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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商业发展署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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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商业发展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6月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79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9月26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6 月 7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79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9 月 26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306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第一条

  经济部为办理商业发展业务,特设商业发展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商业发展政策规划及法规研拟。
  二、商业管理、辅导、监督、协调及统筹配合。
  三、商业服务业创新、研发、减碳调适、行销与推广之奖励、补助及辅导。
  四、商业服务业国际合作交流之研拟、规划及执行。
  五、公司、有限合伙名称与所营事业预查、登记及管理。
  六、零售市场之规划、推动、辅导及管理。
  七、商工行政资料管理及服务。
  八、其他有关商业服务业发展及行政事项。

第三条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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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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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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