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命诗 (刘熙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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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命诗
作者:刘熙祚 明朝
本作品收录于《弘光实录钞/卷002

二律一绝

其一[编辑]

倥偬军旅已逾年,家室迢遥久别颜。
南北骷髅已作垒,湖湘宫殿倏成烟。
鹃血不成无冢骨,乌啼偏集有狐田。
死生迟速皆前定,坚此丹心映楚天。

其二[编辑]

故园隔别已经年,今颜非复旧时颜。
山川草木俱含泪,貔虎旌旗尽作烟。
老妇漫劳成蝶梦,儿孙切莫种书田。
苌弘化碧非豪事,留此孤忠向九天。

其三[编辑]

人逾五十不为夭,一世功名今日了。
精忠血喷九霄空,万古乾坤终不老。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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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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