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副总统待遇支给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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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副总统待遇支给条例
立法于民国97年5月9日(现行条文)
2008年5月9日
2008年5月28日
公布于民国97年5月28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700061881号令
有效期:民国98年(2009年)2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97 年 5 月 9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97 年 5 月 28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70006188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98 年 2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一月五日行政院院授人给字第09700313831号令发布定自九十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总统、副总统之待遇,依本条例规定行之。

第二条 (名词意义)

  本条例所用名词意义如下:
  一、月俸:指本条例规定依法应领取之基本给与。
  二、政务加给:指月俸以外,因所任职务之职责程度,另加之给与。

第三条 (待遇支给项目)

  总统、副总统之待遇,分为月俸、政务加给,均以月计之。

第四条 (月俸支给标准)

  总统、副总统之月俸,按下列标准支给:
  一、总统之月俸,按二、七○○点计给。
  二、副总统之月俸,按二、○○○点计给。
  前项各款月俸点数折算俸额,由行政院定之。

第五条 (政务加给数额)

  总统、副总统之政务加给数额,由行政院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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