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068751号令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总统令
中 华 民 国 1 0 0 年4 月1 3 日
华总一义字第1 0 0 0 0 0 6 8 7 5 1 号
2011年4月13日
总统府公报第6970号第8至26页

兹依财团法人大学入学考试中心基金会、财团法人高等教育国际合作基金会、财团法人高等教育评鉴中心基金会、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财团法人台湾自然保育文教基金会、财团法人社教文化基金会、财团法人台湾省童军文教基金会、财团法人中华幼儿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团法人台湾省中小学校教职员福利文教基金会、财团法人台湾公共图书馆事业文教基金会及财团法人中华民国私立学校教职员退休抚恤离职资遣储金管理委员会100 年度预算案审查报告(修正本),公布财团法人大学入学考试中心基金会、财团法人高等教育国际合作基金会、财团法人高等教育评鉴中心基金会、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财团法人台湾自然保育文教基金会、财团法人社教文化基金会、财团法人台湾省童军文教基金会、财团法人中华幼儿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团法人台湾省中小学校教职员福利文教基金会、财团法人台湾公共图书馆事业文教基金会及财团法人中华民国私立学校教职员退休抚恤离职资遣储金管理委员会100 年度预算。

总   统 马英九
行政院院长 吴敦义

财团法人大学入学考试中心基金会、财团法人高等教育国际合作基金会、财团法人高等教育评鉴中心基金会、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财团法人台湾自然保育文教基金会、财团法人社教文化基金会、财团法人台湾省童军文教基金会、财团法人中华幼儿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团法人台湾省中小学校教职员福利文教基金会、财团法人台湾公共图书馆事业文教基金会及财团法人中华民国私立学校教职员退休抚恤离职资遣储金管理委员会100 年度预算案审查报告(修正本)

中华民国 100 年4 月13 日公布

通过决议 3 项:
1.鉴于教育部主管财团法人中华幼儿教育发展基金会、台湾省童军文教基金会、台湾自然保育文教基金会、台湾公共图书馆事业文教基金会,不乏创立基金金额未达设立标准、或规模及业务甚微致功能有限,故建请教育部检讨此等基金会存续之必要。
2.学校法人及其所属私立学校教职员退休抚恤离职资遣条例通过,旨在健全私立学校教职员退休制度,并保障该等人员权益,惟公立学校教职人员退休转任私立学校服务,复由校方与政府提拨退休及抚恤等支出,享有多重资源,并造成政府双重负担及社会资源配置失衡,显非该条例设置宗旨,教育部应尽速修法因应,以维公平原则。
3.教育部管辖之“财团法人吴健雄学术基金会”、“财团法人台湾自然保育文教基金会”、“财团法人台湾省童军文教基金会”、“财团法人中华幼儿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基金规模未达3,000 万元,不符合教育部审查教育事务财团法人设立许可及监督要点第3 点:“……设立基金之现金总额并不得少于新台币3,000 万元。”的规定。另“财团法人台湾公共图书馆事业文教基金会”的100 年度收入预算数28 万元、支出预算数27 万5,000 元,显见其营运规模及业务量极少,实未具经营效益。建请教育部积极辅导整并不具营运效益之基金会。
一、财团法人大学入学考试中心基金会

(一)业务计画部分:应依据业务收支、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及资金运用等项之审查结果,随同调整。
(二)业务收支部分:
  1.业务总收入:2 亿4,343 万5,000 元,照列。
  2.业务总支出:2 亿6,982 万3,000 元,照列。
  3.短绌:2,638 万8,000 元,照列。
(三)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320 万4,000 元。
(四)资金运用部分:应依据业务收支及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等项之审查结果,随同调整。
(五)通过决议1 项:
  1.大考中心帐列固定资产未提列折旧,与教育部订定之财团法人财务处理要点不符,导致财务报表未能充分表达,该中心应予改正以符规定。

二、财团法人高等教育国际合作基金会

(一)业务计画部分:应依据业务收支、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及资金运用等项之审查结果,随同调整。
(二)业务收支部分:
  1.业务总收入:1,678 万1,000 元,照列。
  2.业务总支出:1,678 万1,000 元,照列。
  3.賸馀:0 元,照列。
(三)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无列数。
(四)资金运用部分:应依据业务收支及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等项之审查结果,随同调整。
(五)通过决议3 项:
  1.财团法人高等教育国际合作基金会之成立宗旨为协助国内各大专校院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故近年来均编列数百万元经费办理国内高等教育研讨会甚或远赴国外举办高等教育博览会及参加教育者年会等;囿于活动经费大半来自教育部补助款,学校分摊经费之比率甚低,该基金会应将各补助计画之业务活动内容、补助学校、条件及金额,补助绩效等明确表达,并于基金会官方网站详加揭露基金会历年度国外参访或教育展报告,俾利外界监督与了解,以达政府有限补助经费被合理有效运用。
  2.财团法人高等教育国际合作基金会自95 年1 月成立迄今已近5 年,每年度收支总额逾千万元,但会计制度却迟迟未完成制定并呈报主管机关教育部核定。此举不仅有违会计法等规定,且基金会之相关帐务处理运作、控管及考核机制均乏相关法令规定以资遵循;又教育部身为主管机关,该基金会每年收入来源几乎全来自政府补助款,高达9 成以上之年度业务支出经费均由教育部补助款支应,故对其业务与财务依法负有监督职责。教育部应善尽主管机关督导职责,并尽速核定该基金会会计制度,并函送至该部备查,俾利相关作业之遵循与考核。
  3.有鉴于财团法人高等教育国际合作基金会历年度业务经费支出及人事费几乎全由政府补助款支应(比率高达9 成以上),此与该基金会之捐助章程:“本会办理各项业务所需经费,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后所得捐赠为原则。”之规定明显相违,董事会及专职人员应积极加强对外募款,以因应基金会未来自主运作之所需。

三、财团法人高等教育评鉴中心基金会

(一)业务计画部分:应依据业务收支、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及资金运用等项之审查结果,随同调整。
(二)业务收支部分:
  1.业务总收入:原列1 亿3,124 万8,000 元,增列“其他业务外收入”之“其他收入”33 万5,000 元,其馀均照列,改列为1 亿3,158 万3,000 元。
  2.业务总支出:1 亿3,120 万1,000 元,照列。
  3.賸馀:原列4 万7,000 元,增列33 万5,000 元,改列为38万2,000 元。
(三)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无列数。
(四)资金运用部分:应依据业务收支及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等项之审查结果,随同调整。
(五)通过决议10 项:
  1.迩来社会各界对现行高等教育评鉴制度迭以负面批评,不仅审计部于97 年度总决算审核报告明文指出高等教育评鉴制度,有待检讨改进;监察院亦在99 年8 月对评鉴缺失提出纠正案,连带使高等教育评鉴中心之功能遭到质疑;尤以甚者,识者特别忧虑现行评鉴制度因欠缺多元、前瞻性效标考量,恐使部分新兴领域及待扶植学门,包括两性平权、环保及弱势发展研究学将因此而遭致被整并或停办的结果,致使稀有人才之培育出现断层,十分不利国家长期发展。爰要求教育部于3 个月内提出高等教育评鉴制度具体改进方案。
  2.鉴于教育工作为立德树人的百年大业,特别是高等教育对于学生健全人格的塑造,具有关键性的影响;因此为督促国内各大专院校,加强学生品德教育,高等教育评鉴中心未来进行大学系所评鉴时,应增加“品德教育”相关考核项目,使高等教育发挥“传道授业”的教育精神,培养品行兼优的健全国民。
  3.经查财团法人高等教育评鉴中心基金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高达亿元左右,所投入经费及人力十分庞大,近年度均无学校被评鉴为“未通过”;惟99 年度监察院却针对评鉴缺失提出纠正案,显见评鉴结果与达成大学教学品质提升及提供学生优质学习环境之实际现况有极大落差。教育部应针对监察院所提缺失要项,与财团法人高等教育评鉴中心基金会通盘检讨各校自我评鉴标准、系所评鉴项目、指标及内涵等评鉴实施事项,研拟具体改进意见,以达成法人之设立宗旨,并作为政府补助教育经费及学校调整发展规模之重要参考依据。
  4.经查财团法人高等教育评鉴中心基金会之“医学院评鉴委员会”于100 年度拟增聘2 名助理研究员,人事费预算计增加206 万0,148 元;渠等新进人员之薪资结构中学术研究费有超过教育部订颁“公立大专院校教育人员学术研究费表”初任助理教授待遇之嫌。复查,该基金会98 年度决算賸馀仅30 馀万元、100 年度预计收支相抵后賸馀更大幅减少至4 万7,000 元,又其历年度人事费用全由教育部补助,基金会全无自筹款项;有关该基金会人员之薪资标准实应给予适当限制,宜重新检讨初任人员之薪资标准,至少应以不高于一般公务机关、学校同职级初任人员之薪资数额,避免因财团法人薪资浮滥或不当情事迭遭外界质疑与诟病,并进而减轻政府补助经费负担,以达到节流的目的。
  5.财团法人高等教育评鉴中心基金会自94 年12 月成立迄今已5 年馀,年度收支总额达亿元以上,却至今未制定会计及内部稽核制度,不仅有违上开会计法及教育部审查教育事务财团法人设立许可及监督要点之规定,且基金会之相关帐务处理运作、控管及考核机制均无从遵循;鉴于会计制度为单位执行预算及会计报告、科目、簿籍报表及会计凭证等会计事务处理程序之准据,教育部应善尽主管机关职责,督责该基金会尽速完成会计制度制定并送该部备查。
  6.财团法人高等教育评鉴中心基金会自94 年底成立以来,长期倚赖教育部补助款办理评鉴事务,历年度募款状况欠佳,此与其捐助及组织章程所揭规定明显违背;为因应未来独立作业,该基金会应加强募款能力,使其资金来源充裕,并达到扩大社会参与之目的。
  7.鉴于财团法人高等教育评鉴中心基金会之预、决算既依预算法第41 条及决算法第22 条规定应送本院审议,且该基金会主要收入来源为教育部之补助款及委办收入,为增进人民对公共事务之了解、信赖及监督,应比照政府资讯公开法之规定,将其历年度之预、决算书完整资料、采购契约及接受政府补助等资料于其网站完整公告揭露,提高该基金会财务及业务资讯之透明度,俾利民众查阅及监督。
  8.有鉴于高等教育评鉴中心基金会自94 年底成立以来,长期倚赖教育部补助款办理评鉴事务,历年募款状况欠佳,与其捐助及组织章程所揭规定明显有违;为因应未来独立作业,爰建请教育部及高等教育评鉴中心应加强其募款能力,使基金资金来源充裕,以扩大社会参与。
  9.财团法人高等教育评鉴中心基金会近年来所做的评鉴结果完全没有任何一个系所被评为“未通过”,但实际上却有许多学系、研究所招收不到足够的学生,可见评鉴的标准与民众的认知存在明显落差。且教育部是依据财团法人高等教育评鉴中心基金会的评鉴结果来进行高等学校的退场规划,评鉴失准将造成教育部的政策无法落实,甚至出现错误的政策。因此建议教育部应重新检讨评鉴中心的功能、成员与评鉴方法等项目,真正将高等教育的评鉴工作落实。
  10.鉴于部分因文化、社会、国家发展等特殊因素所需,为培养人才所成立之院、系、所,成立之初往往师资不足,致使系所评鉴结果不理想,而有遭裁并之虞。2000 年开始,在客家社会的共同推动和政府政策性支持下,桃(中央)、竹(交通)、苗(联合)各一所国立大学成立客家学院。南部则由高雄师范大学及屏东教育大学陆续分别成立客家文化研究所。其中高师大客研所即因师资不足而险遭裁并,至今仍陷于发展僵局。爰要求教育部对于特殊考量成立之系所,于成立之初数年期间,应以特别之评鉴标准衡量,以达营造学术环境,培育人才之目的。

四、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

(一)业务计画部分:应依据业务收支、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及资金运用等项之审查结果,随同调整。
(二)业务收支部分:
  1.业务总收入:1 亿0,350 万2,000 元,照列。
  2.业务总支出:1 亿0,348 万8,000 元,照列。
  3.賸馀:1 万4,000 元,照列。
(三)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无列数。
(四)资金运用部分:应依据业务收支及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等项之审查结果,随同调整。
(五)通过决议4 项:
  1.经查兴学基金会现有董事13 名,依教育事务财团法人设立许可及监督要点第10 点规定,捐助机关代表或指派人数应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故教育部代表或由其指派人数应有5 人,然现行仅4 人,尚低于规定标准,与教育事务财团法人设立许可及监督要点第 10 点不符,请教育部尽速补足以符规定。
  2.兴学基金会乃为鼓励各界捐助私立学校兴学而设立,然因受赠者集中少数学校,不利私立学校均衡发展,且透过基金会捐款具有之租税优惠高于直接捐赠,故经由基金会捐款兴学目的恐为外界所质疑,请教育部尽速研议如何提高该项捐款运用之透明度,以杜绝各界质疑。
  3.依兴学基金会组织运作及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应对受赠款项之运用进行查核,经查自96 年度迄98 年度止,兴学基金会未能提出私立学校受赠款项实际运用之查核资料,仅以会计师查核签证之兴学基金会财务报告替代,对于各校受赠款项运用情形,难以落实有效监督。为提升教学品质,达到均衡私校发展目标,主管机关加强查核监督,并将财务报表与查核结果公布于网站上供民众查阅。
  4.查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系为改善私校募款困难,提高民间兴学风气依私立学校法成立之基金会,依规定透过该基金会对私立学校之捐款额可全数列举用以抵税,然若欠缺透明化之捐款机制且未对受赠学校是否妥善运用捐赠款项进行实地查核,恐沦为企业节税之工具,无法达到提升教学品质,均衡私校发展之目标;爰建请教育部及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应拟定透明之捐赠制度,除年度委托会计师进行查核外,并定期至受捐赠学校进行实地查核,以确保捐款未遭滥用。

五、财团法人台湾自然保育文教基金会

(一)业务计画部分:应依据业务收支、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及资金运用等项之审查结果,随同调整。
(二)业务收支部分:
  1.业务总收入:30 万元,照列。
  2.业务总支出:30 万元,照列。
  3.賸馀:0 元,照列。
(三)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无列数。
(四)资金运用部分:应依据业务收支及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等项之审查结果,随同调整。
(五)通过决议2 项:
  1.经查财团法人台湾自然保育文教基金会自81 年6 月成立迄今已达18 年馀,至今尚未制订会计及内部稽核制度,不仅有违会计法及教育部审查教育事务财团法人设立许可及监督要点规定外,且基金会之相关帐务处理运作、控管及考核机制均无从遵循。基于会计制度为单位执行预算及会计报告、会计科目、簿籍、报表及会计凭证等会计事务处理程序之准据,教育部应善尽主管机关职责,督责该基金会尽速完成相关制度之订定,并函送该部备查,以符法制。
  2.财团法人台湾自然保育文教基金会属政府捐助100%之公设财团法人,相关预算、决算系依预算法第41 条及决算法第22 条规定应送本院审议。为增进人民对公共事务之了解、信赖及监督,教育部应落实主管机关之责,督促该基金会尽速建置网站、并依据政府资讯公开法及本院决议,将预算、决算书、业务计画及执行结果、接受政府捐助等相关财务及业务资讯于基金会网站充分揭露,以提高该基金会财务及业务资讯之透明度,俾利外界查阅及监督。

六、财团法人社教文化基金会

(一)业务计画部分:应依据业务收支、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及资金运用等项之审查结果,随同调整。
(二)业务收支部分:
  1.业务总收入:181 万8,000 元,照列。
  2.业务总支出:原列374 万9,000 元,减列“一般行政管理”之“人事费”3 万6,000 元,其馀均照列,改列为371 万3,000元。
  3.短绌:原列193 万1,000 元,减列3 万6,000 元,改列为189万5,000 元。
(三)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无列数。
(四)资金运用部分:应依据业务收支及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等项之审查结果,随同调整。
(五)通过决议2 项:
  1.经查财团法人社教文化基金会近年有关社教文化业务之办理情形,应对社会生活与人生学习等教育具有正面之导向,惟社会教育可含括之范围甚广,可谓人类终其一生所涉,都为社会教育之一部分。惟该基金会所办各项社教文化活动之种类及范围,仍有局限,甚且部分事项有成为年度必办活动之现象,且部分机构亦成为固定受托之对象。为杜绝可能发生的弊端与不必要之争议,该基金会应澈底检讨历来所推动之社教文化活动,应扩大范围及种类,发挥对社会教化正面之影响。
  2.财团法人社教文化基金会拟活化闲置资金增加收益,固为正面积极态度,但鉴于近年来有价证券投资成效不佳,加上该基金会对资金之收支、管理及运用等规范有限,且未订有会计制度。故为健全其财务运作及管理,该基金会应尽速订定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与会计制度,以使该基金会各项财务运作及管理有所依循,并健全其财务结构。

七、财团法人台湾省童军文教基金会

(一)业务计画部分:应依据业务收支、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及资金运用等项之审查结果,随同调整。
(二)业务收支部分:
  1.业务总收入:32 万元,照列。
  2.业务总支出:30 万元,照列。
  3.賸馀:2 万元,照列。
(三)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无列数。
(四)资金运用部分:应依据业务收支及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等项之审查结果,随同调整。

八、财团法人中华幼儿教育发展基金会

(一)业务计画部分:应依据业务收支、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及资金运用等项之审查结果,随同调整。
(二)业务收支部分:
  1.业务总收入:123 万元,照列。
  2.业务总支出:121 万4,000 元,照列。
  3.賸馀:1 万6,000 元,照列。
(三)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无列数。
(四)资金运用部分:应依据业务收支及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等项之审查结果,随同调整。
(五)通过决议1 项:
  1.依98 年3 月13 日修正之教育部审查教育事务财团法人设立许可及监督要点第3 点:“本部审查,教育法人之申请设立时,应审酌其捐助财产是否足以达成设立目的及业务宗旨,其设立基金之现金总额并不得少于新台币三千万元。”据此,财团法人设立基金之现金总额应不得低于3,000万元,然财团法人中华幼儿教育发展基金会创设基金仅为2,500 万元,教育部应尽速补足或补助活动经费。

九、财团法人台湾省中小学校教职员福利文教基金会

(一)业务计画部分:应依据业务收支、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及资金运用等项之审查结果,随同调整。
(二)业务收支部分:
  1.业务总收入:50 万8,000 元,照列。
  2.业务总支出:140 万7,000 元,照列。
  3.短绌:89 万9,000 元,照列。
(三)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无列数。
(四)资金运用部分:应依据业务收支及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等项之审查结果,随同调整。
(五)通过决议5 项:
  1.经查财团法人台湾省中小学校教职员福利文教基金会近年来业务之办理成效有限,请该基金会澈底检讨过去办理活动之成效,并就100 年度业务之办理,应注意各项活动办理目的之达成与强化,以确实达到促进教育文化发展,增进台湾省公私立中小学校教职员之知能与福利之目的。
  2.有鉴于财团法人台湾省中小学校教职员福利文教基金会近年来几无捐赠收入(虽99 年度下半年该基金会董事长捐赠新台币 20 万元,但金额仍属非常有限),且主要仅能依赖微薄利息收入支应相关活动经费之情形下,该基金会应更撙节并有效运用资金,俾能永续顺利运作。
  3.有鉴于财团法人台湾省中小学校教职员福利文教基金会之财务收支、保管及运用等相关事宜,并未订有明确规范及完备制度,易生弊端。为健全其财务运作,该基金会应尽速订定明确之资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与会计制度,以使该基金会各项财务运作有所依循,俾利健全其财务结构。
  4.财团法人台湾省中小学校教职员福利文教基金会于99 年7月16 日召开之第5 届第2 次董事会议中,前后任董事长均有捐赠之表示,而经洽询实际捐赠情况,现任徐董事长已捐赠该基金会新台币20 万元并已入帐,但前任董事长之拟捐赠明文记载于其董事会议事录内,且拟处理方式不符有关规范。该基金会未来对各项捐赠款应予适当正确之处理,以完整表达财务报表及事实经过,以符合规范。
  5.查台湾省中小学教职员福利文教基金会自95 至98 年度均无捐赠收入,每年度之收入来源全靠利息收入,但每年经费支出约需数百万元,均超过当年度之收入,以100 年度为例,收入仅50 万8,000 元,但支出总额却达140 万7,000元,收支相抵后短绌89 万9,000 元;长期收支不平衡导致该基金会之“留本基金及賸馀”自95 年度之3,545 万1,000元逐年减少至100 年度预计之3,011 万5,000 元;爰此,建请该基金会应积极检讨近年收支状况,并有效运用资金,俾利基金会顺利运作。

十、财团法人台湾公共图书馆事业文教基金会

(一)业务计画部分:应依据业务收支、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及资金运用等项之审查结果,随同调整。
(二)业务收支部分:
  1.业务总收入:28 万元,照列。
  2.业务总支出:27 万5,000 元,照列。
  3.賸馀:5,000 元,照列。
(三)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无列数。
(四)资金运用部分:应依据业务收支及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等项之审查结果,随同调整。
(五)通过决议1 项:
  1.查台湾公共图书馆事业文教基金会100 年度收入预算数28万元、支出预算数27 万5,000 元,显见其营运规模及业务量极少,且基金会之功能与台中图书馆重叠,员工均由该图书馆职员兼任;爰建议教育部检讨裁撤该基金会,俾使有限资源能移作其他公益性团体支出,以发挥更大效益。

十一、财团法人中华民国私立学校教职员退休抚恤离职资遣储金管理委员会

(一)业务计画部分:应依据业务收支、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及资金运用等项之审查结果,随同调整。
(二)业务收支部分:
  1.业务总收入:75 亿2,430 万8,000 元,照列。
  2.业务总支出:25 亿9,582 万7,000 元,照列。
  3.賸馀:49 亿2,848 万1,000 元,照列。
(三)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35 万元,照列。
(四)资金运用部分:应依据业务收支及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等项之审查结果,随同调整。
(五)通过决议7 项:
  1.依据学校法人及其所属私立学校教职员退休抚恤离职资遣条例第8 条规定,除教育部外另有12 个县市政府必须为其所主管之私校教职员拨缴储金至储金管理会。佥以该会预算书中并未列示教育部及各直辖、县、市政府主管教育机关应缴储金之数额,碍于本委员会对各县市主管教育机关依法提拨私立学校教职员退休、抚恤及离职金办理情形之了解与监督。爰要求该会预算书应载明各直辖、县、市主管机关提拨数额,俾利后续查考与追踪。
  2.依据学校法人及其所属私立学校教职员退休抚恤离职资遣储金与原私立学校教职员工退休抚恤基金收支管理运用办法第7 条规定,储金管理会应就该条例第31 条所定运用范围,每年拟订其适当比例,报监理会审议通过后转教育部核定。惟据查,该会退抚储金运用计画虽于99 年11 月4日第14 次董事会议通过,并函报教育部,但因计画内容并未订定相关运用比率且缺乏资产配置等相关细节,致主管机关无从掌握数额庞大储金之流通动向。爰要求该会应于3 个月内按规定完成增补作业,并将相关资料在该会网站公布,以昭公信。
  3.财团法人中华民国私立学校教职员退休抚恤离职资遣储金管理委员会于99 年依学校法人及其所属私立学校教职员退休抚恤离职资遣条例第4 条第2 项规定设立,接受教育部委托办理私立学校教职员退休抚恤离职资遣储金之收支、管理、运用、审议与退休、抚恤、离职及资遣审定事宜,攸关数万私校教职员福利权益,任务重大,众所瞩目。佥以社会各界对于自政府机构退休后转任私立学校或公立学校之教师及公务人员,已享有原公职给付之退休金,若自私校第二度退休时另支予政府与学校均需提拨部分资源之退抚支出,恐有社会资源配置失衡之虞。爰吁请教育部应尽速研订,并完成配套修法作业,俾纾解社会对不合理待遇之疑虑。
  4.储金管理会管理退抚储金及原私校退抚基金之运作,惟两基金收支、运用、管理及业务范围皆有差异,应将各基金视为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并参照附属单位预算编制作业手册增列相关书表,明确列示各该基金之收支内容,以与学校法人及其所属私立学校教职员退休抚恤离职资遣条例明定分户立帐及分别处理之精神相符,以利财务管理与责任归属。
  5.储金管理会依规定承接原私校退抚基金留存之权利与义务,应于财务报表中明确列表说明,俾利基金后续财务规划及政府预算编列执行之参考。另潜藏性负债可能肇致国库未来负担,影响可谓重大,亦应依法向立法院报告。
  6.针对学校法人及其所属私立学校教职员退休抚恤离职资遣储金与原私立学校教职员工退休抚恤基金之储金管理会100 年度拟购买金融资产33 亿元,未能依收支管理运用办法拟定投资配置比率,预算书亦未列明投资标的,限缩立法院审议范围。为维护私立学校教职员退休权益,主管机关应善尽督导职责,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以确保退抚储金资金运用之安全性。
  7.私立学校教职员退休抚恤离职资遣储金管理委员会100 年度拟投资33 亿元购买长期金融资产,但迄今未依收支管理运用办法拟定投资配置比率,预算书亦未列明投资标的,未臻妥适,为维护私立学校教职员退休权益,爰建请教育部应善尽督导职责,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以确保退抚储金资金运用之安全性。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总统依据《公文程式条例》历次条文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叫做“令”的总统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正式内容仍应以《总统府公报》公布者作准。维基文库不提供法律咨询,而其收录的内容,也不是中华民国政府机构认可的正式版本。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