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7年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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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7年第32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7年第33号
S/PRST/1997/33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1997年6月13日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7年第34号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理会1997年主席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1997年6月13日安全理事会第3789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伊拉克和科威特之间的局势”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1997年6月9日和11日特别委员会执行主席的信(S/1997/455和S/1997/458)、1997年6月5日伊拉克副总理的信(S/1997/456)和1997年6月6日伊拉克外交部副部长的信(S/1997/457)。安理会表示严重关切1997年6月4、5和7日的四起事件,在这些事件中伊拉克人员不可接受地干扰了为支持视察特别委员会根据安全理事会第687(1991)号、第707(1991)号和第715(1991)号决议指定的地点而进行的直升机飞行,危及直升机及机组人员以及地面上的人员。
“安全理事会对这些事件感到遗憾,并强调伊拉克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步骤制止一切这种行动。安理会提醒伊拉克注意安理会各项有关决议,特别是第1060(1996)号决议所规定的义务。安理会申明,伊拉克有义务确保特别委员会人员的安全,并让委员会在伊拉克境内任何地方、不受任何种类的干扰、按照第707(1991)号决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其空中作业。安理会回顾特别委员会和伊拉克1996年6月22日的联合声明中所作承诺。
“安全理事会重申继续支持特别委员会努力确保根据安理会的有关决议执行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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