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中小及新创企业署组织法
外观
经济部中小及新创企业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6月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83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9月26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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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经济部为办理中小及新创企业发展辅导业务,特设中小及新创企业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 一、中小及新创企业发展政策、法规与辅导措施之研拟、规划及执行。
- 二、中小及新创企业财务发展业务之研拟、规划及执行。
- 三、新创企业、知能发展、育成产业与社会创新业务之研拟、规划及执行。
- 四、中小及新创企业服务创新与城乡特色产业发展之研拟、规划及执行。
- 五、中小及新创企业数位转型、技术创新与循环经济业务之研拟、规划及执行。
- 六、中小及新创企业行销通路拓展与商机促进业务之研拟、规划及执行。
- 七、中小及新创企业国际合作交流业务之研拟、规划及执行。
- 八、中小及新创企业地方服务网络与工商团体业务之研拟、规划及执行。
- 九、其他有关中小及新创企业发展辅导事项。
第三条
-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