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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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372(2001)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2001)号决议
2001年9月28日安全理事会第4385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374(2001)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9年10月19日第1269(1999)号和2001年9月12日第1368(2001)号决议,
又重申断然谴责2001年9月11日在纽约、华盛顿特区和宾夕法尼亚州发生的恐怖主义攻击,并表示决心防止一切此种行为,
还重申这种行为,如同任何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再次申明联合国宪章》所确认并经第1368(2001)号决议重申的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
重申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一切手段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
深为关切在世界各地区,以不容忍或极端主义为动机的恐怖主义行为有所增加,
呼吁各国紧急合作,防止和制止恐怖主义行为,包括通过加强合作和充分执行关于恐怖主义的各项国际公约,
确认各国为补充国际合作,有必要在其领土内通过一切合法手段采取更多措施,防止和制止资助和筹备任何恐怖主义行为,
重申大会1970年10月的宣言(第2625(XXV)号决议)所确定并经安全理事会1998年8月13日第1189(1998)号决议重申的原则,即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不在另一国家组织、煽动、协助或参加恐怖主义行为,或默许在本国境内为犯下这种行为而进行有组织的活动,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所有国家应:
(a) 防止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行为;
(b) 将下述行为定为犯罪:本国国民或在本国领土内,以任何手段直接间接和故意提供或筹集资金,意图将这些资金用于恐怖主义行为或知晓资金将用于此种行为;
(c) 毫不拖延地冻结犯下或企图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参与或协助犯下恐怖主义行为的个人、这种人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实体以及代表这种人和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和实体的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包括由这种人及有关个人和实体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财产所衍生或产生的资金;
(d) 禁止本国国民或本国领土内任何个人和实体直接间接为犯下或企图犯下或协助或参与犯下恐怖主义行为的个人、这种人直接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实体以及代表这种人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和实体提供任何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或金融或其他有关服务;
2. 还决定所有国家应:
(a) 不向参与恐怖主义行为的实体或个人主动或被动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包括制止恐怖主义集团召募成员和消除向恐怖分子供应武器;
(b) 采取必要步骤,防止犯下恐怖主义行为,包括通过交流情报向其他国家提供预警;
(c) 对于资助、计划、支持或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提供安全庇护所的人拒绝给予安全庇护;
(d) 防止资助、计划、协助或犯下恐怖主义行为的人为敌对其他国家或其公民的目的利用本国领土;
(e) 确保把参与资助、计划、筹备或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参与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任何人绳之以法,确保除其他惩治措施以外,在国内法规中确定此种恐怖主义行为是严重刑事罪行,并确保惩罚充分反映此种恐怖主义行为的严重性;
(f) 在涉及资助或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刑事调查或刑事诉讼中互相给予最大程度的协助,包括协助取得本国掌握的、诉讼所必需的证据;
(g) 通过有效的边界管制和对签发身份证和旅行证件的控制,并通过防止假造、伪造或冒用身份证和旅行证件,防止恐怖分子和恐怖主义集团的移动;
3. 呼吁所有国家:
(a) 找出办法加紧和加速交流行动情报,尤其是下列情报:恐怖主义分子或网络的行动或移动;伪造或变造的旅行证件;贩运军火、爆炸物或敏感材料;恐怖主义集团使用通讯技术;以及恐怖主义集团拥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所造成的威胁;
(b) 按照国际和国内法交流情报,并在行政和司法事项上合作,以防止犯下恐怖主义行为;
(c) 特别是通过双边和多边安排和协议,合作防止和制止恐怖主义攻击并采取行动对付犯下此种行为者;
(d) 尽快成为关于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包括1999年12月9日《制止资助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的缔约国;
(e) 加强合作,全面执行关于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以及安全理事会第1269(1999)号第1368(2001)号决议;
(f) 在给予难民地位前,依照本国法律和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国际人权标准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寻求庇护者未曾计划、协助或参与犯下恐怖主义行为;
(g) 依照国际法,确保难民地位不被犯下、组织或协助恐怖主义行为者滥用,并且不承认以出于政治动机的主张为理由而拒绝引渡被指控的恐怖分子的请求;
4. 关切地注意到国际恐怖主义与跨国有组织犯罪、非法药物、洗钱、非法贩运军火、非法运送核、化学、生物和其他潜在致命材料之间的密切联系,在这方面并强调必须加紧协调国家、分区域、区域和国际各级的努力,以加强对国际安全所受到的这一严重挑战和威胁的全球反应;
5. 宣布恐怖主义行为、方法和做法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知情地资助、规划和煽动恐怖主义行为也违反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6. 决定按照其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设立一个由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安全理事会委员会,在适当专家的协助下监测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吁请所有国家至迟于本决议通过之日后90天,并于以后按照委员会提出的时间表,向委员会报告本国为执行本决议而采取的步骤;
7. 指示委员会与秘书长协商,界定其任务,在本决议通过后30天内提出一项工作方案,并考虑其所需支助;
8. 表示决心按照《宪章》规定的职责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确保本决议得到全面执行;
9.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4385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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