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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07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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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主席的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07年10月23日安全理事会第5766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再次承诺全面、切实地执行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并回顾安理会主席的相关声明均重申了这一承诺。

  “安全理事会重申《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并重申安全理事会根据《宪章》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安全理事会回顾《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大会第60/1号决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A/CONF.177/20/Rev.1)、大会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A/S-23/10/Rev.1),尤其是这些文件中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陈述以及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在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十周年时发表的宣言(E/CN.6/2005/11)。

  “安全理事会确认必须确保尊重妇女的平等权利,在这方面,重申妇女在预防和解决冲突以及在建设和平中必须发挥平等作用,并着重指出需要让她们全面、平等地参与各个级别的和平进程。安理会敦促会员国、区域和次区域组织以及联合国系统,增强妇女在所有和平进程以及冲突后社会复兴重建的决策中的作用,这种作用对于维护并促进可持续和平与安全的一切努力至关重要。

  “安全理事会关切武装冲突及其他类型的冲突在世界上许多地方持续存在,几乎对每一个区域的妇女都产生实际影响。在这方面,安理会表示深为关切平民、尤其是妇女和儿童仍然在武装冲突各方实施的暴力行为的受害者中占绝大多数,包括蓄意以其为目标、滥用和过度使用武力造成的结果。安理会谴责这些行为,并要求这些当事方立即停止此种做法。

  “安全理事会在这方面重申,武装冲突各方对于采取一切可行步骤确保保护受影响平民负有主要责任,尤其要关注妇女和女孩的具体需要。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参与正式和平进程的妇女代表一直人数不足,深为关切针对妇女的暴力、经济和社会架构崩溃、法治不彰、贫穷、受教育及获得其他资源的机会有限、各种形式的歧视以及定型观念等情况所造成的障碍和挑战持续存在。

  “安全理事会依然关切被任命负责促和任务的秘书长特别代表或特使的妇女人数很少。安理会敦促秘书长考虑到公平地域代表性原则,任命更多妇女代表他进行斡旋。安理会敦促会员国加倍努力,向秘书长提名妇女人选,以供列入定期更新的中央名册。安理会还吁请秘书长提高这一程序的能见度和透明度,向会员国分发高级职位提名程序准则。此外,安理会再次要求扩大所有维持和平行动的性别主流化工作,并欣见制定了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政策,以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考虑到第1325(2000)号决议阐明的性别观点。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二次后续报告(S/2007/567),以及联合国各实体根据《联合国关于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全系统行动计划》采取的各种举措和行动;吁请秘书长更新、监督和审视《计划》的执行和统筹工作;在2010年对2008-2009年期间执行《计划》所取得的进展进行全系统评价,并就此向安理会提出报告。

  “安全理事会欣见迄今取得的进展,但认识到需要全面、更切实地执行第1325(2000)号决议。

  “在这方面,安全理事会再次吁请会员国继续全面、切实地执行第1325(2000)号决议,包括酌情发展和加强国家的种种努力和能力,以及执行国家行动计划或其他相关的国家级战略。

  “安全理事会吁请国际社会为各国执行第1325(2000)号决议提供所需财政和技术支持及适当培训,并吁请联合国系统、民间社会和其他相关行为体,根据会员国、尤其是受武装冲突影响的会员国在迅速制定国家行动计划方面的优先事项,进行协作和提供援助,并与负责执行该决议的国家机制密切合作,包括酌情通过联合国国家工作队进行合作。为此,请秘书长在其向安理会提交的年度报告中,说明为酌情加强相关会员国执行第1325(2000)号决议的能力而采取的措施的进展情况,包括提供有关最佳做法的信息。

  “安理会强调必须加强会员国与联合国各实体和区域组织的合作,采取和推动各种区域办法,全面执行第1325(2000)号决议各方面的规定。

  “安理会强烈谴责在武装冲突局势中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所有违反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的行为,其中包括杀戮、致残、实施性暴力、性剥削和性辱虐。在这方面,安理会敦促所有各方立即彻底终止这种行为。

  “安全理事会深感关切的是,尽管安理会一再谴责各种暴力行为,其中包括在武装冲突局势中杀戮、致残、实施性暴力、性剥削和性辱虐,而且尽管安理会要求武装冲突所有各方立即终止这种行为,并要求采取具体措施保护妇女和女孩免受基于性别的暴力,尤其是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辱虐,以及其他一切形式的暴力,但这种行为依然十分普遍,而且在一些局势中甚至系统实施,达到令人发指的凶残地步。安理会强调亟须终止这种行为不受惩罚的现象,作为寻求和平、正义、真相和民族和解的全面对策的组成部分。

  “为此,安理会重申第1325(2000)号决议第9段的规定,吁请冲突所有各方充分尊重适用于妇女和女孩、特别是她们作为平民的权利和保护的国际法,尤其是履行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1951年《难民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1999年《任择议定书》、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其2000年5月25日两项《任择议定书》规定对其适用的义务,同时铭记《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相关规定。

  “安全理事会请秘书长在其向安理会提交的关于武装冲突局势的报告中提供以下方面的信息:在所有联合国建设和平及维持和平特派团中将性别观点主流化的进展情况;关于武装冲突对妇女和女孩影响的资料,包括针对妇女和女孩的一切形式暴力的事件的陈述,以及武装冲突各方从事的杀戮、致残、严重性暴力、绑架和贩运人口行为;为保护妇女和女孩在武装冲突局势中免受基于性别的暴力,尤其是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辱虐以及其他一切形式的暴力拟采取和已经采取的特别措施,以便终止有罪不罚现象,确保追究责任,坚持采取关于对妇女和女孩施加暴力的零容忍政策。

  “安全理事会请秘书长编写一份关于全面执行第1325(2000)号决议的后续报告,其中包括武装冲突对安理会所审议局势中妇女和女孩的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保护她们和加强她们在和平进程中作用的信息,于2008年10月提交安全理事会。安理会可请秘书长就编写报告的进展情况作口头通报。

  “安全理事会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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