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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3240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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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3240号决议
联合国大会
1974年11月29日
照联合国网站的决议扫描版输入。

3240(XXIX).以色列侵害占领领土内居民人权措施特别调查委员会的报告

A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世界人权宣言的原则和规定,

  铭记着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1]以及其他有关公约和条例的规定,

  回顾大会及安全理事会、人权委员会、其他有关的联合国机构和各专门机构就这个议题所通过的各项决议,

  认为在涉及外国军事占领和这些领土里的平民权利的情况下,对于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公约的实施问题不能也不应悬而不决,

  对以色列继续拒绝以色列侵害占领领土内居民人权措施特别调查委员会进入占领领土,表示遗憾

  审议了特别委员会的报告,[2]

  1.称赞以色列侵害占领领土内居民人权措施特别委员会为执行大会指定的任务所作的努力;

  2.要求以色列允许特别委员会进入被占领的领土;

  3.对以色列继续坚持无视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和其他适用的国际文书,尤其对下列各项违犯情事,表示严重关切

  (a)兼并被占领领土的若干部分;

  (b)在被占领领土内设立以色列人殖民点,并将外籍居民移入被占领领土;

  (c)毁坏并拆除阿拉伯人住房、村庄和城镇;

  (d)没收和征用被占领领土内的阿拉伯财产和从事涉及一方为以色列当局、机构或国民,另一方为被占领领土居民或机构的其他一切取得土地的交易;

  (e)把被占领领土内的阿拉伯居民撤出、驱拨、驱逐、流徙和迁移并否认他们有回返的权利;

  (f)对阿拉伯居民实施大规模逮捕,行政拘留和虐待;

  (g)掠夺考古和文化财产;

  (h)干涉宗教自由、宗教礼拜以及家庭权利和风俗习惯;

  (i)非法开发被占领领土的自然财富和资源并剥削其居民;

  4.宣告以色列的这些政策不仅直接违犯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特别是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以及对占领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条款,和人民的基本人权,而且妨碍公正持久和平的建立;

  5.重申以色列为改变被占领领土或其任何部分的地理特性、人口组成、制度结构或地位而采取的所有措施,均属无效;

  6.进一步重申以色列把它一部分居民和新移民殖置在被占领领土内的政策是悍然违犯了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和联合国各项有关决议;并促请所有国家避免采取任何将会被以色列利用来推行其将被占领领土殖民化的政策的行动;

  7.要求以色列立即停止对被占领阿拉伯领土的兼并和殖民化,并放弃上文第3段所述的一切政策和措施:

  8.重申要求所有国家、国际组织和各专门机构不承认以色列在被占领领土内所作的任何改变,并避 免采取可能被以色列在推行其于本决议内所述各项政策和措施时加以利用的行动,包括援助方面的行动;

  9.要求特别委员会在期待以色列的占领早日终止期间,继续调查自一九六七年以来被以色列占领的阿拉伯领土内的以色列政策和措施,并斟酌情形与红十字会国际委员会协商,以便确实保障被占领领土内人民的福利和人权,并尽快地向秘书长提出报告,以后遇有必要时并随时向秘书长提出报告;

  10.秘书长:

  (a)给予特别委员会一切必要的便利,包括为视察占领领土以调查本决议所述以色列政策和措施所需要的便利,

  (b)确保将特别委员会的报告及关于其活动和调查结果的情报利用一切现有的方法,通过秘书处新闻厅,予以最广泛的传播,

  (c)就交付给他的任务向大会第三十届会议提出报告;

  11.决定将标题为“以色列侵害占领领土内居民人权措施特别委员会的报告”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三十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二三〇三次全体会议

B

  大会

  确认促进对联合国宪章和其他文书及国际法规则所引起的义务的尊重,是联合国的基本宗旨和原则之一,

  铭记着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1]的规定,

  忆及以色列和自从一九六七年六月以来有领土被以色列占领的各阿拉伯国家都是这个公约的缔约国,

  再度确认该公约各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一条的规定,承诺在一切情况下不仅尊重公约,并且保证公约受到尊重,

  1.重申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适用于自一九六七年以来被以色列占领的阿拉伯领土;

  2.再度呼吁以色列在其占领下的阿拉伯领土内,尊重并遵守该公约的各项规定、

  3.促请该公约所有缔约国竭尽全力,以保证在被以色列占领的阿拉伯领土内,尊重并遵守该公约的各项规定。

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二三〇三次全体会议

C

  大会

  审议了以色列侵害占领领土内居民人权措施特别调查委员会的报告[2]特别是其中关于破坏库奈特拉城的第五节,

  忆及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1]规定,占领国对个别或集体地属于私人、或属于国家、或属于其他公共当局、或属于社会或合作团体的动产或不动产的任何破坏,都在禁止之列,

  注意到特别委员会深切相信以色列部队和以色列占领当局负有蓄意完全摧毁库奈特拉的责任,这种行为违反了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的日内瓦公约第五十三条和第一四七条的规定,

  又注意到特别委员会认为,由于事态的严重,应该任命一个委员会,来研究库奈特拉遭受摧毁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在日内瓦公约第五十三条和第一四七条规定的范围内,并记住大会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一日第95(I)号决议确认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组织法[3]第六条(b)款的规定,来进行研究,

  1.赞成以色列侵害占领领土内居民人权措施特别调查委员会的结论,即以色列负有破坏和摧毁库奈特拉城的责任;

  2.认为以色列蓄意破坏和摧毁库奈特拉城是对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的严重破坏,并谴责以色列这种行为;

  3.要求由特别委员会在必要时同秘书长协商任命的专家协助下,对库奈特拉所遭受的破坏进行调查,并评价这种破坏所造成的损害的性质、范围和价值;

  4.秘书长向特别委员会提供执行其任务时所必需的一切便利,并向大会第三十届会议提出报告。

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二三〇三次全体会议

  1. ^ 1.0 1.1 1.2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5卷,第973号,第287页。
  2. ^ 2.0 2.1 A/9817。
  3.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82卷,第251号,第2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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