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犯罪而被判罪者,处以禁止进入赌博场地的附加刑,为期二至十年。

第十六条
(犯罪未遂)

本章所指违法行为,倘犯罪未遂,以可科处于既遂犯的刑罚处罚之。

第五章 与犯罪有关物品的丧失[编辑]

第十七条
(赌博物品的扣押)

当作出本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赌博的物品及用具予以扣押,且透过法院命令,由扣押实体将之销毁并作出有关销毁笔录。

第十八条
(金钱或有价值物品的扣押)

一、当作出本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所有用于或来自赌博的金钱及有价值物品,均被扣押并由法院宣告拨归本地区。

二、倘作出第四章所规定的犯罪,所借得金钱或有价值物品,以及自愿议定的利息,概归本地区所有。

第六章 行政的不法行为[编辑]

第十九条
(在公共街道赌博)

凡被发现在公共街道进行赌博,即使不是博彩,但涉及到金钱或协定的相当有价值物品,处澳门币三百元至一千元罚金,倘属累犯则加倍,款项拨归本地区。

第二十条
(在私人场所赌博)

任何形式的赌博,倘其噪音或因其他情况滋扰邻居的安宁及休息,禁止在午夜后进行,违例者处澳门币三百元至一千元罚金,倘属累犯则加倍。

第二十一条
(“麻将”的进行)

凡被发现在第十二条所指情况进行“麻将”赌博者,处澳门币五百元至一万元罚金。

第七章 纪律的不法行为[编辑]

第二十二条
(纪律责任)

倘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罪行为博彩承批公司的雇员作出时,该等事实得按照劳工法及其他适用规则的规定受纪律程序处分。

第八章 最后规定[编辑]

第二十三条
(任何其他赌博方式的限制或遏止)

对任何方式的赌博、奖券、抽奖或同类性质的活动,当其增长已达至危害良好习惯的程度时,博彩监察暨协调司应建议限制或遏止的适当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判及罚金的科处)

一、本法律所指违法行为的审判,由法院负责。

二、第六章所规定罚金由有权限的行政当局科处。

第二十五条
(废止)

一、废止八月二十七日第9/77/M号法律

二、对第9/77/M号法律的准用视为对本法律的准用,而这些规定所指的罚金概拨归本地区。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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