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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远省境内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 (民国2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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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 绥远省境内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25年1月25日(非现行条文)
1936年1月
绥远省境内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 (民国25年10月)

  1. 中华民国25年1月25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
  2. 中华民国25年10月21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4条条文
  3. 中华民国29年3月5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15条
  4. 中华民国62年3月9日总统(62)台统(一)义字第1107号令核准暂停适用
  5. 中华民国95年6月23日蒙藏委员会会蒙字第0950020171号令废止

第一条

国民政府为促进绥远省境内蒙古各盟旗地方事业起见,设立绥远省境内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办理左列各盟旗地方自治事务:
乌兰察布盟所属各旗。
伊克昭盟所属各旗。
归化土默特旗。
绥东五县右翼四旗。

第三条

本会直隶于行政院,并受中央主管机关及中央指导大员之指导,遇有关涉省之事件,应与省政府会商办理。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于伊金霍洛。

第五条

本会设委员九人至二十四人,由行政院就绥远省境内各盟旗之盟长、副盟长、札萨克或总管,及其他资格相当之人员中遴选,呈请国民政府派充之。并于委员中指定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三人。

第六条

本会每月开会一次,遇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
前项会议,以委员长为主席,委员因事不能出席时,得派代表列席。

第七条

本会委员长执行前条会议之决议,并处理会务,监督所属职员。
各副委员长每年轮流驻会四个月,辅助委员长处理会务,委员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由驻会副委员长一人代理之。

第八条

本会设左列各处,分掌各项事务:
秘书处:掌管机要文电、会议记录、文书编译、统计、会计,庶务等事项。
参事处:掌管撰拟审核本会之行政计划,及法案章规命令等事项。
民治处:掌管关于民治事项。
实业处:掌管关于实业及交通等事项。
教育处:掌管关于教育事项。
保安处:掌管关于保安事项。
卫生处:掌管关于卫生事项。
前项各处,除参事处外,均分科办事,秘书处之科长,得以秘书兼充之,除秘书参事两处外,其馀各处,应斟酌情形,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设置之。

第九条

本会各处,设职员如左:
各处处长各一人。(简派)
秘书四人。(荐派)
参事四人。(荐派)
各处科长十二人至十六人(荐派)科员四十人至六十人。(委派)

第十条

前条各职员,除科员外,统由委员长遴选具有相当资格及学识能力者,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转派充之。

第十一条

本会设参议十八人,由委员长就各盟旗佐治人员中派充之,常川驻于本会,代表各本盟旗,接洽并办理一切事务。

第十二条

本会因事实之必要,得酌用技术人员及雇员。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由本会依照会计年度,编制预算书,报请中央主管机关转呈核定,由中央就国库或地方税收中指拨之。

第十四条

本会会议规则及办事细则,由本会拟具草案,报请中央主管机关转呈行政院核准行之。

第十五条

本大纲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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