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区管理局组织条例
外观
经济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区管理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91年1月4日(现行条文) 2002年1月4日 2002年1月25日 公布于民国91年1月25日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5610 号令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3月28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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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本条例依经济部水利署组织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经济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管理新店溪青潭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掌理下列事项:
- 一、集水区管理之土地使用管制、工矿与土石采取管理、林业经营、林地管理、观光游憩管理、教育宣导及违规行为之查报取缔事项。
- 二、集水区治理计画之拟订、治理工程之规划、测量、设计、施工及地方机关辟建道路申请案件之核准事项。
- 三、环境改善维护、水量观测、水质检验、水质污染等公害防治及违规事项查报与取缔处理事项。
- 四、接受委托或指定办理集水区内都市计画之实施与建筑管理事项。
- 五、接受委托或指定办理下水道系统规划、施设及维护管理、建筑物污水处理设施之申请、勘查、审核、查验与宣导事项。
- 六、其他与水源、水质、水量保护有关事项。
第三条 (分课办事)
- 本局设五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
-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法制及不属于其他各课、室事项。
第五条 (局长、副局长之设置)
-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襄助局务。
第六条 (编制)
- 本局置秘书一人,正工程司十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课长五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副工程司六人,专员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工程员二十六人,课员五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 本条例施行前,原台北水源特定区管理委员会原依雇员管理规则雇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前项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七条 (人事室之设置)
-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之设置)
-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政风室之设置)
-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职系)
- 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一条 (办事细则)
-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层请经济部核定之。
第十二条 (施行日)
-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