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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24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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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24号法律
修改第4/1999号法律《就职宣誓法》

2024年5月27日
经重新公布的第4/1999号法律
《第9/2024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4年5月21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4年5月24日发布本法律,并于2024年5月2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4/1999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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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01号法律修改的第4/1999号法律第一条至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及第八A条修改如下: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规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及第一百零二条,以及第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六条第三款(一)项至(五)项及(七)项规定的宣誓人的宣誓事宜。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法律的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宣誓”:是指宣誓人按其所担任的职务,根据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所列的誓词以公开及亲身方式或以签署声明方式作出誓言;

(二)“宣誓人”:是指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检察官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
宣誓的方式及时间

一、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及检察官须于就职时以公开及亲身方式宣誓,且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附件所列的相关誓词。

二、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须于接受职务时以签署声明方式宣誓,为此须提交由其签署的载有附件所列相关誓词的声明书。

三、宣誓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举行,如属第一款所指的人士,可由中央人民政府另行作出决定。

四、宣誓的时间:

(一)〔原第三款(一)项〕

(二)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及行政会委员的宣誓时间由行政长官订定;

(三)〔原第三款(三)项〕

(四)法官及检察官的宣誓时间分别由终审法院院长及检察长订定;

(五)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宣誓时间由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订定。

第五条
拒绝宣誓

一、须依据本法律宣誓而拒绝宣誓者,即丧失就任资格,且不得安排重新宣誓。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宣誓人故意作出下列任一行为,亦视为拒绝宣誓:

(一)宣读与附件所列相关誓词不一致的内容或签署经篡改相关誓词的声明书,尤其是改动或歪曲该项誓词的字句;

(二)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尤其是违反宣誓程序或亵渎宣誓仪式。

第八条
主持及监誓

一、〔……〕

二、〔……〕

三、〔……〕

四、〔……〕

五、〔……〕

六、由下列人士确保宣誓符合法定要求,尤其是不出现第五条规定的情况:

(一)如属以上数款所指的人士,由主持及监誓人;

(二)如属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由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

第八A条
领誓

一、如属以公开及亲身方式宣誓且多于一名宣誓人时,须设有领誓人。

二、〔……〕

三、〔……〕

四、〔……〕”


第二条 修改第4/1999号法律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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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99号法律的附件修改如下:

附件
[第二条(一)项所指者]
就职宣誓誓词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誓词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必当拥护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竭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

宣誓人:(姓名)”


第三条 修改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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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第4/1999号法律葡文文本的以下表述:

(一)第八条第三款所表述的“entidades”改为“individualidades”;

(二)附件第一款所表述的“investido”、“honesto”及“dedicado”分别改为“investido/a”、“honesto/a”及“dedicado/a”。

第四条 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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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引入第9/2001号法律及本法律所作的修改后,在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中重新公布第4/1999号法律并对其条文重新编号。

第五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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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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