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878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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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877(200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78(2009)号决议
2009年7月7日安全理事会第6156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79(2009)号决议

决议[编辑]

安全理事会

注意到2009年6月19日秘书长给安理会主席的信(S/2009/333),其中附有2009年5月29日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国际法庭”)庭长的信和2009年5月27日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庭长的信,注意到2009年6月26日秘书长给安理会主席的信,其中附有2009年6月15日国际法庭庭长的信(S/2009/335),并注意到2009年7月7日秘书长给安理会主席的信,其中附有2009年7月1日国际法庭庭长的信(S/2009/336),
回顾1994年11月8日第955(1994)号、1998年4月30日第1165(1998)号、2000年11月30日第1329(2000)号、2002年5月17日第1411(2002)号、2002年8月14日第1431(2002)号、2006年10月13日第1717(2006)号、2008年7月18日第1824(2008)号和2008年12月19日第1855(2008)号决议,
尤其回顾其2003年8月28日第1503(2003)号和2004年3月26日第1534(2004)号决议,其中安全理事会吁请国际法庭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在2004年年底以前完成调查,在2008年年底以前完成所有一审工作,并在2010年完成全部工作,
注意到国际法庭在其关于完成工作战略的报告(S/2009/247)中提出的关于法庭无法在2010年完成其所有工作的评估意见,
审议了国际法庭庭长提出的建议,
表示它决心支持国际法庭为尽早完成其工作所做的努力,
回顾安全理事会在第1824(2008)号决议中将担任上诉分庭法官的常任法官穆罕默德·居内伊(土耳其)和安德列西亚·瓦斯(塞内加尔)的任期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如上诉分庭审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结案,任期则提前结束,
表示安理会期望延长有关法官的任期将提高审判程序的效力,有助于执行国际法庭的《完成工作战略》,
注意到常任法官谢尔盖·阿列克谢耶维奇·叶戈罗夫(俄罗斯联邦)打算辞去其在国际法庭的职务,
深信,鉴于审判程序结束后上诉分庭的工作量预计会增加,因而有必要增加上诉分庭法官人数,
强调必须确保任何上诉分庭法官不被指派审理其在预审或审判阶段曾被指派审理过的案件,
注意到国际法庭庭长考虑到审案法官的服务期限和分担的国际法庭工作量,对其服务条款和条件所表示的关切,
敦促国际法庭采取一切可能措施,迅速完成工作,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2009年12月31日前根据国际法庭在执行《完成工作战略》方面的进展情况,审查关于延长担任上诉分庭法官的国际法庭常任法官任期的问题;
2. 决定将担任国际法庭上诉分庭法官的下列常任法官的任期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审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结案,任期则提前结束:
- 查尔斯·迈克尔·丹尼斯·拜伦(圣基茨和尼维斯)
- 约瑟夫·阿索卡·尼哈尔·德席尔瓦(斯里兰卡)
- 哈立达·拉希德汗(巴基斯坦)
- 阿莱特·拉马鲁松(马达加斯加)
- 威廉·塞库莱(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3. 决定将被任命接替谢尔盖·阿列克谢耶维奇·叶戈罗夫(俄罗斯联邦)的常任法官的任期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审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结案,任期则提前结束;
4. 决定将目前在国际法庭任职的下列审案法官的任期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审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结案,任期则提前结束:
- 艾登·塞法·阿卡伊(土耳其)
- 弗洛朗斯·丽塔·阿雷(喀麦隆)
- 索洛米·巴隆吉·博萨(乌干达)
- 塔格里德·希克迈特(约旦)
- 瓦格恩·约恩森(丹麦)
- 格贝道·古斯塔夫·卡姆(布基纳法索)
- 约瑟夫·爱德华·基奥恩多·马桑切(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李·加库伊加·穆索加(肯尼亚)
- 朴宣基(大韩民国)
- 姆帕拉尼·马米·里夏尔·拉约翰松(马达加斯加)
- 埃米尔·弗朗西斯·肖特(加纳)
5. 决定允许审案法官约恩森在《国际法庭规约》第12条之三第2款规定的累计任期届满后,继续在国际法庭任职;
6. 决定,鉴于情况特殊,虽有《国际法庭规约》第12条之二第3款的规定,但法官约瑟夫·阿索卡·尼哈尔·德席尔瓦和法官埃米尔·弗朗西斯·肖特可以兼职,在其剩余任期内可在其母国从事另一项司法工作或具有同等独立身份的职业,直至指派其审理的案件结案;注意到国际法庭打算于2010年中期结案;强调不得将这种特殊授权视为开创先例。国际法庭庭长有责任确保这项安排符合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会导致利益冲突,也不会延误下达判决书;
7. 决定,虽有《国际法庭规约》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作为例外情况,叶戈罗夫法官一旦在其作为国际法庭法官的职务被接替后继续完成他辞职前已开始审理的案件;并注意到国际法庭打算在2009年年底前结案;
8. 决定修正《国际法庭规约》第13条第3款,以本决议附件所示为准;
9.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6156次会议一致通过。

附件:第13条 分庭的主持人员和法官[编辑]

第13条:分庭的主持人员和法官

3. 在与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常任法官协商后,庭长应从根据本规约第12条之二选举或任命的常任法官中指派2名担任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上诉分庭法官,8名担任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审判分庭法官。虽有第11条第1款和第11条第3款的规定,庭长最多可增派4名审判分庭常任法官在各自被指派审理的案件结案后到上诉分庭任职。调到上诉分庭的每名法官的任期应与在上诉分庭任职的法官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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