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产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条例
外观
← | 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组织条例 (民国92年立法93年公布) | 经济部产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110年11月30日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11月30日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12月15日 公布于民国110年12月15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111501号令 有效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至今 |
经济部产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法 |
|
第一条
- 本条例依经济部组织法第十三条制定之。
第二条
- 经济部产业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科技产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所定事项。
第三条
- 本局设四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定事项;各组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总务、文书、印信、档案管理、出纳、公共关系、法制、各区公有财产保管之督导及其他不属各组、室事项。
第五条
-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综理局务;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襄理局务。
第六条
-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四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副组长四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专门委员三人至五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科长十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秘书二人,技正八人至十人,分析师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技正二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专员十四人至十八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管理师二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二十三人至三十人,技士七人至十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管理师二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一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十五人至十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十四人至十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 本局设主计室,置主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 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一条
- 本局得商请警察主管机关,在各科技产业园区设置警察单位,兼受本局之指挥,依法办理科技产业园区内有关警察业务。
第十二条
- 本局得商请消防主管机关,在各科技产业园区设消防单位,依法执行消防及灾害防救业务。
- 前项消防单位,兼受本局之指挥、监督。
第十三条
- 本局为应辖区业务需要,得设分局。
第十四条
- 本局处务规程,由本局拟订,报请经济部核定之。
第十五条
-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