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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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3年第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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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13年8月6日安全理事会第7015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联合国与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中的合作”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回顾以往有关决议和主席声明强调联合国与区域和次区域组织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区域和次区域组织有关规约建立有效伙伴关系的重要性。
“安理会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重申安理会根据《宪章》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安理会还回顾,联合国与有关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及安排在适合采取区域行动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事项上开展合作,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集体安全的一个组成部分,可以加强集体安全。
“安全理事会重申,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协同联合国作出的贡献越来越大,可对联合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工作做出有益的补充,并为此强调,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八章作出这种贡献,包括区域和次区域组织要始终充分向安全理事会通报它们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已经开展或有意开展的活动。
“安全理事会打算考虑进一步采取步骤,促使联合国与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在冲突预警、预防冲突、缔造和平、维持和平和建设和平领域酌情进行更加密切和更面向行动的合作,确保其努力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和发挥集体效力。在这方面,安理会欢迎联合国与区域组织之间现有的强有力的合作举措。
“安全理事会赞扬秘书处做出努力和贡献,以巩固与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的伙伴关系,表示安理会打算根据在S/PRST/2010/1号主席声明、S/2006/507号说明和其后的相关文件和主席说明中商定的意见,继续酌情扩大与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的协商与合作。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由于区域和次区域组织了解区域情况,因此它们熟知武装冲突的根源,有利于它们做出努力,在预防或解决这些冲突过程中发挥作用。
“安全理事会强调国际社会必须协调处理冲突根源问题,确认需要制订有效的长期战略,强调联合国的所有机关和机构要制订预防战略,在各自主管的领域内采取行动协助会员国和区域和次区域组织消除贫穷,加强发展合作与援助,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安全理事会重申所有会员国都有义务根据《联合国宪章》解决争端和冲突,呼吁国际社会酌情协助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为依循《联合国宪章》和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和平解决争端并防止和解决冲突而做出努力。
“安全理事会鼓励继续让相关区域和次区域组织酌情参与和平解决争端,包括做出预防冲突、建立信任和调解努力,着重指出利用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在这方面的现有和潜在能力的重要性。
“安理会强调联合国继续与相关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建立有效伙伴关系的效用,以便及早应对争端和新的危机,加强联合国在预防冲突方面的作用。
“安全理事会确认秘书长开展斡旋的重要作用,鼓励秘书长继续酌情与相关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协调和密切合作,尽量通过调解来帮助和平解决冲突。
“安全理事会欢迎区域和次区域组织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安全理事会各项决议和决定,继续作出重大努力和强化维和作用,以预防、调停和解决冲突。
“安全理事会确认,区域和次区域组织通过部署经安全理事会授权的维和行动,以符合《联合国宪章》第八章规定的方式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
“安全理事会请秘书处和所有具备维和能力的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加强它们的工作关系,进一步探讨它们的合作怎样才更有助于完成联合国的任务规定和目标,建立协调一致的维和框架。
“安全理事会着重指出,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八章与相关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和安排建立伙伴关系和开展合作,以支持维和行动,包括在保护平民问题上,同时顾及维和行动的各自任务,并支持建设和平活动和加强区域和国家的自主权。
“安全理事会确认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可在冲突后建设和平、恢复、重建和发展进程中发挥作用,并肯定建设和平委员会与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和安排开展互动和合作的重要性。安理会鼓励委员会继续与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和安排保持密切协商,以确保冲突后的建设和平与恢复工作有更加协调一致和统筹兼顾的战略。
“安全理事会确认,需要酌情同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包括通过其附属机构,密切开展合作,以便更加协调一致地有效执行安理会的决议,包括适用于各种冲突局势的专题性决议。安理会为此进一步鼓励区域和次区域组织与联合国制裁委员会及其专家组充分合作,以便它们开展授权的活动。
“安全理事会重申妇女在预防和解决冲突、和平谈判、建设和平、维持和平、人道主义反应和冲突后重建方面的重要作用,并重申在武装冲突中和冲突后针对性暴力开展预防和保护工作十分重要,还强调联合国和区域和次区域组织要努力确保联合国与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开展的所有和平与安全工作都充分考虑妇女和性别平等观点,包括建立必要的能力。
“安全理事会确认有关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和安排对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做出重要贡献。在这方面,安全理事会鼓励这些组织和安排继续把儿童保护问题列入其宣传、政策、方案和特派团规划工作,并培训人员,在和平行动和实地工作中配置儿童保护人员,在秘书处中设立儿童保护机制,包括任命儿童保护协调人。
“安理会强调,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在处理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需要酌情在维持和平行动的任务规定中考虑到能帮助各国发现和跟踪非法小武器和轻武器的区域文书。安理会鼓励酌情建立或加强次区域或区域合作、协调和信息交流机制,尤其是跨境海关合作及情报分享网络,以期防止、制止和根除小武器和轻武器的非法跨境交易。
“安理会鼓励开展国际和区域合作,以查明小武器和轻武器的来源和转移,防止它们被挪用,包括落入基地组织和其他恐怖主义集团手中。安理会着重指出会员国和国际及区域组织已为此采取了重大步骤。在规定会员国有义务执行安全理事会武器禁运的同时,应同时加强在武器出口问题上的国际和区域合作。
“安全理事会确认需要酌情加强对国家、区域、次区域和国际努力的协调,以加强全球对策,应对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的严重挑战和威胁。
“安全理事会铭记有必要进一步同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和安排探讨如何交流第1540(2004)号决议所涉领域中的经验教训、是否有方案帮助执行该决议以及它们可以在哪些领域中提供援助,包括为第1540(2004)号决议的执行工作指定联络人或协调员。
“安全理事会欢迎安理会负责反恐的附属机构为加强与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的合作做出努力,赞赏地注意到越来越多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做出反恐努力。安理会敦促所有相关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在其各自任务范围内根据国际法提高反恐工作的效力,包括培养自身能力,以帮助会员国努力应对恐怖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的威胁。
“安全理事会还为此赞赏地注意到联合国实体,包括反恐怖主义执行局(反恐执行局)和反恐怖主义执行工作队(反恐执行队),协同其他相关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在能力建设、技术援助和技术援助便利领域开展活动,在接获会员国要求时,协助它们执行反恐战略,鼓励反恐执行局和反恐执行队有重点地提供能力建设、技术援助和技术援助便利。
“安全理事会回顾,司法公正和法律对促进和维持世界和平、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安全理事会为此强调,冲突和冲突后社会要根据国际法正视过去的严重罪行并根据国际法防止今后发生这类罪行,就必须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安全理事会为此着重指出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和安排可通过酌情协助加强各国的司法系统,并通过与国际机制、法院和法庭,包括国际刑事法庭开展合作,推动问责。
“安全理事会确认必须酌情加强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在预防冲突和处理危机以及冲突后实现稳定方面的能力,安理会着重指出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加强维和能力的重要性和国际社会支持其努力的价值。安全理事会请所有会员国酌情在这方面更积极地给予协助。
“安全理事会重申,区域组织有责任为自己筹集人力、财力、后勤以及其他资源,包括由本组织的成员国捐助和组织的伙伴提供支助。安理会强调有必要在区域组织根据联合国的授权开展维持和平行动时,加强为其筹供经费的可预测性、可持续性和灵活性,欢迎各伙伴为此提供宝贵的财务支持。
“安全理事会鼓励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和安排加强和扩大相互合作,包括加强各自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能力。安理会着重指出联合国在这方面提供政治支持和技术专长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秘书长目前正努力扩大和加强联合国同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和安排的定期交流、磋商与合作,着重指出加强这方面努力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会鼓励秘书处与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和安排进一步探讨如何酌情分享它们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能力和经验教训的有关信息,继续汇编最佳做法,尤其是调解、斡旋和维和行动方面的最佳做法。安理会还鼓励加强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和安排在这方面的相互合作与对话。
“安全理事会重点指出,必须在防止冲突、解决冲突、维持和平、建设和平、包括维持宪法秩序,增进人权、民主、法治及制止有罪不罚现象方面,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八章让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和安排发挥作用并与之合作。安全理事会鼓励联合国与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和安排在相互关注的广泛议题上开展合作。
“安理会还鼓励联合国同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和安排开展合作,形成促进宽容与和平的全球对话,增进各国、各文化和各文明之间的了解。
“安全理事会赞扬秘书长做出努力,在提交安全理事会的定期报告中评估联合国与相关区域组织间合作的进展,并请他继续这样做。安理会还请秘书长在提交安全理事会和大会的关于联合国与区域和其他组织的合作的下一份半年期报告中,就如何加强联合国与相关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和安排间的合作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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