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838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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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 回顾其第1814(2008)号和第1816(2008)号决议,
- 严重关注近来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劫船行为大幅增多,对迅速、安全和有效地向索马里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物资,对国际航运和海上商业航线安全,以及对依照国际法从事的捕捞活动,都构成严重威胁,
- 又关切地注意到海盗行为的暴力程度愈演愈烈,动用了较重型的武器,其在索马里沿海水域的出没范围也越来越大,使用了诸如母船等多种远程资产,其组织更为严密,攻击方式更加诡秘,
- 重申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中体现的国际法确立了适用于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以及其他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
- 赞扬一些国家自2007年11月以来为保护世界粮食计划署(粮食计划署)海运船队作了贡献,赞扬欧洲联盟成立了一个协调单位,负责为欧洲联盟一些成员国在索马里沿海从事的警戒和保护活动提供支助,并赞扬目前正在为欧洲联盟可能采取海上行动而进行的规划,以及为执行第1814(2008)号和第1816(2008)号决议而实施的其他国际或国家举措,
- 注意到最近的人道主义报告指出,到年底,多达350万索马里人将依赖人道主义粮食援助,而且如无海军舰只护送,粮食计划署的海运承包商将不会向索马里运送粮食,表示决心确保粮食计划署运往索马里货物的长期安全,回顾安理会曾在第1814(2008)号决议中请秘书长支持为保护粮食计划署海运船队而作的努力,
- 重申尊重索马里的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统一,
- 注意到2008年9月1日索马里总统给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其中表示过渡联邦政府感谢安全理事会提供的协助,并表示过渡联邦政府愿意考虑与其他国家以及与区域组织开展协作,依照第1816(2008)号决议第7段,在现有基础上更多地进行事先通报,以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
- 回顾其2008年9月4日主席声明(S/PRST/2008/33)中表示欢迎在吉布提签署和平与和解协议并赞扬负责索马里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艾哈迈杜·乌尔德-阿卜杜拉先生一直从事的工作,强调促进在索马里达成全面、持久解决办法的重要性,
- 又回顾其9月4日主席声明(S/PRST/2008/33)中表示注意到双方在《吉布提协议》中要求联合国在120天期间内授权和部署一支国际稳定部队,期待秘书长将在该声明通过后60天内提交的报告,尤其期待其中提供关于一支可行的多国部队的详尽综合说明,并提出关于一支可行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详细行动构想,
- 强调必须建立和平与稳定,加强国家体制,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尊重人权与法治,从而为完全消除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创造条件,
- 认定索马里领海和沿岸公海的海盗和武装劫船事件加剧索马里的局势,而索马里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 1. 重申谴责并痛斥索马里沿海的一切海盗和海上武装劫船行为;
- 2. 吁请关心海上活动安全的国家根据《公约》所体现的国际法,积极参与打击索马里沿岸公海的海盗行为,尤其是部署海军舰只和军用飞机;
- 3. 吁请在索马里沿岸公海和空域有本国海军舰只和军用飞机活动的国家按照《公约》所体现的国际法,在索马里沿岸公海和空域采用必要手段,取缔海盗行为;
- 4. 敦促有能力的国家与过渡联邦政府合作,依照第1816(2008)号决议的规定,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
- 5. 又敦促各国和各区域组织依照第1814(2008)号决议的规定,继续采取行动保护世界粮食计划署海运船队,因为这对于向索马里境内受影响民众运送人道主义援助至关重要;
- 6. 敦促各国依照国际海事组织第A-1002(25)号决议的要求,视需要向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提供咨询和指导,使其了解它们在索马里沿海水域行驶时,应采取哪些适当防范措施以保护自己免遭袭击,或在遭受袭击或遇到袭击威胁情况下应采取哪些应对行动;
- 7. 吁请各国和各区域组织根据上文第3、4和5段彼此协调行动;
- 8. 申明本决议各项规定仅适用于索马里局势,不影响会员国在任何局势中根据国际法所具有的权利或义务或责任,包括《公约》所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尤其强调不得将本决议视作确立习惯国际法;
- 9. 期待秘书长提出第1816(2008)号决议第13段所要求的报告,并表示打算审查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劫船行为的有关情况,以便特别是在过渡联邦政府提出请求时再度延长第1816(2008)号决议第7段所规定授权的期限;
- 10.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5987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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