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4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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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主席在1994年3月31日举行的第3357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题为“秘书长的说明(S/1994/254)、秘书长的说明(S/1994/322)”这一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以下声明:
- “安全理事会回顾安理会主席1993年4月8日的声明(S/25562)及有关决议。
- “安全理事会重申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的保障办法对于实施《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以下简称《条约》)极为重要,不扩散方面的进展有助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 “安理会非常赞赏地注意到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及原子能机构为执行《原子能机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保障协定》(INFCIRC/403)所作出的努力。
- “安理会重申《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关于朝鲜半岛非核化的联合宣言》的重要性,及宣言签署双方在其继续对话中处理核问题的重要性。
- “安理会欢迎1993年6月11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美国的联合声明,其中包括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决定暂停实际退出条约,并欢迎1993年7月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美国在日内瓦达成的谅解,以及在此基础上取得的进展。
- “安理会并欢迎1994年2月原子能机构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美国达成的协议。
- “安理会注意到1993年6月11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决定暂停退出条约后原则上已接受由原子能机构视察其申报的七个核场址,以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总署发表的声明(S/1994/319)。
- “安理会还注意到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关于遵守事项的调查结果和原子能机构总干事1994年3月22日给安全理事会的报告(S/1994/322),并表示关切原子能机构因此不能就是否有核材料被转用或再处理或其他活动得出结论。
- “安理会呼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允许原子能机构视察员完成1994年2月15日原子能机构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议定的视察活动,作为履行其根据原子能机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保障协定承担的义务并遵守《条约》所规定的不扩散义务的第一步。
- “安理会请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在提出如其给安理会的报告(S/1994/322)所指出的为保持保障制度的连续性和证实要求保障的核材料未移作他用之目的后续视察报告时,向安理会进一步报告1994年2月15日原子能机构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商定的视察活动的完成问题。
- “安理会要求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重新开始讨论,其目的是执行《关于朝鲜半岛无核化的联合宣言》。
- “安理会呼吁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进行对话的会员国按照1994年2月25日达成的协议继续此种对话。
- “安理会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并在必要时进一步审议此事项,以便充分执行原子能机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保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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