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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829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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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828(200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29(2008)号决议
2008年8月4日安全理事会第5948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30(2008)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塞拉利昂局势的决议和主席声明,
赞扬联合国塞拉利昂综合办事处(联塞综合办)对塞拉利昂冲突后复原及该国的和平、安全与发展作出了宝贵贡献,
欢迎2008年4月29日秘书长的报告(S/2008/281)及其关于联合国塞拉利昂建设和平综合办事处的建议,
欣见2008年7月举行了和平、民主的地方选举,认为这些选举是塞拉利昂巩固可持续和平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
强调联合国系统和国际社会必须继续提供支持,尤其是通过加强塞拉利昂政府的能力,促进塞拉利昂的长期和平、安全与发展,
着重指出联塞综合办必须平稳地向新的联合国建设和平综合办事处过渡,而且该办事处必须能切实有效地运作,
欣见在实施《建设和平合作框架》(PBC/2/SLE/1)方面的进展,鼓励塞拉利昂政府通过落实《框架》第一次半年审查的建议,继续与建设和平委员会密切互动协作,
欣见在改革塞拉利昂安全部门方面,尤其是在培养塞拉利昂共和国武装部队(塞武装部队)和塞拉利昂警察(塞警察)的专业素质方面取得进展,强调必须有计划地进一步加强和理顺安全架构,使塞武装部队和塞警察具备长期可持续能力,能够有效地履行任务,
再次表示赞赏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的工作,及其对塞拉利昂实现和解、建设和平及建立法治的重大贡献,重申安理会期待法庭迅速完成工作,并确认在审判和上诉结束后需要作出进一步安排,以处理剩余事项,
欢迎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共体)发挥的作用,并鼓励马诺河联盟和其他组织的成员国继续为建设区域和次区域和平与安全作出努力,
1. 秘书长按照其报告(S/2008/281)所述建议,从2008年10月1日起,设立联合国塞拉利昂建设和平综合办事处(联塞建和办),为期12个月,负责履行下文第3、4、5和8段指定的主要任务;
2. 欢迎秘书长在其报告(S/2008/281)中建议由一名秘书长执行代表领导联塞建和办,并兼任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地代表和联合国驻地协调员,强调联塞建和办需要具备适当的知识专长和充足的物资资源,才能切实有效地履行任务;
3. 联塞建和办将重点放在下列方面并就此向塞拉利昂政府提供支持:
(a) 对国家和地方两级提供政治支持,以查明并化解任何来源的紧张局势和可能爆发冲突的威胁;
(b) 监察和促进人权、民主体制和法治,包括努力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和毒品贩运;
(c) 巩固善治改革,并特别注重诸如反腐败委员会等反腐败工具;
(d) 支持权力下放、对1991年《宪法》进行审查并颁布相关立法;
(e) 与建设和平委员会密切协调并支持其工作,以及实施《建设和平合作框架》和建设和平基金所支持的项目;
4. 强调必须设立一个全面一体化的办事处,以便有效地协调联合国驻塞拉利昂各机构、基金和方案之间的战略和方案,强调联合国系统应根据执行代表作为驻地代表和驻地协调员所担负的职能,支持联塞建和办并与之通力合作;
5. 着重指出联塞建和办、西非经共体、马诺河联盟、国际伙伴和该区域其他联合国特派团之间需要进行密切合作;
6. 强调塞拉利昂政府对本国建设和平、安全及长期发展负有首要责任,鼓励塞拉利昂政府通过定期监察《塞拉利昂建设和平合作框架》实施进度等方式,继续与建设和平委员会密切互动协作,又鼓励国际伙伴继续向塞拉利昂国政府提供支持并与建设和平委员会合作;
7. 吁请塞拉利昂政府和该国所有其他利益攸关方加强努力,促进善治,包括为此确保地方政府有效运作以及继续采取措施打击腐败和改进问责;促进私营部门发展,尤其是为青年人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加强司法机构;通过落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建议等方式促进人权;
8. 强调第1325(2000)号第1820(2008)号决议所确认的妇女在预防和解决冲突以及在建设和平方面的重要作用,强调在执行联塞建和办任务的所有各方面时,应考虑到两性平等观点,并鼓励联塞建和办为此与塞拉利昂政府合作;
9. 秘书长每四个月向安理会通报联塞建和办任务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第一次报告应至迟于2009年1月31日提交;
10.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5948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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