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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08年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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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主席的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08年12月19日安全理事会第6053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 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回顾其设立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的1993年5月25日第827(1993)号决议,以及设立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的1994年11月8日第955(1994)号决议(“两法庭”)。安理会还回顾2003年8月28日第1503(2003)号决议吁请两法庭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在2008年底完成所有一审工作,在2010年完成全部工作(《完成工作战略》),并回顾2004年3月26日第1534(2004)号决议强调必须全面实施《完成工作战略》。

  “安全理事会回顾,两法庭是针对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的独特情况,作为一项有利于恢复及维护和平的特别措施而设立的。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2008年12月12日两法庭的庭长和检察官就《完成工作战略》的实施情况向安全理事会所作的介绍。

  “安全理事会关切地注意到一审工作没有按期完成,且两法庭表示可能无法在2010年内结束工作,为此安理会强调两法庭必须尽快、尽可能高效率地进行庭审,并表示决心支持两法庭致力尽早完成工作。

  “安全理事会重申必须将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所起诉的人员绳之以法。

  “安全理事会吁请所有国家,特别是逃犯似疑藏身的国家,酌情继续加强与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的合作,以及向两法庭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尤其是在逮捕和移交所有剩余在逃被告方面。

  “安理会为此还重申,将有关案件转交国家主管司法机构审理是《完成工作战略》的一个基本部分,在这方面再次强调两法庭必须集中精力起诉和审判涉嫌对在其管辖范围内的犯罪行为负有首要责任的最高级别领导人,并敦促两法庭同相关国家当局合作,确保将所涉责任程度较小的案件移交国家主管司法机构起诉。

  “安全理事会确认有必要建立一个特设机制,在两法庭结束工作后履行两法庭的一些基本职能,包括审判高级别逃犯。鉴于这些剩余职能实质上大大减小,该特设机制应当是一个高效率的小型临时机构。其职能和规模将逐渐缩减。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七条,其经费应视为本组织的经费。

  “安全理事会强调,任何这类机制的授权将源于安全理事会一项决议,以及源于以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现行的《规约》和《程序和证据规则》为依据、经过适当修改的《规约》和《程序和证据规则》,而且可能需要根据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的不同需要和情况加以调整。

  “安全理事会赞赏国际法庭问题非正式工作组迄今在建立这一机制方面所做的工作,包括认真审查两法庭有哪些职能对于在其结束工作后进行司法是必需的。安全理事会请国际法庭问题非正式工作组继续在这方面作出努力,并集中处理主要的未决问题,以期尽快拟订履行两法庭剩余职能所需的适当文书。

  “为了便利国际法庭问题非正式工作组开展进一步工作,安全理事会请秘书长在90天内提出报告,说明两法庭档案存放地点及余留机制所在地的各种可能选择所涉行政和预算问题,包括是否有合适的房舍供该余留机制进行司法程序,尤其应考虑已有联合国的存在的地点。

  “安全理事会请秘书处为非正式工作组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包括以安理会六种工作语文提供口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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