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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国际贸易局组织条例 (民国6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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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国际贸易局组织条例 (民国59年) 经济部国际贸易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66年12月16日(现行条文)
1977年12月16日
1977年12月23日
公布于民国66年12月23日

中华民国 59 年 12 月 11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59 年 12 月 24 日公布总统制定公布全文 12 条
中华民国 66 年 12 月 16 日 增订第5之1条
中华民国 66 年 12 月 23 日公布总统公布增订第 5-1 条条文

第一条 (设立目的)

  经济部为办理国际贸易业务,设国际贸易局。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农、林、渔、畜、矿及工业产制品等出口申请案之审核与发证事项。
  二、物资进口申请案之审核与发证事项。
  三、华侨及外国人投资案件输入商品之监督与审核事项。
  四、年度出进口贸易策划事项。
  五、外销商品品质、包装等有关问题之研究、改进事项。
  六、外销商品标准及检验之研究与建议事项。
  七、出进口贸易商、代理商及其他出进口厂商有关贸易之管理事项。
  八、国际市场之调查,分析事项。
  九、国际贸易之研究发展事项。
  十、其他有关国际贸易事项。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审核准则,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条 (组织)

  本局设五组,分掌前条各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秘书室职掌)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总务、文书、出纳、议事等事项。

第五条 (货品分类委员会)

  本局设货品分类委员会,掌理出进口货品分类之审订事项。

第五条之一 (设立办事处)

  本局得视业务需要,报经行政院核准,于各重要产销区域设置办事处,其组织通则另定之。

第六条 (副局长及局长及职等)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副局长一人或二人,襄理局务;其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

第七条 (编制人员)

  本局置组长五人,职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副组长五人,职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职等;主任一人,职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职等;专门委员五人至七人,职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秘书五人至十一人,稽核十人至十八人,技正五人至十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各职称中之五人均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科长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编译三人至七人,专员二十二人至三十六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技士六人至十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五职等,其中四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科员四十七人至六十七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五职等,其中二十一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办事员二十八人至三十五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五职等;书记十五人至二十五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八条 (人事室、会计室及统计室)

  本局设人事室、会计室及统计室,各置主任一人,其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前项各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各职称人员选用)

  第六条至第八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及职系说明书,就商业行政、一般行政管理、稽核、人事行政、文书、会计、统计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条 (行文名义)

  本局对外公文,以经济部名义行之。但关于左列事项,得由局行文:
  一、遵照部令应行转饬事项。
  二、依照部令所定办法,督率进行事项。
  三、曾经呈部核准事项。

第十一条 (办事细则)

  本局办事细则,由局拟订,呈请经济部核定之。

第十二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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