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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2231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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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回顾安理会主席声明(S/PRST/2006/15)第1696(2006)第1737(2006)第1747(2007)第1803(2008)第1835(2008)第1929(2010)号决议

重申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承诺和该条约所有缔约国全面遵守义务的必要性,回顾缔约国有权按照该条约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不受歧视地为和平目的进行核能的研究、生产和利用,

强调必须做出政治和外交努力,通过谈判找到解决办法,保证伊朗的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注意到这种解决办法有利于核不扩散,

欢迎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美国、欧洲联盟外交事务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和伊朗为长期全面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做出外交努力,最后在2015年7月14日达成了《联合全面行动计划》( 《全面行动计划》)(S/2015/544,见本决议附件 A),并成立了联合委员会,

欢迎伊朗在《全面行动计划》中重申,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寻求、发展或获取核武器,

注意到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美国和欧洲联盟2015年7月14日发表声明(S/2015/545,见本决议附件 B),以便提高透明度,为充分执行《全面行动计划》创造有利的气氛,

申明达成《全面行动计划》表明安理会对这一问题的审议有重大转变,并表示希望在执行《全面行动计划》的基础上与伊朗建立新关系,圆满结束对这一问题的审议,

申明全面执行《全面行动计划》将有助于建立伊朗核计划只用于和平目的的信心,

强烈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发挥必不可少的独立作用,核查保障监督协定的遵守情况,包括查明未将已申报的核材料转用于未申报的用途,没有未申报的核材料和核活动,并在这方面通过执行伊朗与原子能机构2013年11月11日商定的“合作框架”和“澄清以往和现有未决问题的路线图”,确保伊朗的核计划只用于和平目的,同时认识到原子能机构在协助全面执行《全面行动计划》方面的重要作用,

申明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措施是核不扩散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确保各国遵守相关保障监督协定规定的义务等方式增进各国之间的信任,帮助加强它们的集体安全,有助于创建一个有利于核合作的环境,还认识到要高成效、高效率地实施保障监督,原子能机构就要与各国开展合作,原子能机构秘书处将继续就保障监督问题与各国进行公开对话以提高透明度和建立信任,就保障监督的实施同各国交换意见,并在这方面避免阻碍伊朗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或和平核活动领域中的国际合作;尊重现行的保健、安全、实物保护和其他安保规定以及个人的权利;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保护商业、技术和工业机密以及它所掌握的其他保密信息,

鼓励会员国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中,在《全面行动计划》的框架内,同伊朗开展合作,包括采用原子能机构参与的方式,并依照《全面行动计划》附件三参与共同确定的民用核合作项目,

注意到以往各项决议的规定和本决议预计会提出的其他措施将被终止,请会员国适当考虑到这些变化,

强调《全面行动计划》有利于推动和促进与伊朗发展正常的经济和贸易联系及合作,同时考虑到各国在国际贸易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着重指出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会员国有义务接受和执行安全理事会的决定,

1.赞同《全面行动计划》,敦促按照《全面行动计划》中规定的时间表全面执行该计划;

2.促请所有会员国、区域组织和国际组织采取适当行动支持执行《全面行动计划》,包括采取与《全面行动计划》和本决议提出的实施计划相应的行动,不采取不利于履行根据《全面行动计划》作出的承诺的行动;

3.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根据《全面行动计划》,在伊朗的核相关承诺的整个有效期内对这些承诺进行必要的核查和监测,重申伊朗在原子能机构提出要求时全面予以配合才能解决原子能机构报告提出的所有未决问题;

4.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定期向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报告伊朗履行它根据《全面行动计划》作出的承诺的最新情况,并酌情同时向安全理事会通报情况,还总干事在他有合理理由认为发生直接影响履行根据《全面行动计划》作出的承诺的问题时,随时向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报告情况,并同时向安全理事会报告;

终止

5.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在原子能机构核实伊朗已采取《全面行动计划》附件五第15.1至15.11段规定的行动时,立即向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提交报告,确认这一事实,同时将报告提交安全理事会;

6.还请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在原子能机构达成总体结论,认定伊朗境内的所有核材料仍用于和平活动时,立即向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提交报告,确认这一结论,同时将报告提交安全理事会;

7.依照《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决定,在安全理事会收到第 5 段所述原子能机构的报告时:

(a)终止第 1696(2006)、第 1737(2006)、第 1747(2007)、第 1803(2008)、第1835(2008)、第 1929(2010)和第2224(2015)号决议的规定;

(b) 各国应在附件 B 第 1、2、4 和 5 段以及第 6 段(a)至(f)分段各自规定的期限内,遵守每段和每个分段的规定,促请各国遵守附件 B 的第 3 和第 7 段;

8.依照《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决定,在《全面行动计划》规定的生效日 10 年后的同一天,终止本决议的所有规定,且第 7(a)段所述的以往各项决议都不再适用,安全理事会届时将结束对伊朗核问题的审议,并从安理会处理中的事项清单中删除“不扩散”项目;

9.依照《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决定,如果根据第 12 段适用了以往决议的规定,将不会发生附件 B 和本决议第 8 段所述的终止;

以往各项决议的规定的适用

10.鼓励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美国、欧洲联盟(欧盟)和伊朗(《全面行动计划》参与方)通过《全面行动计划》规定的程序解决在履行根据该计划作出的承诺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表示打算处理《全面行动计划》参与方可能对另一参与方严重不履行承诺行为提出的投诉;

11.依照《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决定,如收到某个《全面行动计划》参与国的通知,内称它认为有严重不履行根据《全面行动计划》作出的承诺的问题,则安理会将在 30 天内对一项让本决议第 7(a)段所述的终止继续生效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还决定,如在收到上述通知后 10 天内没有安全理事会成员提交这一决议草案以供表决,安全理事会主席将提出该决议草案,并在收到上文所述通知 30 天内将其付诸表决,表示打算考虑有关问题所涉国家的意见和《全面行动计划》设立的咨询委员会对有关问题的看法;

12.依照《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决定,如果安全理事会未通过第 11 段所述决议,让第 7(a)段所述的终止继续生效,则从收到第 11 段所述向安全理事会发出的通知第三十天后的格林尼治标准时间午夜起,再度适用根据第 7(a)段终止的第 1696(2006)、第 1737(2006)、第 1747(2007)、第 1803(2008)、第 1835(2008) 和第 1929(2010)号决议的全部规定,适用方式与本决议通过前的方式相同,并终止本决议第 7、8 和 16 至 20 段规定的措施,除非安全理事会另有决定;

13.强调,一旦安全理事会收到第 11 段所述通知,伊朗和其他《全面行动计划》参与方应努力解决有关问题,表示打算在导致发出通知的问题得到解决的情况下,防止再度适用这些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决定,如发出通知的《全面行动计划》参与国向安全理事会通报,这一问题已在上文第 12 段规定的 30 天期限结束前得到解决,那么尽管有上文第 12 段的规定,本决议的各项规定,包括上文第 7(a)段中的终止规定,应继续生效,注意到伊朗声明,如果根据第 12 段全部或部分再度适用以往决议的规定,伊朗会将此视为停止履行它根据《全面行动计划》作出的承诺的理由;

14.申明在根据第 12 段适用以往各项决议的规定时,不追溯适用任何一方与伊朗或伊朗个人和实体在适用日期之前签订的合同,但条件是,此类合同预定开展的活动和合同的履行符合《全面行动计划》、本决议以及以往各项决议;

15.申明,根据第 12 段适用以往决议的规定并不是要伤害那些在适用这些规定前以符合《全面行动计划》和本决议的方式与伊朗或伊朗个人和实体有商业往来的个人和实体,鼓励会员国相互就这种伤害进行协商,采取行动减轻对这些个人和实体造成的这种意外伤害,决定在根据第 12 段适用以往各项决议的规定时,不对在适用这些规定前以符合《全面行动计划》、本决议和以往各项决议的方式与伊朗进行商业活动的个人和实体,追溯适用这些措施;

执行《全面行动计划》

16.依照《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决定,审查联合委员会对各国参加或允许开展附件 B 第 2 段规定的核活动的提案提出的建议,并决定,除非安全理事会在收到建议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决议,拒绝联合委员会的建议,否则应视这些建议获得批准;

17.寻求参加或允许开展附件B第2段规定活动的会员国向安全理事会提交提案,表示安理会打算把这些提案提交《全面行动计划》设立的联合委员会审查,请安全理事会成员提供这些提案的相关信息并对其发表意见,鼓励联合委员会适当考虑这些信息和意见,请联合委员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或者在延期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理事会提出它对这些提案的建议;

18.秘书长为支持执行《全面行动计划》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通过商定的实际可行安排,促进与会员国的沟通以及安全理事会与联合委员会之间的沟通;

19.原子能机构和联合委员会按照《全面行动计划》的规定,酌情进行协商和信息交流,还请出口国按照《全面行动计划》附件四与联合委员会合作;

20.联合委员会审查有关附件 B 第 2 段所述转让和活动的提案,以便在符合本决议和《全面行动计划》的规定和目标的情况下,建议批准向伊朗转让它根据《全面行动计划》开展的核活动所需要的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鼓励联合委员会制定程序,确保详细和深入审查所有此类提案;

豁免

21.依照《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决定,第 1696(2006)、第 1737(2006)、第 1747(2007)、第 1803(2008)、第 1835(2008)和第 1929(2010)号决议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全面行动计划》参与国或同它们协调采取行动的会员国供应、销售或转让直接涉及以下事项的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也不适用于这些国家提供任何相关技术援助、训练、财务援助、投资、中介服务或其他服务:(a) 改装福尔多设施的两个级联,以便稳定地生产同位素;(b) 出口多于 300 公斤定量的伊朗浓缩铀,以换取天然铀;(c) 按商定的概念设计并在其后按商定的这类反应堆的最后设计,实现阿拉卡反应堆的现代化;

22.依照《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决定,从事第 21 段允许的活动的会员国应确保:(a) 所有这些活动都严格按照《全面行动计划》开展;(b) 它们在开展这些活动时提前 10 天通知第 1737(2006)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并在联合委员会已经设立时,提前 10 天通知该委员会;(c) 第 1737(2006)号决议所述原子能机构信息公报的最新版本提出的准则中的要求得到适当满足;(d) 它们有权核实所提供的任何物项的最终用途和最终使用地点,并能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e) 如向伊朗供应第 1737(2006)号决议所述原子能机构信息公报最新版本所列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在提供、销售或转让的 10 日内通知原子能机构;

23.又依照《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决定,在必要时,第 1696(2006)、第1737(2006)、第 1747(2007)、第1803(2008)、第1835(2008)和第 1929(2010)号决议规定的措施不应适用于事先得到第1737(2006)号决议所设委员会逐案批准的以下转让和活动:

(a)与执行《全面行动计划》附件五第 15.1-15.11 段所述核行动直接相关;

(b)为筹备实施《全面行动计划》所需;或

(c)经委员会认定,符合本决议目标;

24.注意到,如果根据第 12 段适用以往各项决议的规定,则第 21、22、23 和 27 段的规定继续有效;

其他事项

25.决定作出必要的实际可行安排,直接开展与执行本决议有关的各项工作,包括开展附件 B 规定的工作和公布指南;

26.敦促所有国家、联合国相关机构和其他有关各方在安全理事会开展与本决议有关的工作时与安理会充分合作,尤其是提供它们掌握的本决议中各项措施执行情况的信息;

27.决定《全面行动计划》中的所有规定仅为欧洲三国/欧盟+3 与伊朗之间执行本计划所用,不应认为它们是在为其他国家或者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和《不扩散条约》及其他相关文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为国际公认的原则和惯例,确立先例;

28.回顾第 1737(2006)号决议第 12 段规定的措施不应阻止被指认的个人或实体根据在这一个人或实体被列名前签订的合同付款,前提是该决议第 15 段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强调,如果根据本决议第 12 段再度适用以往各项决议的规定,则本规定将适用;

29.强调所有国家都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不得应伊朗政府,或伊朗境内任何人或实体,或按第 1737(2006)号决议和有关决议指认的人或实体,或任何通过或者为这些人或实体提出索赔的人的请求,对因适用第 1737(2006)、第 1747(2007)、第 1803(2008)、第 1929(2010)号决议和本决议的规定而无法执行的合同或其他交易提出索赔;

30.决定继续处理此案,直至根据第 8 段终止本决议各项规定。

附件 A:《联合全面行动计划》(《全面行动计划》),2015 年 7 月 14 日,维也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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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欧洲三国/欧盟+3(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以及欧洲联盟外交事务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欢迎这一历史性的《联合全面行动计划》(《全面行动计划》),因为它将确保伊朗的核计划只用于和平目的,是处理这一问题方式的一个重大转变。它们期待《全面行动计划》的全面执行积极促进区域和国际和平与安全。伊朗重申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寻求、发展或获取核武器。

伊朗期盼全面行动计划让它出于科学和经济上的考虑,根据《全面行动计划》推动一个只用于和平目的的本国核计划,以建立信任和鼓励国际合作。在这方面,伊朗的和平目的核计划,包括它的浓缩活动,将根据国际不扩散准则,在实行《全面行动计划》所述的相互商定的初步限制后,以合理的速度逐渐发展成一个只用于和平目的的商业计划。

欧洲三国/欧盟+3 期盼《全面行动计划》的执行会逐步让它们相信,伊朗的计划只用于和平目的。《全面行动计划》根据实际需求列有相互商定的参数,并列有对伊朗核计划的范围(包括对浓缩活动和研发)的商定限制。《全面行动计划》论及欧洲三国/欧盟+3 的关注事项,包括提出了保障透明度和进行核查的全面措施。

《全面行动计划》将全面解除所有涉及伊朗核计划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裁、多边制裁和各国的制裁,包括在贸易、技术、金融和能源领域的准入方面采取的步骤。

序言和一般性规定

一.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和欧洲三国/欧盟+3(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以及欧洲联盟外交事务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已经商定本长期《联合全面行动计划》(《全面行动计划》)。本全面行动计划采用了逐步渐进的方式,列有本文件及其附件所述的相互承诺,将提交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认可。

二. 《全面行动计划》的全面执行将确保伊朗的核计划只用于和平目的。

三. 伊朗重申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寻求、发展或获取核武器。

四. 《全面行动计划》的成功执行将会让伊朗充分享有按《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不扩散条约》)为其规定的义务,根据该条约相关条款为和平目的发展核能源的权利,伊朗的核计划将享有与《不扩散条约》的其他任何非核武器缔约国的核计划相同的待遇。

五. 《全面行动计划》将全面解除所有涉及伊朗核计划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裁、多边制裁和各国的制裁,包括在贸易、技术、金融和能源领域的准入方面采取步骤。

六. 欧洲三国/欧盟+3 和伊朗重申它们致力于维护《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联合国宗旨和原则。

七. 欧洲三国/欧盟+3 确认,《不扩散条约》依然是核不扩散机制的基石,是谋求核裁军与和平利用核能的根本基础。

八. 欧洲三国/欧盟+3 承诺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本着诚意积极地执行《全面行动计划》,不采取任何破坏《全面行动计划》的成功执行和不符合其的文字、精神和本意的行动。欧洲三国/欧盟+3 不会提出替代《全面行动计划》所述制裁和限制措施的歧视性管制和程序要求。《全面行动计划》以执行 2013 年 11 月 24 日在日内瓦商定的联合行动计划为基础。

九. 将设立一个由欧洲三国/欧盟+3 和伊朗组成的联合委员会来监测《全面行动计划》的执行,履行《全面行动计划》规定的职能。联合委员会将处理《全面行动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相关附件详细做出的规定来开展工作。

十. 将请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监测和核实《全面行动计划》详细开列的自愿核相关措施。将请原子能机构定期向理事会通报最新情况,按《全面行动计划》的规定定期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报最新情况。所有有关各方都将全面遵守原子能机构关于信息保密的所有细则和条例。

十一. 《全面行动计划》中的所有规定和措施仅为欧洲三国/欧盟+3 与伊朗之间执行本计划所用,不应认为它们是在为其他国家或者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和《不扩散条约》及其他相关文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为国际公认的原则和惯例,确立先例。

十二. 本文件的有关附件论及执行《全面行动计划》的技术细节。

十三. 欧洲三国/欧盟+3 国家和伊朗将在全面行动计划框架内,按附件三所述,酌情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开展合作,开展相互商定的民用核合作项目,包括通过原子能机构这样做。

十四. 欧盟+3 将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提交一份认可《全面行动计划》的决议草案,申明《全面行动计划》的缔结表明安理会对这一问题的审议有重大转变,并表示安理会愿意与伊朗建立新关系。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这一决议还将对以下事项作出规定:在执行日终止以往各决议做出的规定;规定各项具体限制;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生效日后的第十年结束对伊朗核问题的审议。

十五. 《全面行动计划》的各项规定将按下文规定的和有关附件开列的各自期限来执行。

十六. 欧洲三国/欧盟+3 和伊朗将每两年,或在需要时在不到两年时,举行部长级会议,以便审查和评估进展,并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适当的决定。

伊朗和欧洲三国/欧盟+3将在《全面行动计划》及其附件所述时间框架内采取以下自愿措施

核领域

A 浓缩、浓缩的研发、存量

1. 伊朗的长期计划中有对所有铀浓缩和铀浓缩相关活动的某些商定限制,包括对头 8 年中的特定研发活动的某些限制,只用于和平目的浓缩活动在其后会按附件一所述,以合理的速度逐渐进入下一个阶段。作为对伊朗的保障监督协定附加议定书的初步声明的一部分,伊朗要提交它的浓缩和浓缩研发长期计划,伊朗将信守它在这一计划中做出的自愿承诺。

2. 伊朗将在 10 年中开始停用它的 IR-1 型离心机。在这一期间,伊朗将保留它在纳坦兹的浓缩能力,安装的总浓缩能力为 5060 台 IR-1 型离心机。纳坦兹多余的离心机和浓缩相关基础设施将按附件一的规定入库并不断接受原子能机构的监测。

3. 伊朗将继续以不累积经过浓缩的铀的方式进行浓缩研发工作。伊朗在 10 年中的铀浓缩研发工作将按附件一的规定,只使用 IR-4、IR-5、IR-6 和 IR-8 型离心机,伊朗将按附件一的规定,不采用其他用于铀浓缩的同位素分离技术。伊朗将按附件一所述,继续试用 IR-6 和 IR-8 型离心机,并在八年半后开始试用数目最多为 30 台的 IR-6 和 IR-8 型离心机。

4. 伊朗在停用其 IR-1 型离心机时,除了附件一做出规定外,将不生产或装配其他离心机,并将用相同型号的离心机替换失灵的离心机。伊朗将只为《全面行动计划》规定的目的生产先进的离心机。从第八年结束时起,伊朗将按附件一所述,开始生产商定数量的没有转子的 IR-6 和 IR-8 型离心机,并把生产出的所有机器存放在纳坦兹,接受原子能机构的不断监测,直至伊朗的长期浓缩和浓缩活动计划需要使用它们时。

5. 伊朗将根据自己的长期计划,在 15 年内只在纳坦兹浓缩厂进行铀浓缩相关活动,包括开展接受保障监督的研发工作,铀浓缩度最多维持在 3.67%,并不在福尔多进行任何铀浓缩和铀浓缩研发工作,不存留任何核材料。

6. 伊朗将把福尔多厂变成一个核、物理和技术中心。将在商定的研究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合作形式包括建立联合科学伙伴关系。六级联 1044 IR-1 型离心机将继续放在福尔多厂的一座楼中。 这些离心机的两个级联将在不加铀的情况下继续工作,并通过适当的设施改造转用于生产稳定同位素。其他四个级联及相关设施将停用。其他所有离心机和浓缩相关设施将拆除,并按附件一的规定入库并接受原子能机构的不断监测。

7. 在 15 年中,随着伊朗逐步达到为伊朗生产的核燃料规定的国际合格标准,它将保留最多 300 公斤的经过浓缩的六氟化铀(UF6),丰度最多为 3.67%,或保留当量的其他化学形态的铀。多余的铀按国际价格出售,运送给国际买家以换取交运给伊朗的天然铀,或进行稀释,以达到天然铀的丰度。伊朗核反应堆中的来自俄罗斯或其他来源的组装好的燃料组件中的浓缩铀不计入上述 300 公斤的 UF6 存量,如果其他来源的组件符合附件一规定的标准。联合委员会将支持为伊朗提供援助,包括酌情通过原子能机构的技术合作,以便达到为伊朗生产的核燃料规定的国际合格标准。剩余的所有浓缩至 5% 和 20%之间的氧化铀将制成燃料,供德黑兰研究反应堆使用。德黑兰反应堆需要的其他燃料将以国际市场价格提供给伊朗。

B 阿拉克、重水、后处理

8. 伊朗将根据商定的方案设计,在阿拉克重新设计和建造一个现代化的重水研究反应堆,这一工作以国际伙伴关系形式进行,由国际伙伴关系来核证最后的设计。该反应堆将协助和平目的核研究和生产医疗和工业用途的放射性同位素。重新设计和建造的阿拉克反应堆不会生产武器级钚。除了首次装填的堆芯外,重新设计的反应堆的燃料组件的所有重新设计和生产活动都将在伊朗进行。在反应堆使用寿命期间,阿拉克产生的所有乏燃料将运出伊朗。欧洲三国/欧盟+3 各方、伊朗和经过相互商定的其他国家将参加这一国际伙伴关系。伊朗作为所有人和项目主管方,将起主导作用,欧洲三国/欧盟+3 和伊朗将在执行日前缔结一份正式文件,界定欧洲三国/欧盟+3 参与方的职责。

9. 伊朗计划跟上国际技术发展的趋势,让今后的发电和研究用途反应堆使用轻水,加强国际技术合作,包括保障必要燃料的供应。

10. 在 15 年内,伊朗不再建造重水反应堆或积累重水。所有多余的重水将出口到国际市场上。

11. 伊朗打算按它将同乏燃料接收方适当签订的合同的规定,把今后和现有的发电和研究用途反应堆的所有乏燃料运出国,进行进一步的处理或处置。

12. 伊朗在 15 年内不会,也不打算在其后进行任何乏燃料后处理或建造能够进行乏燃料后处理的设施,或进行后处理研发活动以建立乏燃料后处理能力,但唯一的例外是进行分离活动,而这只是为了用经过辐照的浓缩铀靶来生产医疗和工业用途放射性同位素。

C 透明度和建立信任措施

13. 伊朗将依照其总统和议会的各自职能,根据附加议定书第 17(b)条,临时适用其全面保障监督协定的附加议定书,并在附件五规定的时限内着手予以批准,全面执行经修订的保障监督协定附属安排准则 3.1。

14. 伊朗将全面执行同原子能机构商定的“澄清以往和现有未决问题的路线图”,该路线图中有处理原子能机构 2011 年 11 月 8 日报告(GOV/2011/65)附件提到的涉及伊朗核计划的以往和现有问题的安排。伊朗将在 2015 年 10 月 15 日完成全面开展路线图规定活动的工作,其后总干事将在 2015 年 12 月 15 日向理事会提交解决以往和现有所有问题的评估报告,并向理事会提交一项采取必要行动的决议,以便在不妨碍理事会职权范围的情况下了结这一事项。

15. 伊朗将允许原子能机构在自愿措施的各自期限内监测它们的执行情况,并按《全面行动计划》及其附件的规定,实施透明度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原子能机构在伊朗长期派驻人员;原子能机构在 25 年内监测伊朗从所有铀精矿厂生产的铀精矿;在 20 年内对离心机转子和波纹管进行限用和监视;使用原子能机构核准和核证的现代技术,其中包括在线浓缩量量测和电子封条;按附件一所述,建立一个可靠机制,迅速解决原子能机构在 15 年内进入的问题。

16. 伊朗将按附件一的规定,不开展有助于发展核爆炸装置的活动(包括铀冶金和钚冶金活动),其中包括研发活动。

17. 伊朗将根据附件四所述、经安全理事会决议认可的《全面行动计划》所列采购渠道开展合作与行事。

制裁

18. 认可《全面行动计划》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将在原子能机构核实伊朗采取了商定的核相关措施的同时,终止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于伊朗核问题的以往各项决议——第1696(2006)、第1737(2006)、第1747(2007)、第1803(2008)、第 1835(2008)、第 1929(2010)和第 2224(2015)号决议——的所有规定,并将按附件五所述,规定具体的限制。

19. 欧盟将在原子能机构核实伊朗按附件五所述采取了商定的核相关措施的同时,终止后经修正的用于实施所有核相关经济和金融制裁的欧盟条例的所有规定,包括相关的指认,这些规定涉及附件二所述的以下领域中的所有制裁和限制措施:

一 欧盟的人和实体(包括金融机构)与伊朗人和实体(包括金融机构)之间的转账;

二. 银行活动,包括伊朗银行在欧盟成员国领土内建立新的代理行关系和开设新分行和附属机构;

三. 提供保险和再保险;

四. 为附件二附录 1 开列的人和实体,包括伊朗中央银行和伊朗金融机构,提供特别金融信息服务,包括银行国际代码;

五. 为同伊朗开展贸易提供金融支持(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

六. 承诺为伊朗政府提供赠款、财务援助和优惠贷款;

七. 买卖公共债券或公共担保债券;

八. 进口和运输伊朗石油、石油产品、天然气和石化产品;

九. 出口石油、天然气和石化行业的关键设备或技术;十. 对石油、天然气和石化行业的投资;十一. 出口关键的海军装备和技术;十二. 设计和建造货轮和油轮;十三. 提供船旗和海运分类服务;十四. 伊朗货运飞机出入欧盟机场;十五. 出口黄金、贵金属和钻石;

十六. 运送伊朗纸币和硬币;

十七. 出口石墨、金属原料或半成品,例如铝和钢铁,出口用于整合工业流程的软件;

十八. 指认附件二附录 1 所列个人、实体和机构(冻结资产和拒发签证);以及

十九. 与以上每一类相关的服务。

20. 欧盟将在生效日后的第8年或在原子能机构得出了伊朗境内的所有核材料都用于和平活动的总体结论时(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终止欧盟执行欧盟关于扩散相关的所有制裁的全部规定,包括相关的指认。

21. 美国将根据《全面行动计划》,在原子能机构核实伊朗按附件五所述采取了商定的核相关措施的同时,停止实施附件二所述制裁,并将继续这样做。这些制裁涉及附件二所述的以下领域:

一 同附件二所列伊朗银行和金融机构,包括伊朗中央银行和附件二附录 3 所列被外国资产管制处认为列在被特别指认的国民和被阻禁者名单(被指禁者名单)上的个人和实体进行的金融和银行交易(包括在非美国金融机构开设和持有代理行账户和过手支付账户、投资、外汇交易和信用证);

二. 用伊朗里亚尔进行的交易;

三. 向伊朗政府提供美钞;

四. 对伊朗海外收入的双边贸易的限制,包括对转账的限制;

五. 购买、认购或协助发行伊朗主权债务,包括政府债券;

六. 为伊朗中央银行和附件二附录 3 所列伊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信息服务;

七. 承销服务、保险或再保险;

八. 旨在减少伊朗原油销售量的努力;

九. 对伊朗石油、天然气和石化行业的投资(包括参加合资企业)和为其提供货物、服务、信息、技术和技术专长和支持;

十. 购买、获取、销售、运输或推销伊朗的石油、石化产品和天然气;十一. 向伊朗出口、销售或提供精练石油产品和石化产品;十二. 同伊朗能源行业进行交易;

十三. 同伊朗海运和造船业以及港口经营方进行交易;

十四. 买卖黄金和其他贵金属;

十五. 向伊朗买卖石墨、金属原料或半成品,例如铝和钢铁、煤炭和用于整合工业流程的软件;

十六. 销售、供应或转让伊朗汽车行业使用的货物与服务;十七. 与以上每一类相关的服务受到的制裁;

十八. 从被指禁者名单、规避海外制裁者名单和/或非被指禁者伊朗制裁法案名单上删除附件二附录 3 所列个人和实体;以及

十九. 终止 13574、13590、13622 和 13645 号行政命令和 13628 号行政命令的第 5–7 节和第 15 节。

22. 美国将按附件二所述,根据附件五允许向伊朗出售商用客机和相关部件与服务;根据《全面行动计划》准许受美国人掌控的非美国人同伊朗开展活动;并准许把原产伊朗的地毯和食物进口到美国。

23. 美国将在生效日后的第8年或在原子能机构得出了伊朗境内的所有核材料都用于和平活动的总体结论时(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酌情采取立法行动,终止或作出修改以终止对购置核相关商品与服务以开展《全面行动计划》所述核活动实行的制裁,以便与美国根据《不扩散条约》对其他非核武器国家采用的做法保持一致。

24. 欧洲三国/欧盟和美国在附件二中明确完整列出所有核相关制裁或限制措施,并将根据附件五予以解除。附件二还开列从“执行日”起解除制裁产生的影响。如果伊朗在执行日后的任何时候认为欧洲三国/欧盟+3 的任何其他核相关制裁或限制措施阻止按《全面行动计划》所述完全解除有关制裁,则全面行动计划的有关参与方将同伊朗进行磋商,以解决有关问题,如果双方都认为解除该项制裁或限制措施是适当的,则全面行动计划的有关参与方将采取适当的行动。如果双方未能解决有关问题,伊朗或欧洲三国/欧盟+3 的任何成员都可将问题提交联合委员会处理。

25. 如果美国的州或地方一级的某项法律妨碍按本全面行动计划的规定开展解除制裁的工作,美国将在考虑到现有的所有各项授权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步骤,以期开展上述工作。美国将积极鼓励州或地方一级官员顾及根据《全面行动计划》解除制裁体现出的美国政策的转变,不采取不符合这一政策转变的行动。

26. 欧盟将在不损害《全面行动计划》规定的解决争议程序的情况下,不再度采用或再度实施根据《全面行动计划》终止执行的制裁。联合国安全理事将不出台新的核制裁,欧盟也不会推出新的核制裁或限制措施。美国将诚意做出最大努力,维持《全面行动计划》,不阻碍伊朗充分享受附件二所述解除制裁带来的好处。美国政府将依照该国总统和国会的各自职责采取行动,在不损害《全面行动计划》规定的解决争议程序的情况下,不再度采用或再度实施它根据《全面行动计划》停止适用的附件二所述的制裁。美国政府将依照该国总统和国会的各自职责采取行动,不实施新的核制裁。伊朗已经表示,如果再度采用或再度实施附件二规定的制裁,或实施新的核制裁,伊朗会将此视为全部或部分停止履行它根据《全面行动计划》作出的承诺的理由。

27. 欧洲三国/欧盟+3 将采取适当的行政和监管措施,确保根据《全面行动计划》解除制裁的明确性和有效性。欧盟与其成员国以及美国将公布相关准则,并发表关于根据《全面行动计划》解除制裁或限制措施的细节的说明。欧盟与其成员国和美国承诺就此类准则和声明的内容定期和随时酌情与伊朗进行协商。

28. 欧洲三国/欧盟+3 和伊朗承诺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在建设性的氛围中真诚地执行《全面行动计划》,不采取破坏《全面行动计划》的成功执行的不符合该计划文字、精神和本意的行动。欧洲三国/欧盟+3 和伊朗的高级政府官员将竭尽全力,支持《全面行动计划》的成功执行,包括公开发表声明。 欧洲三国/欧盟+3 将采取解除制裁的所有必要措施,不提出替代《全面行动计划》所述制裁和限制措施的歧视性管制和程序要求。

29. 欧盟及其成员国和美国将根据各自的法律,不采取任何违背它们关于不妨碍《全面行动计划》的成功执行的承诺、尤其旨在直接对与伊朗的贸易和经济关系正常化产生不利影响的政策。

30. 欧洲三国/欧盟+3 将不对从事《全面行动计划》规定的解除制裁相关活动的个人或实体适用制裁或限制性措施,但前提是此类活动符合欧洲三国/欧盟 +3 的现行法律规章。在按照附件二的规定根据《全面行动计划》解除制裁后,可依照适用的国家法律审查对目前可能违反此类制裁的行为进行的调查。

31. 欧盟及其成员国将根据附件五规定的时间,并按照附件二及其附录所述,终止适用于被指认实体和个人、包括伊朗中央银行和伊朗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的措施的执行。美国将根据附件五规定的时间,并按照附件二及其附录所述,撤销“被特别指认的国民和被阻禁者名单”及“海外规避制裁者名单”对某些实体和个人的指认。

32. 欧洲三国/欧盟+3 国家和国际参与方将按照附件三的详述,与伊朗一起参加和平利用核技术领域中的联合项目,包括原子能机构的技术合作项目,项目涵盖核电厂、研究反应堆、燃料组装、聚变等商定联合高级研发、建设一个先进的区域核医疗中心、人员培训、核安全与保安以及环境保护。这些国家将酌情采取必要措施来执行这些项目。

33. 欧洲三国/欧盟+3 和伊朗将商定确保伊朗进入贸易、技术、金融和能源领域的步骤。欧盟将进一步探讨欧盟、欧盟成员国和伊朗可在那些领域开展合作,并在这方面考虑利用出口信贷等现有工具来促进伊朗境内的贸易、项目融资和投资。

执行计划

34. 伊朗和欧洲三国/欧盟+3 将按照附件五规定的顺序履行根据《全面行动计划》作出的承诺。执行里程碑如下:

一. “完成日”是欧洲三国/欧盟+3 与伊朗完成《全面行动计划》谈判之日,其后应立即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提交关于核可《全面行动计划》的决议,以便立即通过。

二. “生效日”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核可《全面行动计划》90 天后的那一天,或是《全面行动计划》参与方都同意确定的更早的一天,届时《全面行动计划》和根据《全面行动计划》作出的承诺将生效。自该日起,《全面行动计划》参与方将做出必要的安排和准备以履行根据《全面行动计划》做出的承诺。

三. “执行日”是欧盟和美国在原子能机构提交报告核实伊朗已执行附件五第 15.1 至 15.11 节所述核措施的同时,分别采取附件五第 16 和 17 节所述行动之日,也是在联合国一级根据安全理事会决议采取附件五第 18 节所述行动之日。

四. “过渡日”是生效日过 8 年后之日,或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提交报告称原子能机构已达成伊朗的所有核材料仍用于和平活动的总体结论之日,以较早者为准。欧盟和美国将在这一日分别采取附件五第 20 和 21 节所述行动,伊朗将根据总统和议会的宪法职责,寻求批准《附加议定书》。五.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终止日”是关于核可《全面行动计划》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按照其规定终止之日,这一日应是“生效日”过 10 年后之日,但条件是以往各项决议的规定没有得到恢复。欧盟将在这一日采取附件五第 25 节所述行动。

35. 上文规定及附件五规定的顺序和里程碑不影响《全面行动计划》提出的《全面行动计划》各项承诺的期限。

解决争议机制

36. 如果伊朗认为欧洲三国/欧盟+3 的任何一方或所有各方都没有履行根据《全面行动计划》做出的承诺,它可将其提交联合委员会解决;同样,如果欧洲三国/欧盟+3 的任何一方认为伊朗没有履行根据《全面行动计划》做出的承诺,也可以采取相同行动。除了以协商一致方式予以延长外,联合委员会将有 15 天的时间来解决问题。经联合委员会审议后,任何参与方如认为履行承诺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都可将其提交给各国外交部长。除了以协商一致方式予以延长外,外交部长将有 15 天的时间来解决问题。在联合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在进行部长级审查的同时(或不进行部长级审查)——提出投诉的参与方或其履行承诺情况受到质疑的参与方可要求咨询委员会审议有关问题,咨询委员会将由三名成员(争议双方各任命一名成员,另有一名独立成员)组成。咨询委员会应在 15 天内对履行承诺问题提出一项不具约束力的意见。如果问题在上述 30 天后仍未得到解决,联合委员会将对咨询委员会的意见进行不超过 5 天的审议,以解决问题。如果问题仍未获得提出投诉的参与方感到满意的解决,或提出投诉的参与方认为这一问题涉及严重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则该参与方可将未获解决的问题视为全部或部分停止履行根据《全面行动计划》做出的承诺的理由,并(或)通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它认为这一问题是严重不履行承诺的行为。

37.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收到提出投诉的参与方发出的上述通知,包括关于它已做出利用《全面行动计划》所述解决争议程序的真诚努力的说明后,应按照其程序就一项继续解除制裁的决议进行表决。如在收到通知后 30 天内没有通过上述决议,则将再度实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以往各项决议的规定,除非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另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规定将不追溯适用于任何一方与伊朗或伊朗的个人和实体在适用之日前签订的合同,但条件是此类合同预定开展的活动及合同的履行符合《全面行动计划》以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以往和当前的各项决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表示,如能在上述时限内解决导致发出通知的问题,它打算防止再度使用这些规定,并打算考虑该问题所涉国家的意见和咨询委员会对这一问题的意见。伊朗已经声明,如果全部或部分恢复制裁,它会将此视为停止履行它根据《全面行动计划》作出的承诺的理由。

《全面行动计划》附件一——核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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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概述

1. 《联合全面行动计划》(《全面行动计划》)附件五规定了本附件详述的履行承诺顺序。除非另有规定,本附件所列各项承诺的期限均始于“执行日”。

B. 阿拉克重水研究反应堆

2. 伊朗将对阿拉克重水研究反应堆进行现代化改造,以进行和平核研究及生产医疗和工业用途的放射性同位素。伊朗将根据(本附件所附)的商定概念设计,重新设计和重新修建反应堆,以进行和平核能研究和满足生产需求和用途,包括测试燃料细棒和组件样机及结构材料。有关设计将尽量减少钚生产,不在日常运行中生产武器级钚。重新设计的反应堆功率将不超过 20 兆千瓦。欧洲三国/欧盟+3 和伊朗达成谅解,即在进行最后设计时可对概念设计参数进行可能和必要的调整,同时充分遵循现代化改造的上述宗旨和原则。

3. 伊朗将不寻求按照最初设计对未完工的现有反应堆进行施工,并会在拆除现有的排管容器后将其保存在伊朗境内。排管容器的所有开口处将灌注混凝土使其无法使用,以便原子能机构核实它们今后无法用于核用途。在重新设计和重新修建现代化阿拉克重水研究反应堆时,伊朗将尽可能利用目前阿拉克研究反应堆已安装的现有基础设施。

4. 伊朗将作为项目的所有人和管理方发挥领导作用,负责全面执行阿拉克现代化改造项目,而欧洲三国/欧盟+3 参与方在阿拉卡反应堆现代化改造过程中承担本附件所述的职责。将建立一个由欧洲三国/欧盟+3 参与方组成的工作组,以推动反应堆的重新设计和重建。由伊朗和工作组组成的国际合作伙伴关系将负责执行阿拉克现代化改造项目。工作组可以扩大,让工作组参与方和伊朗协商确定的其他国家参加。欧洲三国/欧盟+3 参与方和伊朗将在执行日前签订一份正式文件,表明对阿拉克现代化改造项目的坚定承诺,这份文件将确保反应堆的现代化改造有可靠的前进路线,界定欧洲三国/欧盟+3 参与方的职责,其后将签订有关合同。工作组参与方将根据本国的法律,以有利于安全和及时修建和启用经过现代化改造的反应堆的方式,提供伊朗重新设计和重建反应堆所需要的援助。

5. 伊朗和工作组将开展合作,进行经过现代化改造的反应堆的最后设计,附属实验室的设计将由伊朗进行,审查是否符合国际安全标准,以便伊朗相关监管当局为启用和运营发放许可。经现代化改造的反应堆的最后设计以及附属实验室的设计将提交联合委员会。联合委员会将争取在提交最后设计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和核可。如果联合委员会没有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和核可,伊朗可通过《全面行动计划》设想的解决争议机制提出这一问题。

6. 原子能机构将监测施工并向工作组提交报告,确认经现代化改造的反应堆的建造符合经核准的最后设计方案。

7. 作为项目管理方,伊朗将负责施工。欧洲三国/欧盟+3 各方将根据本国法律,采取适当的行政、法律、技术和监管措施以支推动合作。

欧洲三国/欧盟+3 各方将通过《全面行动计划》确定的机制并通过探讨提供相关资金捐助,支持伊朗采购、转让和供应修建经重新设计的反应堆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表和控制系统以及技术。

8. 欧洲三国/欧盟+3 各方还将应伊朗的请求,酌情通过原子能机构的技术合作,支持和促进及时、安全地修建经现代化改造的阿拉卡反应堆和附属实验室,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技术和财政援助、所需材料和设备、先进仪表和控制系统及设备供应以及协助获得许可和授权。

9. 重新设计的反应堆将使用浓度最多为 3.67%的浓缩铀,浓缩铀的形式为二氧化铀,满载堆芯填料质量约为 350 千克二氧化铀,联合委员会将审查和批准有关燃料设计。伊朗参与的国际伙伴关系将在伊朗境外组装反应堆使用的最初堆芯燃料填料。国际伙伴关系将通过技术援助等方式与伊朗合作,在伊朗境内为今后使用反应堆所需要的堆芯燃料换料开发、测试和许可燃料组装能力。上述燃料的破坏性和非破坏性测试、包括辐照后检查将在伊朗境外的某个参与国进行,该国将与伊朗合作为随后在伊朗境内生产的燃料发放许可,用于接受原子能机构监测的经过重新设计的反应堆。

10. 伊朗将不会生产或测试专门用于支持原先设计的阿拉卡反应堆(原子能机构称为 IR-40D)的天然铀芯块、燃料细棒或燃料组件。伊朗将在原子能机构的不断监测下储存所有的现有天然铀芯块和 IR-40 燃料组件,直至经现代化改造的阿拉克反应堆开始运行,届时这些天然铀芯块、IR-40 燃料组件将被转化为六水合硝酸铀酰或用于交换同等数量的天然铀。伊朗将对原打算为 IR-40 反应堆供应燃料的天然铀燃料生产工艺线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以便用来为经现代化改造的阿拉卡反应堆组装燃料换料。

11. 对于重新设计的阿拉卡反应堆产生的所有废燃料,不论其来源为何,均将在反应堆寿命期内按照今后按国家法律与接收国签订的相关合同的规定,在从反应堆卸载后的一年内或接收国认为可安全转运的任何时候,从伊朗运至欧洲三国/欧盟+3 国家或第三国境内的一个相互商定的地点,进行进一步处理或处置。

12. 伊朗将向原子能机构提交重新设计的反应堆的《设计资料调查表》,该表将载列放射性同位素的预计生产以及反应堆运营方案的信息。反应堆将在原子能机构监测下运行。

13. 伊朗经营的燃料组装厂将只生产轻水反应堆的燃料组件以及经现代化改造的阿拉卡反应堆的换料。

C. 重水生产厂

14.在 15 年中,超出伊朗的经现代化改造的阿拉克研究反应堆、零功率重水反应堆、医疗研究及氘化溶剂和化合物生产(酌情包括应急储备)需求的剩余重水都将可按照国际价格出口至国际市场并交付国际买家。根据上述参数,伊朗启用经现代化改造的阿拉克研究反应堆前估计需要130公吨核级重水或等量的不同的浓缩物,启用后则需要 90 公吨,包括反应堆中的重水。

15. 伊朗将向原子能机构通报重水生产厂的库存和产量,并允许原子能机构监测重水库存量及重水生产量,包括允许原子能机构视需要考察重水生产厂。

D. 其他反应堆

16. 伊朗将根据其计划,跟上国际技术的发展,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包括保障必要的燃料供应,使其未来的核能和研究反应堆只使用轻水。

17. 伊朗打算按照今后根据国家法律与接收国签订的相关合同的规定,将未来和现有核能及研究反应堆的所有废燃料运出境外进行进一步处理或处置。

E. 乏燃料后处理活动

18. 15 年内,伊朗不会、也不打算在此后从事任何乏燃料后处理活动或乏燃料后处理研发活动。就本附件而言,乏燃料包括所有各类经辐照的燃料。

19. 15 年内,伊朗不会、也不打算在此后对乏燃料进行后处理,但用于为医疗与和平工业用途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经辐照的浓缩铀靶不在此列。

20. 15 年内,伊朗不会、也不打算在此后发展、获取或建造能够从乏燃料或仍含元素的靶中分离钚、铀或镎以便为非医疗与和平工业用途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的基础设施。

21. 15 年内,伊朗将只发展、获取、建造或运行体积小于 6 立方米、尺寸符合《附加议定书》附件一所列规格的热室(含一个热室或相互联通的多个热室)、屏蔽热室或屏蔽手套箱。这些设施将与经现代化改造的阿拉克研究反应堆、德黑兰研究反应堆和辐射药品生产设施设在同一地点,并只能分离和处理工业和医疗用途同位素以及进行非破坏性辐照后检验。所需设备将通过《全面行动计划》设立的采购机制购置。15 年内,伊朗只有在联合委员会批准后才能发展、获取、建造或运行体积大于 6 立方米、尺寸超出《附加议定书》附件一所列规格的热室(含一个热室或相互联通的多个热室)、屏蔽热室或屏蔽手套箱。

22. 欧洲三国/欧盟+3 准备使用它们在伊朗境外的现有设施,协助对燃料元件和(或)燃料组件模板进行的所有破坏性和非破坏性检验,包括对在伊朗境内或境外组装的在伊朗境内辐照的所有燃料的辐照后检验。15 年内,除阿拉卡研究反应堆外,伊朗将不发展、建造、获取或运行能开展辐照后检验的热室或试图获取设备以建立/发展这种能力。

23. 15 年内,除了在德黑兰研究反应堆继续开展目前的燃料测试活动外,伊朗将对燃料棒、燃料组件模板和结构材料进行非破坏性辐照后检验。这些检验将仅在阿拉克研究反应堆开展。然而,欧洲三国/欧盟+3 将根据商定,提供自己的设施,以便同伊朗专家一起进行破坏性检测。阿拉克研究反应堆用于开展非破坏性辐照后检验的热室将不会实际连接那些处理或输送用于生产医疗或工业用途放射性同位素的热室。

24. 15 年内,伊朗将不参与生产或获取钚或铀金属或其合金,或对钚或铀(或其合金)的冶金进行研究,或进行钚或铀金属的铸造、成型或机械加工。

25. 15 年内,伊朗将不生产、寻求或获取经过分离的钚和高浓缩铀(即铀 235 含量至少为 20%或更高)、或铀 233 和镎-237(但用作实验室标准的镎-237 或仪器中的镎-237 不在此列)。

26. 如伊朗在 10 年后但未到 15 年时试图开始用德黑兰研究反应堆的燃料研发少量经商定的铀金属,伊朗将向联合委员会提交计划以获得批准。

F. 浓缩能力

27. 10 年内,伊朗将把纳坦兹燃料浓缩厂的浓缩能力维持在最多 5 060 台 IR-1 型离心机,最多 30 个级联,并保持现有的排列和运行单元。

28. 15 年内,伊朗将维持其铀丰度,最多为 3.67%。

29. 伊朗将拆除与燃料浓缩厂5 060台IR-1型离心机无关的以下多余的离心机和基础设施,在原子能机构的不断监督下,将其存放在纳坦兹燃料浓缩厂 B 厅:

29.1. 所有多余的离心机,包括 IR-2m 型离心机。多余的 IR-1 型离心机将用于逐一更换失灵或受损的同类离心机。

29.2. 六氟化铀管道包括分联管箱、阀门和压力传感器、变频器以及目前一闲置提取站的六氟化铀提取设备,包括其真空泵和化学物分离器。

30. 为本附件目的,原子能机构将采用惯常做法,在离心机拆除之前,确认其失灵或受损状况。

31. 15 年内,伊朗将只在《全面行动计划》规定的地点为《联合全面行动计划》规定的活动安装气体离心机,或建立与浓缩相关的基础设施,不管它们是用于铀浓缩,还是用于研发工作或稳定同位素的浓缩。

G. 离心机的研究和开发

32. 伊朗将以不积累浓缩铀的方式继续进行浓缩研发。10 年内,伊朗将依照其浓缩研发计划,进行只使用 IR-4、IR-5、IR-6 和 IR-8 型离心机的铀浓缩研发。就 IR-2m、IR-4、IR-5、IR-6、IR-6s、IR-7 和 IR-8 型离心机而言,将只对每个类型的最多两台的单台离心机进行机械测试。伊朗将只建造或测试《全面行动计划》规定的气体离心机,测试可用铀或不用铀。

33. 按照计划,伊朗将继续利用燃料浓缩中试厂由 164 台 IR-2m 型离心机组成的级联来完成必要测试,直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或《联合全面行动计划》执行日,以较晚日期为准,其后,伊朗将把这些机器搬离燃料浓缩中试厂,在原子能机构的不断监督下,存放在纳坦兹燃料浓缩厂的 B 厅。

34. 按照计划,伊朗将继续利用燃料浓缩中试厂的含 164 台 IR-4 型离心机的级联,以完成必要测试,直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或《联合全面行动计划》实施之日,以较晚日期为准,之后,伊朗将从燃料浓缩中试厂拆除这些离心机,在原子能机构的持续监督下,存储在纳坦兹燃料浓缩厂的 B 厅。

35. 10 年内,伊朗将继续测试单个 IR-4 型离心机和最多由 10 台 IR-4 型离心机组成的级联。

36. 10 年内,伊朗将测试单个 IR-5 型离心机。

37. 10 年内,伊朗将继续测试单个 IR-6 型离心机及其中间级联,并在第 10 年结束前的一年半中,开始测试最多 10 台离心机组成的级联。伊朗将按逻辑顺序从单一离心机和小型级联过渡到中间级联。

38. 伊朗将在《全面行动计划》开始执行时,开始测试 IR-8 型离心机单机及其中间级联,并将在 8 年半之后,开始测试最多 30 台离心机组成的级联。伊朗将按逻辑顺序从单一离心机和小型级联过渡到中间级联。

39. 10 年内,伊朗将按照惯例,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监督下,以不能抽取浓缩铀及贫铀材料的方式通过在主抽取联管箱上焊接一个管道,把 IR-6 和 IR-8 级联的浓缩流出和贫化流出连接起来。

40. 15 年内,伊朗将只在燃料浓缩中试厂进行所有铀离心机测试。伊朗将只在燃料浓缩中试厂和德黑兰研究中心进行所有对离心机的机械测试。

41. 为了改造燃料浓缩中试厂以进行浓缩和浓缩研发计划中的研发活动,伊朗将拆除除进行上文有关段落所述测试所需要的离心机之外的所有离心机,但下文所述 IR-1 级联(1 号)需要的离心机除外。关于整个 R-1 级联(6 号),伊朗将通过拆除六氟化铀的管道,包括分联管箱、阀门和压力传感器以及变频器,改造相关基础设施。将保留 IR-1 级联(1 号)的离心机,但解除其运行能力,为此将拆除离心机转筒,将环氧树脂注入分联管箱、进料、产物和尾料管道,并拆除用于抽真空、供电和冷却的控制和电气系统,并由原子能机构进行核实。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不断监测下,多余的离心机和基础设施将存放在纳坦兹燃料浓缩厂的 B 厅。6 号线的研发场地将空置,直到伊朗的研发计划需要使用它。

42. 伊朗将根据浓缩和浓缩研发计划开列的活动,维持用于测试的两个研发线(2 号和 3 号)中的单个离心机以及小型和中型级联的级联基础设施,并改造其它两个线(4 号和 5 号),使基础设施与 2 号和 3 号线相同,以用于未来开展《全面行动计划》指定的研发活动。所涉改造将包括改装所有六氟化铀管道

(包括拆除商定研发项目所需要的分联管箱之外的所有分联管箱)和相关仪表,使其适于进行单个离心机及中小型级联的测试,而非全面测试。

43. 伊朗打算按自己的计划和国际惯例,建立计算机模型和进行模拟,包括在大学这样做,以继续研发新型离心机。10 年内,此类项目如进入进行机械测试的样机阶段,就需要向联合委员会提交完整报告并获得批准。

H. 福尔多燃料浓缩厂

44. 福尔多场燃料浓缩厂将变成一个核、物理和技术中心,将鼓励在商定的研究

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具体项目会事先通知联合委员会,并将在福尔多进行。

45. 15 年内,伊朗不会在福尔多燃料浓缩厂开展任何铀浓缩或铀浓缩相关研发,也不会放置任何核材料。

46. 15 年内,伊朗将在福尔多燃料浓缩厂一侧楼保持最多 1 044 台 IR-1 离心机,其中:

46.1. 将改造尚未用过六氟化铀的两个级联,用于生产稳定同位素。俄罗斯联邦和伊朗将根据商定安排,联合开展让这两个级联转用于生产稳定同位素的过渡工作。这两个级联需安装新的级联结构才能生产稳定同位素,为此,伊朗将拆除连接六氟化铀送料主联管箱的管道,并在原子能机构的不断监督下,拆除级联的六氟化铀管道(排放线路除外,以保持真空)并将其存放在福尔多。将向联合委员会通报在福尔多燃料浓缩厂生产稳定同位素的概念框架。

46.2. 将保留四个级联和它们剩下的所有相关基础设施(用于交叉串联连接的管道不在此列),其中两个级联将处于闲置状态,不运转。另外两个级联继续运转,直至完成上一分段所述的向生产稳定同位素过渡的工作。一旦该工作结束,两个运转的级联将置于闲置状态,不再运转。

47. 伊朗将:

47.1. 从该侧厅拆除其它 2 个级联的 IR-1 型离心机,为此拆除所有离心机和级联的六氟化铀管道,包括分联管箱、阀门和压力传感器及变频器。

47.2. 其后还拆除级联的电气布线、单个级联的控制柜和真空泵。所有这些多余的离心机和基础设施将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不断监督下,存放在纳坦兹燃料浓缩厂 B 厅。

48. 伊朗将:

48.1. 拆除福尔多燃料浓缩厂其它侧厅所有多余的离心机和铀浓缩相关基础设施。包括拆除所有离心机及六氟化铀管道,包括分联管箱、阀门、压力表、传感器、变频器、转换器及六氟化铀送料和提取站。

48.2. 其后还拆除级联电气布线、单个级联控制柜和真空泵及离心机安置座。所有这些多余离心机和基础设施将在原子能机构的不断监督下,存放在纳坦兹燃料浓缩厂 B 厅。

49. 四个闲置级联的离心机可用于更换在福尔多生产稳定同位素的失灵或受损的离心机。

50. 15 年内,伊朗将只在福尔多燃料浓缩厂开展稳定同位素生产活动,并在这些活动中最多使用 348 台 IR-1 型离心机。伊朗的相关研发活动将在福尔多燃料浓缩厂进行,并在伊朗申报的接受监测的离心机制造厂进行,以测试、改造和平衡这些 IR-1 型离心机。

51. 原子能机构将为以往浓缩活动产生的遗留在福尔多的铀,设定一个基准量。

15 年内,伊朗将允许原子能机构定期,包括应原子能机构要求每天,进入福尔多燃料浓缩厂,监测伊朗福尔多燃料浓缩厂稳定同位素的生产,查明该地没有未申报的核材料和活动。

I. 浓缩的其它方面

52. 伊朗将信守它在作为《附加议定书》第二条所述初始申报的一部分提交的长期浓缩和浓缩研发计划中做出的自愿承诺。在该计划实行期间,原子能机

构将每年核实伊朗浓缩和浓缩研发活动的性质、范围和规模是否符合该计划。

53. 10 年后,伊朗将开始在纳坦兹燃料浓缩厂 B 厅安装 IR-8 需要的基础设施。

54. 要在执行日前拟订一个商定模板,开列离心机的不同型号(IR-1、IR-2m、IR-4、IR-5、IR-6、IR-6s、IR-7、IR-8)和相关定义。

55. 要在执行日前拟定用于测量 IR-1、IR-2m 和 IR-4 型离心机性能数据的商定程序。

J. 铀库存和燃料

56. 15 年内,伊朗将保留总量不超过 300 公斤的浓缩铀,为丰度最高 3.67%的浓缩六氟化铀(或当量的不同化学形态的铀)。

57. 丰度最高 3.67%的 300 公斤浓缩六氟化铀(或当量的不同化学形态的铀)以外的其他所有浓缩六氟化铀将稀释至天然铀丰度,或在国际市场上出售给国际买方以换取天然铀。伊朗将与伊朗境外的实体订立商业合同,出售和转让 300 公斤六氟化铀以外的浓缩铀库存,以换取天然铀。欧洲三国/欧盟+3 将酌情促进缔结和执行这类合同。当原子能机构设在哈萨克斯坦的燃料库开始运行时,伊朗可以选择向该燃料库出售多余的浓缩铀。

58. 所有丰度为 5%至 20%的氧化铀将被组装成燃料板,供德黑兰研究反应堆使用,或通过商业交易转至伊朗境外,或稀释至丰度 3.67%或更低。无法组装成德黑兰研究反应堆所需燃料板的氧化铀废料和燃料板中没有的其它形态的废料,将通过商业交易转至伊朗境外,或稀释至丰度 3.67%或更低。关于为德黑兰研究反应堆组装燃料板供应 19.75%的浓缩铀氧化物(八氧化三铀),所有无法组装成德黑兰研究反应堆燃料板的、丰度 5%至 20%的氧化铀废料和燃料板中没有的其它形态的废料,将在生成 6 个月内,通过商业交易转至伊朗境外,或稀释至丰度 3.67%或更低。废燃料板将通过商业交易转至伊朗境外。有关商业交易的安排应使伊朗获得等量天然铀。15 年内,伊朗不会建立或运行用于将燃料板或废料转化为六氟化铀的设施。

59. 由俄罗斯设计、制造、许可并用于伊朗境内俄罗斯供应的反应堆的燃料组件不计入 300 公斤六氟化铀的存量限额。伊朗以外其它来源提供的供伊朗核研究反应堆和发电反应堆使用的组装燃料组件中的浓缩铀,包括那些在伊朗以外地点组装的、供现代化改造后的阿拉克研究反应堆使用的首次装填堆芯、并经燃料供应商和伊朗有关当局认证是否符合国际标准的组装燃料组件中的浓缩铀,不计入 300 公斤六氟化铀的存量限额。联合委员会将设立一个技术工作组,以便能够在符合商定的存量参数(300 公斤丰度最高为 3.67%的六氟化铀,或当量的其它化学形态的铀)的情况下,在伊朗境内组装燃料。该技术工作组还将在一年内努力制定客观的技术标准,以评审组装的燃料及其中间产品是否可以轻易转化为六氟化铀。经认证符合国际标准的在伊朗境内组装的燃料组件及其中间产品(包括供现代化改造后的阿拉克研究反应堆使用的组装燃料组件及其中间产品)中的浓缩铀不计入 300 公斤六氟化铀存量限额,但要由联合委员会技术工作组核定,这些燃料组件及其中间产品不能轻易再转化为六氟化铀。做到这一点的途径包括,让燃料含有杂质(例如可燃毒物或其他形式物体),或者燃料的化学形态在不经过溶解和纯化的情况下,很难在技术上直接转化为六氟化铀。技术工作组将根据客观的技术标准进行核定。原子能机构将监督在伊朗生产的所有燃料的组装流程,以核实燃料和中间产品符合技术工作组核准的燃料组装流程。联合委员会还将通过原子能机构的适当技术合作提供支持,以帮助伊朗使本国生产的核燃料达到国际合格标准。

60. 伊朗将寻求与伊朗境外实体签订商业合同,为德黑兰研究反应堆和浓缩铀靶购买燃料。欧洲三国/欧盟+3 将视需要促进缔结和执行此类合同。如果没有同燃料供应商签订合同,欧洲三国/欧盟+3 将提供一定数量 19.75%的浓缩铀氧化物(八氧化三铀)并将其运抵伊朗,这些浓缩铀氧化物只能在德黑兰研究反应堆寿命期内用于在伊朗制造供该反应堆使用的燃料和组装浓缩铀靶。这些19.75%的浓缩铀氧化物(八氧化三铀)将分批供应,每批大约不超过5公斤,只能在经原子能机构核实前一批已与铝混合制成供德黑兰研究反应堆使用的燃料或组装成浓缩铀靶后,才能供应下一批。伊朗将在德黑兰研究反应堆应急燃料耗尽前 2 年内通知欧洲三国/欧盟+3,以便在 2 年结束前 6 个月获得氧化铀。

K. 离心机制造

61. 伊朗将按照其浓缩和浓缩研发计划,只生产离心机,包括适用于分离同位素的离心机转子或其他离心机部件,以满足本附件的浓缩和浓缩研发要求。

62. 伊朗将按照其计划,用超过留在纳坦兹和安装在福尔多的 5 060 台的 IR-1 离心机的库存 IR-1 离心机来更换失灵或受损的离心机。在执行《全面行动计划》起的 10 年中的任何时间,如 IR-1 离心机库存减至 500 台或更少,伊朗可以恢复生产 IR-1 离心机以维持这一库存量,但生产速度最快为月平均损坏数目,并不超过 500 台的库存量。

63. 伊朗将按照其计划在第 8 年年底开始制造没有转子的 IR-6 和 IR-8 离心机,直至第 10 年,年产量以每个型号 200 台为限。第 10 年后,伊朗将以相同速度生产完整的离心机,以满足其浓缩和浓缩研发的需要。伊朗将在原子能机构的不断监督下,把离心机存放在纳坦兹地面上的一个地点,直至根据浓缩和浓缩研发计划的需要离心机进行总装。

L. 附加议定书和经修订的第3.1条

64. 伊朗将通知原子能机构,它将在保障协定附加议定书尚未生效前根据议定书的第 17 条(b)款暂时适用附加议定书,并在其后根据总统和议会的各自权限争取附加议定书获得批准和生效。

65. 伊朗将通知原子能机构,在保障协定生效期间伊朗将全面执行经修订的伊朗保障协定附属安排准则 3.1。

M. 以往和现有的关注事项

66. 伊朗将完成“澄清以往和现有未决问题的路线图”第 2、4、5 和 6 段规定的活动,由原子能机构在总干事关于路线图执行情况的定期情况通报中加以核实。

N. 现代技术和原子能机构长期派驻人员

67. 在 15 年或更长的时间里,为提高对《全面行动计划》的监测效力,作为具体的核查措施:

67.1. 伊朗将允许原子能机构使用在线浓缩量量测和电子封条,把核场地的情况传送给原子能机构视察员,并允许使用原子能机构核准和认证的其他符合国际公认原子能机构惯例的其他现代技术。伊朗将提供方便,用已安装的量测装置自动采集原子能机构的量测记录,并送交原子能机构在各个核场地的工作点。

67.2. 伊朗将做出必要安排,允许原子能机构长期派驻人员,包括发放长期签证,在伊朗境内的核场地并尽可能在核场地附近为指定的原子能机构视察员提供适当工作空间,以开展工作和放置必要设备。

67.3. 伊朗将在执行《全面行动计划》之日后的 9 个月内,把指定的原子能机构视察员人数增加到 130 人至 150 人,并根据其法律法规一般允许指定与伊朗有外交关系国家的国民担任视察员。

O. 铀精矿的透明度

68. 在25年内,伊朗将允许原子能机构通过包括防外流和监视在内的商定措施,进行监测,确保伊朗境内生产的或从其他来源获得的所有铀精矿都送至伊斯法罕的铀转化设施,或伊朗可能在这一期间决定今后在伊朗境内建造的其他铀转化设施。

69. 伊朗将向原子能机构提供所有必要信息,以便原子能机构能在 25 年内核查铀精矿的生产情况和伊朗境内生产的或从任何其他来源获得的铀矿石浓缩物库存量。

P. 浓缩的透明度

70. 在 15 年内,伊朗将允许原子能机构继续进行监测,包括根据需要采取防外流和监视措施,以核实入库的离心机和基础设施仍然在库,并按本附件所述,只用于更换失灵或受损的离心机。

71. 在 15 年内,伊朗将允许原子能机构定期进入,包括根据原子能机构的要求每天进入纳坦兹的有关大楼,包括燃料浓缩厂和燃料浓缩中试厂的所有地方。

72. 在 15 年内,纳坦兹的浓缩场地将是伊朗所有铀浓缩相关活动、包括接受保障监督的研发活动的唯一场地。

73. 伊朗打算采用符合国际公认标准的核出口政策和方法来出口核材料、设备和技术。在 15 年内,伊朗只会在联合委员会批准后,才同其他国家或外国实体一起进行浓缩或浓缩相关活动,包括出口浓缩或浓缩相关的设备和技术。

Q. 进入

74. 将适当顾及伊朗主权权利的情况下,诚意根据《全面行动计划》的规定,要求进入,进入次数保持最低限度,以按《全面行动计划》有效执行核查任务为准。按照正常的国际保障监督惯例,这种要求不是为了干涉伊朗的军事或其他国家安全活动,只是为了消除在履行《全面行动计划》承诺和伊朗的其他不扩散和保障义务方面的关切。下列程序用于在欧洲三国/欧盟+3 与伊朗之间执行《全面行动计划》,不妨碍有关保障监督协定及其附加议定书。在采用这一程序和其他透明度措施时,将请原子能机构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保护商业、技术和工业机密以及它所掌握的其他保密信息。

75. 为促进《全面行动计划》的执行,原子能机构将在它有以下关切时向伊朗提交这一关切的理由并要求作出澄清:未根据全面保障监督协定或附加议定书进行申报的地点,有未申报的核材料或活动或有违反《全面行动计划》的活动。

76. 如果伊朗提供的解释不能消除原子能机构的关切,原子能机构可要求进入这一地点,这样做只是为了核实这些地点没有未申报核材料和活动或违反《全面行动计划》的活动。原子能机构将向伊朗书面陈述要求进入的理由并提供相关信息。

77. 伊朗可向原子能机构提出其他用以消除原子能机构关切的方式,让原子能机构在有关地点核实没有未申报核材料和活动或违反《全面行动计划》的活动,有关方式应得到适当和迅速的考虑。

78. 如果在采用伊朗和原子能机构商定的其他安排无法核实没有未申报的核材料和活动或没有违反《全面行动计划》的活动,或双方在原子能机构提出最初进入要求后的 14 天内未就核实有关地点没有未申报核材料和活动或违反

《全面行动计划》的活动做出满意的安排,伊朗在同联合委员会成员协商后,将采用伊朗与原子能机构商定的必要方式来消除原子能机构的关切。如果没有达成一致,联合委员会将以协商一致或 8 名成员中有 5 名或 5 名成员投票赞成的方式,就采取哪些必要方式来消除原子能机构的关切提出建议。与联合委员会成员进行协商和联合委员会成员采取行动的时间不超过 7 天,伊朗另有 3 天时间来采用必要的方式。

R. 制造离心机部件的透明度

79. 在 20 年内,伊朗和原子能机构将对离心机转子管和波纹管采取必要的防外流和监视措施。

80. 在这方面:

80.1. 伊朗将向原子能机构报告所有现有离心机转子管和波纹管的最初库存,并在其后报告库存的变化,将允许原子能机构通过计数和编号,并通过防外流和监视,核实所有转子管和波纹管的库存,包括核实现有和新生产的所有离心机里的库存。

80.2. 伊朗将申报所有地点和设备,即用于生产离心机转子管或波纹管的滚压成型机、绕丝机和芯棒,允许原子能机构不断进行监测,包括这些设备的防外流和监视,以核实这种设备只用来制造开展《全面行动计划》所述活动的离心机。

S. 其他铀同位素分离活动

81. 在 10 年内,伊朗的铀同位素分离相关研发或生产活动将完全采用气体离心机技术。 伊朗将允许原子能机构进入以核实铀同位素分离生产和研发活动符合本附件的规定。

T. 可能有助于设计和发展核爆炸装置的活动

82. 伊朗将不从事以下可能有助于发展核爆炸装置的活动:

82.1. 设计、发展、获取或使用计算机模型来模拟核爆炸装置。

82.2. 设计、发展、制造、获取或利用适用于核爆炸装置的多点引爆系统,除非联合委员会为非核用途予以批准并接受监测。

82.3. 设计、发展、制造、获取或利用适用于发展核爆炸装置的爆炸诊断系统(条纹相机、取景相机和闪光 X 射线相机),除非联合委员会为非核用途予以批准并接受监测。

82.4. 设计、发展、制造、获取或利用爆炸驱动中子源或爆炸驱动中子源的专门材料。

附录:阿拉克概念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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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 最大限度利用现有的阿拉克研究反应堆初始设计的基础设施,原子能机构按照其等级将其指定为 IR-40。

• 对原设计进行现代化改造,以成为一个生产放射性同位素、测试结构材料和燃料(棒和组件原型)并能进行其他需要高通量中子(超过 1014)的中子实验的多用途研究反应堆。

• 用重水作为冷却剂、慢化剂和反射剂。在必要时,出于安全考虑,新密芯周围的环圈将使用轻水。

• 在六角形栅格中装填 78 个燃料组件,组件置放有下列初步特性。

• 在改进的组件设计中,丰度最高为 3.67%的浓缩 UO2 用作燃料。

• 功率不超过 20 MWth。

• 在现有延伸至新密芯边缘的束管中加入不同类型束管。

• 新密芯的中间有一个有被动冷却系统的中央通道,以便用大于 2•1014 的中子通量来测试建筑材料和燃料棒和组件原型,有 12 个芯内放射通道,燃料组件外圈旁有 12 个侧放射通道。

• 应设计和确定芯内和侧放射通道的位置,以达到预期最佳效果。

• 按照附件 1 的相关章节,附属实验室是阿拉克研究反应堆现代化改造项目的一部分。此外,附件三改进了附属实验室的设计和建造。

• 第一和第二循环最大耐受压力为 0.33 Mpa(堆坑入口)。

• 主管道系统压力 0.33 Mpa 时最大冷却剂流量为 610 kg/s,在同样条件下慢化剂为 42 Kg/sec。

初步特性:

芯参数
功率(MW) 20
燃料组件数量 ~ 78
有效长度(cm) ~ 110
格配置 六边形
燃料球芯块材料 UO2
燃料浓缩度 最高 3.67 %
覆层材料 锆合金
可燃毒物 有,如有必要
格间距(cm) ~ 11
冷却介质 D2O
慢化介质 D2O
反射介质 D2O
反射厚度(cm) ~ 50
D2O 纯度 ~ 99.8%
D2O 质量(mtons) ~ 60-70
年补给
Keff < 1.25
芯过度反应率 (pcm) < 20000
周期长度(天)大约 ~ 250
EoC 的 239Pu (g) ~ 850
EoC 的 239Pu 纯度 ~ 78%
235U 消耗量 ~ 60%
最大热流,E<0.625ev ~ 3•1014
最快热流,E>0.625ev ~ 1•1014
最小热流,E<0.625ev ~ 1•1014
最慢热流,E>0.625ev ~ 1•1014
通道液体流速(m/s) ~ 3.8
通道物质流量(kg/s) ~ 2.4
工作压力(MPa) 0.33
液体流入温度(oC) ~ 47
液体流出温度(oC) ~ 78
芯材料 主要是 S.S. 304
芯壁厚度(mm) ~ 30
燃料芯块直径(cm) ~ 0.65
内覆层直径(cm) ~ 0.67
外覆层直径(cm) ~ 0.8
每组件芯棒数 12
芯满负荷 UO2 质量(Kg) ~ 350
芯直径(cm) ~ 240

《全面行动计划》附件二——与制裁有关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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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联合全面行动计划》(《全面行动计划)附件五(执行计划)规定了执行本附件所述承诺的顺序。

A. 欧洲联盟1

1. 欧盟和欧盟成员国根据附件五承诺终止用于执行下文 1.1-1.10 节所述所有核相关制裁或限制措施的(后经修订的)(欧盟)理事会第 267/2012 号条例的所有规定,终止下文1.1-1.10所述(后经修订的)2010/413/CFSP号决定的所有规定,并视需要终止或修改国家执行法律:

1.1. 金融、银行和保险措施2

1.1.1.禁止向伊朗和从伊朗转移资金和取得批准的制度(理事会2010/413/CFSP决定第 10 条);(欧盟)理事会第 267/2012 号条例第 30、30a、30b 和 31 条);

1.1.2. 对银行活动的制裁(理事会 2010/413/CFSP 号决定第 11 条;(欧盟)理事会第267/2012 号条例第 33 条);

1.1.3. 对保险的制裁(理事会 2010/413/CFSP 号决定第 12 条;(欧盟)理事会第267/2012 号条例第 35 条);

1.1.4. 对金融信息服务的制裁(理事会 2010/413/CFSP 号决定第 20(12)条;(欧盟)理事会第 267/2012 号条例第 23(4)条);

1.1.5. 对资助与伊朗的贸易的制裁(理事会 2010/413/CFSP 号决定第 8 条);

1.1.6. 对赠款、财政援助和优惠贷款的制裁(理事会2010/413/CFSP 号决定第9条);

1.1.7. 对伊朗政府担保债券的制裁(理事会 2010/413/CFSP 号决定第 13 条;(欧盟) 理事会第 267/2012 号条例第 34 条);

1.1.8. 对上述各类相关服务3 的制裁(见上述内容)。

1.2. 石油、天然气和石化行业

1.2.1. 对从伊朗进口石油和天然气的制裁(理事会 2010/413/CFSP 号决定第 3a、3c 和 3e 条;(欧盟)理事会第 267/2012 号条例附件四和附件四 A);

1.2.2. 对从伊朗进口石化产品的制裁(理事会 2010/413/CFSP 号决定第 3b 和 3d 条;(欧盟)理事会第 267/2012 号条例第 13 和 14 条及附件五);

1.2.3. 对向石油、天然气和石化行业出口关键设备的制裁(理事会 2010/413/CFSP 号决定第 4、4a 和 4b 条;(欧盟)理事会第 267/2012 号条例第 8、9 和 10 条及附件六和六 A)

1.2.4. 对石油、天然气和石化行业投资的制裁(理事会 2010/413/CFSP 号决定第 6、

6a 和 7 条;(欧盟)理事会第 267/2012 号条例第 17(1)、17(2)(b)和(c)、17(3)、

17(4)、17(5)、20 和 21 条);

1.2.5. 对上述各类相关服务的制裁(见上文提及的内容)。

1.3. 航运、造船和运输行业

1.3.1. 与航运和造船有关的制裁(理事会 2010/413/CFSP 号决定第 4g、4h、8a、18a 和 18b 条;(欧盟)理事会第 267/2012 号条例第 10a、10b、10c、37a 和 37b 条及附件六 B);

1.3.2. 与运输行业有关的制裁(理事会 2010/413/CFSP 号决定第 15、16、17 和 18 条;(欧盟)理事会第 267/2012 号条例第 36 和 37 条);

1.3.3. 对上述各类相关服务的制裁(见上述内容)。

1.4. 黄金、其他贵金属、纸币和硬币

1.4.1. 对黄金、贵金属和钻石、纸币和硬币的制裁(理事会 2010/413/CFSP 号决定第4c 和 4d 条;(欧盟)理事会第 267/2012 号条例第 15 和 16 条及附件七);

1.4.2. 对上述各类相关服务的制裁(见上述内容)。

1.5. 与核不扩散有关的措施

1.5.1. 与扩散敏感核活动(货物和技术、投资和专业训练)有关的制裁(理事会2010/413/CFSP 号决定第 1(1) (a)、(b)、(d)、(e)、(2)、(3)和(4)、 2、3、5、

14 和 21 条;(欧盟)理事会第 267/2012 号条例第 2、3、4、5、6、7、17(1) 和(2)(a)、18、19 和 22 条及附件一、二和三);

1.5.2. 对上述各类相关服务的制裁(见上述内容)。


1.6. 金属

1.6.1. 对金属的制裁(理事会 2010/413/CFSP 号决定第 4e 和 4f 条;(欧盟)理事会第

267/2012 号条例第 15a、15b 和 15c 条及附件七 B);

1.6.2. 对上述各类相关服务的制裁(见上述内容)。

1.7. 软件

1.7.1. 对软件的制裁(理事会 2010/413/CFSP 号决定第 4i 和 4j 条;(欧盟)理事会第267/2012 号条例第 10d、10e 和 10f 条及附件七 A);

1.7.2. 对上述各类相关服务的制裁(见上述内容)。

1.8. 武器

1.8.1. 对武器的制裁(理事会 2010/413/CFSP 号决定第 1(1)(c)、(3)和(4)和 3 条;(欧盟)理事会第 267/2012 号条例第 5(1)(a)和(c)、17(1)和(2)(a)和 19 条);

1.8.2. 对上述各类相关服务的制裁(见述内容)。

1.9. 个人、实体和机构的列名(冻结资产和拒发签证)

1.9.1. 冻结资产和拒发签证措施适用于:

1.9.1.1. 列入名单的伊朗银行和金融机构,包括伊朗中央银行;

1.9.1.2. 石油、天然气和石化行业列入名单的个人、实体和机构;

1.9.1.3. 航运、造船和运输行业列入名单的个人、实体和机构;

1.9.1.4. 与扩撒敏感的核、武器、弹道导弹相关活动无关的其他列入名单的个人、实体和机构

1.9.1.5. 与扩散敏感的核、武器、弹道导弹相关活动有关的列入名单的个人、实体和机构

1.9.1.6. 本附件第一部分附录 1 中 1.9.1.1 至 1.9.1.4 类,本附件第一部分附录 2 中 1.9.1.5 类,本附件附录 1 和 2 第二部分中 1.9.1.6 类所列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列入名单的实体和个人(理事会 2010/413/CFSP 号决定第 19 和 20 条及附件一和二;(欧盟)理事会第 267/2012 号条例第 23、24、25、26、27、28、28a、28b 和 29 条及附件八和九)。

1.10. 其他规定

1.10.1. 第 1 节所作承诺涉及理事会第 2010/413/CFSP 号决定和理事会第

267/2012 号条例(欧盟)的所有剩余规定。

1.10.1.1. 定义(理事会第 267/2012 号条例(欧盟)第 1 条);

1.10.1.2. 一般条款和最后规定(理事会第 2010/413/CFSP 号决定第 22、23、24、25、26、26a、27 和 28 条、理事会第 267/2012 号条例(欧盟)第 38、39、 40、41、42、43、43a、44、45、46、47、48、49、50 和 51 条以及附件十)。

2. 欧盟表示,上文第 1 节所列规定构成欧盟所有核相关制裁或限制性措施的充分完整清单。这些制裁或限制性措施将根据附件五的规定予以取消。

3. 取消欧盟经济和金融制裁的影响

3.1. 由于上文第 1 节所述制裁被取消,根据《全面行动计划》,自执行日起允许从事下列活动,包括提供相关服务,前提是这些活动还须在其他方面符合欧盟和欧盟成员国的现行法律和条例:

3.2. 金融、银行和保险措施(见第1.1.1至1.1.8节)

3.2.1. 欧盟人员、实体或机构,包括欧盟金融和信贷机构与伊朗人员、实体或机构包括伊朗金融和信贷机构之间的资金转移无须授权或通知;

3.2.2. 伊朗银行在欧盟成员国领土开设新分行、附属机构或代表处;伊朗银行与欧盟银行设立新合资机构、拥有股权或建立新的代理银行业务关系;欧盟人员,包括欧盟金融和信贷机构在伊朗开设代表处、附属机构、合资企业或银行账户;

3.2.3. 向伊朗或伊朗政府、伊朗法人、实体或机构、或代表其行事或按其指示行事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或机构提供保险或再保险;

3.2.4. 向伊朗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实体或机构,包括本附件附录 1 所列自然人或法人、实体或机构提供专门化金融通讯服务;

3.2.5. 欧盟成员国承诺为与伊朗的贸易提供财政支持,包括提供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并承诺向伊朗政府提供赠款、财务援助和优惠贷款;

3.2.6. 与伊朗、伊朗政府、伊朗中央银行或伊朗银行和金融机构或代表其行事的人员买卖公共债券或公共担保债券。

3.3. 石油、天然气和石化部门(见第1.2.1至1.2.5节)

3.3.1. 进口、购买、交换或运输伊朗原油和石油产品、天然气或石化产品和进行相关融资;

3.3.2. 向伊朗境内或境外任何伊朗人销售、供应、转让或出口供伊朗石油、天然气和石化工业部门,包括勘探、生产和提炼石油和天然气(包括天然气液化)部门使用, 或供在伊朗境内使用的设备或技术和技术援助,包括培训;

3.3.3. 向伊朗境内或伊朗以外任何从事石油、天然气和石化部门业务的伊朗人提供任何金融贷款或信贷,获取其权益或扩大在其中的参与,或与其建立任何合资企业。

3.4. 航运、造船和运输部门(见第1.3.1至1.3.3节)

3.4.1. 向伊朗或任何参与船舶建造、维修或整修部门的伊朗人销售、供应、转让或出口该部门海上设备和技术;为伊朗或伊朗人设计、建造或参与设计或建造货船和油轮;向伊朗人、实体或机构提供为运输或储存石油和石化产品而设计或用于此种活动的船只;向伊朗货船和油轮提供船旗和分级服务,包括各类与技术规格、登记和识别号码有关的服务;

3.4.2. 准许伊朗承运人运营或从伊朗始发的所有货运航班进出欧盟成员国所辖机场;

3.4.3. 欧盟成员国停止针对不再被禁止的物项在其领土上检查、扣押和处置往来伊朗的货物;

3.4.4. 向伊朗人拥有或伊朗人包租的没有运载违禁物项的船只提供加油或船舶供应服务,或提供任何其他船舶服务;向没有载运违禁物项的伊朗货机提供燃料、工程和维修服务。

3.5. 黄金、其他贵金属、纸币和硬币(见第1.4.1和1.4.2节)

3.5.1. 向伊朗政府、伊朗公共机构、公司和机构或伊朗中央银行、从它们那里或为了它们出售、供应、购买、出口、转让或运输黄金和贵金属以及钻石,提供相关中介、金融和安保服务;

3.5.2. 向伊朗中央银行交付或为其利益交付新印制或新铸造的、或未发行的伊朗货币的纸币和硬币。

3.6. 金属(见第1.6.1和1.6.2节)

3.6.1. 向任何伊朗人、实体或机构,或为在伊朗境内使用而出售、供应、转让或出口石墨以及铝和钢材等金属原料或半成品金属,用于进行与本《全面行动计划》相符的活动。

3.7 软件(见第1.7.1和1.7.2节)

3.7.1. 向任何伊朗人、实体或机构,或为在伊朗境内使用而出售、供应、转让或出口工艺集成软件,包括更新程序,用于进行与本《全面行动计划》相符的活动;

3.8. 个人、实体和机构列名(资产冻结和签证禁令)(见第1.9.1节)

3.8.1. 按照本附件规定的除名结果,释放属于本附件附录 1 所列个人、实体和机构、包括伊朗银行和金融机构、伊朗中央银行的所有资金和经济资源,以及向他们提供资金或经济资源;

3.8.2. 按照本附件所述除名规定,允许本附件附录 1 所列个人进入欧盟成员国领土或过境。

B. 美国

4.美国承诺停止适用并寻求采取适当立法行动,终止或为切实终止而修改下文第 4.1 至 4.9 节所述所有与核有关的制裁,6 并根据附件五终止第 13574、13590、13622 和 13645 号行政命令和第 13628 号行政命令第 5 至 7 节和第 15 节。

4.1. 金融和银行措施

4.1.1. 对与本附件附文 3 所列个人和实体进行交易的制裁,其中包括伊朗中央银行和其他明定伊朗金融机构、伊朗国家石油公司、伊朗国际石油贸易公司、伊朗国家油轮公司以及被外国资产管制处认定为伊朗政府的其他特定个人和实体, 以及被特别指认国民和被阻禁者名单(被指禁者名单)(2010 年《全面制裁伊朗、问责和撤资法》)第 104(c)⑵(E)(ii)(I)款、《2012 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第 1245(d)⑴和⑶款、2012 年《伊朗自由和反扩散法》第 1244(c)⑴和(d)、1245(a)(1)(A)、(a)(1)(C)(i)(II)和(c)、 1246(a)和 1247(a)款、第 13622 号行政命令第 1(a)(i)和 5(a)节和第 13645 号行政命令第 2(a)(i)和 3(a)(i)节)所列特定个人和实体;

4.1.2. 对伊朗里亚尔的制裁《( 2012 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第 1245(d)⑴和⑶款、《伊朗自由和反扩散法》第 1244(c)(1)、1246(a)和 1247(a)款、第 13622 号行政命令第 5(a)节和第 13645 号行政命令第 2(a)(i)和 3(a)(i)节);

4.1.3. 对向伊朗政府提供美钞的制裁(《国防授权法》第 1245(d)(1)和(3)款、《伊朗自由和反扩散法》第 1244(c)(1)和(d)、1246(a)和 1247(a)款、第 13622 号行政命令第 5(a)节和第 13645 号行政命令第 2(a)(i)和 3(a)(i)节);

4.1.4. 对国外持有伊朗收入的双边贸易限制,包括对转移此种收入的限制(《国防授权法》第 1245(d)⑴和⑶款、《伊朗自由和反扩散法》第 1244(c)(1)、 (d)和(h)(2)、1246(a)和 1247(a)款、第 13622 号行政命令1(a)(i)和(ii)、2(a)(i) 和 5(a)节和第 13645 号行政命令第 2(a)(i)和 3(a)(i)节);

4.1.5. 对购买、认购或协助发行伊朗主权债务包括政府债券的制裁(《国防授权法》第 1245(d)(1)和(3)款、2012 年《减轻伊朗威胁和保障叙利亚人权法》第 213(a)款、《伊朗自由和反扩散法》第 1244(c)(1)和(d)、1246(a) 和 1247(a)款、第 13622 号行政命令 1(a)(i)和 5(a)节和第 13645 号行政命令第 2(a)(i)和 3(a)(i)节);

4.1.6. 对本附件附文3所述向伊朗中央银行和伊朗金融机构提供金融通讯服务的制裁(《国防授权法》第 1245(d)(1)和(3)款、《减轻伊朗威胁和保障叙利亚人权法》第 220 款、《伊朗自由和反扩散法》第 1244(c)(1)和(d)、1246(a) 和 1247(a)款、第 13622 号行政命令第 5(a)节和第 13645 号行政命令第2(a)(i)和 3(a)(i)节);

4.1.7. 对上文各类相关服务的制裁(见上文所列各项具体制裁)。

4.2. 保险措施

4.2.1. 对提供与符合《全面行动计划》的活动、包括与本附件附录 3 所列个人和实体的活动有关的承保服务、保险或再保险的制裁(《伊朗制裁法》第 5(a)(7)款、《国防授权法》第 1245(d)(1)和(3)款、《减轻伊朗威胁和保障叙利亚人权法》第 211(a)he212(a)款、《伊朗自由和反扩散法》第 1244(c)(1)和(d)、1246(a)和 1247(a)款、第 13622 号行政命令第 5(a)节和第 13645 号行政命令第 2(a)(i)和 3(a)(i)节);

4.3. 能源和石化部门

4.3.1. 减少伊朗原油销售的努力,包括对伊朗原油销售量和可以购买伊朗原油的国家的限制(《伊朗制裁法》第 5(a)(7)款、《国防授权法》第 1245(d)(1) 和(3)款、《减轻伊朗威胁和保障叙利亚人权法》第 212(a)款、《伊朗自由和反扩散法》第 1244(c)(1)和(d)、1246(a)和 1247(a)款、第 13574 号行政命令第 1 节、第 13590 号行政命令第 1 节、第 13622 号行政命令第 1(a)(i)和(ii)、2(a)(i)至(iii)和 5(a)节)和第 13645 号行政命令第 2(a)(i)和 3(a)(i)节);

4.3.2. 对在伊朗石油、天然气、石化部门进行合资企业、货物、服务、信息、技术和技术专长投资,包括进行参与,以及为之提供支助进行的制裁 (《伊朗制裁法》第 5(a)(1)和(2)和(4)至(8)款、《减轻伊朗威胁和保障叙利亚人权法》第 212(a)款、《伊朗自由和反扩散法》第 1244(c)(1)、(d)和(h)(2)、1245(a)(1)(B)、(a)(1)(C)(i)(I)和(II)、(a)(1)(C)(ii)(I)和(II)和(c)、1246(a)和 1247(a)款、第 13574 号行政命令第 1 节、第 13622 号行政命令第1(a)(i)和(ii)、2(a)(i)和5(a)节)、第12628号行政命令第5节和第13645 号行政命令第 2(a)(i)和 3(a)(i)节);

4.3.3. 对购买、获取、销售、运输或营销伊朗石油、石化产品和天然气的制裁(《国防授权法》第 1245(d)(1)和(3)款、《减轻伊朗威胁和保障叙利亚人权法》第 212(a)款、《伊朗自由和反扩散法》第 1244(c)(1)、(d)和(h)(2)、1246(a)和 1247(a)款、第 13622 号行政命令 1(a)(i)至(iii)、2(a)(i)和(ii)和5(a)节以及第 13645 号行政命令第 2(a)(i)和 3(a)(i)节);

4.3.4. 对向伊朗出口、销售或供应精炼石油产品和石化产品的制裁(《伊朗制裁法》第 5(a)(3)款、《国防授权法》第 1245(d)(1)和(3)款、《减轻伊朗威胁和保障叙利亚人权法》第 212(a)款、《伊朗自由和反扩散法》第1244(c)(1)和(d)、1246(a)和 1247(a)款、第 13574 号行政命令第 1 节、第 13622 号行政命令第 1(a)(i)和 5(a)节)、第 12628 号行政命令第 5 节和第13645 号行政命令第 2(a)(i)和 3(a)(i)节);第 13622 号行政命令 1(a)(i)和5(a)节和第 13645 号行政命令第 2(a)(i)和 3(a)(i)节);

4.3.5. 对与伊朗能源部门包括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伊朗国际石油贸易公司和伊朗国家油轮公司进行交易的制裁(《国防授权法》第 1245(d)(1)和(3) 款、《伊朗自由和反扩散法》第 1244(c)(1)、(d)和(h)(2)、1246(a)和 1247(a) 款、《减轻伊朗威胁和保障叙利亚人权法》第 212(a)款、第 13622 号行政命令 1(a)(i)至(iii)、2(a)(i)和(ii)和 5(a)节以及第 13645 号行政命令第2(a)(i)和 3(a)(i)节);

4.3.6. 对上文各类相关服务的制裁(见上文所列各项具体制裁)。

4.4. 航运、造船和运输部门

4.4.1. 对与伊朗航运和造船部门和港口营运者,包括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船运公司、伊朗南方航运公司和伊朗国家油轮公司以及班达尔阿巴斯港口营运者进行交易的制裁 (《减轻伊朗威胁和保障叙利亚人权法》第 211(a)和 212(a)节、《伊朗自由和反扩散法》第(c)(1)和(d)、1245(a)(1)(B)、(a)(1)(C)(i)(I)和(II)、(a)(1)(C)(ii)(I)和(II)和(c)、1246(a)和 1247(a)款、第13622 号行政命令第 5(a)节和第 13645 号行政命令第 2(a)(i)和 3(a)(i)节);

4.4.2. 对上文各类相关服务的制裁(见上文所列各项具体制裁)。

4.5. 黄金和其他贵金属

4.5.1. 对伊朗黄金和其他贵金属贸易的制裁(《国防授权法》第 1245(d)⑴和⑶ 款、《伊朗自由和反扩散法》第 1244(c)(1)、1245(a)(1)(A)和(c)、1246(a) 和 1247(a)款、第 13622 号行政命令第 5(a)节和第 13645 号行政命令第2(a)(i)和 3(a)(i)节);

4.5.2. 对上文各类相关服务的制裁(见上文所列各项具体制裁)。

4.6. 软件和金属

4.6.1. 对与伊朗进行与符合《全面行动计划》的活动有关的石墨、铝和钢材等金属原料或半成品金属、煤以及集成工艺软件贸易,包括与本附件附录 3 和 4 所述个人和实体进行贸易的制裁(《国防授权法》第 1245(d)⑴和⑶款、《伊朗自由和反扩散法》第 1244(c)(1)、1245(a)(1)(B)和(C)和(c)、1246(a)和 1247(a)款、第 13622 号行政命令第 5(a)节和第 13645 号行政命令第 2(a)(i)和 3(a)(i)节);

4.6.2. 对上文各类相关服务的制裁(见上文所列各项具体制裁)。

4.7. 汽车部门

4.7.1. 对销售、供应或转让伊朗汽车部门所用货物和服务的制裁(《国防授权法》第(d)(1)和(3)款、《伊朗自由和反扩散法》第 1244(c)(1)、1245(a)(1)(B)、(a)(1)(C)(i)(II)、(a)(1)(C)(ii)(II)和(c)、1246(a)和 1247(a)款、第 13622 号行政命令第 5(a)节和第 13645 号行政命令第 2(a)(i)和 3(a)(i)节);

4.7.2. 对上文各类相关服务的制裁(见上文所列各项具体制裁)。

4.8. 指认和其他制裁列名

4.8.1. 取消被特别指认国民和被阻禁者名单(被指禁者名单)、外国逃避制裁者名单和(或)非被指禁者伊朗制裁法名单所列个人和实体(取消《伊朗制裁法》第 5(a)款、《伊朗自由和反扩散法》第 1244(d)(1)款和《减轻伊朗威胁和保障叙利亚人权法》第 212 款规定的列名和(或)制裁;以及根据《国际紧急状况经济权力法》取消第 13382、13608、13622 和 13645 号行政命令所列名的某些人)。

4.9 核扩散相关措施

4.9.1. 根据《伊朗、朝鲜和叙利亚不扩散法》对购置核相关商品和服务用于从事《全面行动计划》中考虑的核活动所进行的制裁,以便与美国对《不扩散条约》下的其他无核武器国家采取的办法相一致;

4.9.2. 对铀矿开采、生产或运输相关合资企业的制裁《伊朗制裁法》第(5(b)(2)款);

4.9.3. 不允许伊朗公民参与核科学、核工程或能源部门职业相关高等教育课程的规定(《减轻伊朗威胁和保障叙利亚人权法》第 501 款)。

5. 其他贸易措施

5.1. 美国承诺:

5.1.1. 允许向伊朗销售商用客机以及相关部件和服务,为此向以下活动发放许可:㈠ 向伊朗出口、再出口、销售、租赁或转让仅以民用航空为最终用途的商用客机,㈡ 向伊朗出口、再出口、销售、租赁或转让商用客机零部件,㈢ 为上述物项提供有关服务,包括保修、保养、维修服务和安全检查,但获准物项和服务须仅用于商用客运航空;

5.1.2. 为美国人拥有或控制的非美国实体与伊朗开展与《全面行动计划》相符的活动发放许可;

5.1.3. 为向美国进口伊朗原产地毯和食品,包括阿月浑子果和鱼子酱发放许可。

6. 美国表示,上文第 4 节所列规定构成美国所有核相关制裁的充分完整清单。这些制裁将根据附件五的规定予以取消。

7. 取消美国经济和金融制裁的影响:

7.1. 由于上文第 4 节所述制裁被取消,从执行日起,此类制裁包括相关服务将不适用于从事以下活动或充当以下角色的非美国人:

7.2. 金融和银行措施 (见第4.1.1至4.1.7节)

与伊朗政府、伊朗中央银行、伊朗金融机构和其他伊朗人进行本附件附录 3 列明的活动,包括金融和银行交易,其中有:提供贷款、转让、账户(包括在非美国金融机构开设和持有代理行账户和过手支付账户)、投资、证券、担保、外汇(包括与里亚尔有关的交易)、信用证和商品期货或期权,提供专门化金融通讯服务,协助直接或间接获得上述服务,协助伊朗政府购买或获取美钞以及购买、认购或协助发行伊朗主权债务。

7.3. 保险业措施(见第4.2.1节)

为符合本《全面行动计划》的活动,包括与本附件附录 3 所列个人和实体进行的活动,提供相关承保服务、保险或再保险,其中包括为以下方面提供的承保服务、保险或再保险:伊朗能源、航运和造船部门的活动;伊朗国家石油公司或伊朗国家油轮公司;往返于伊朗的原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石油产品和石化产品运输船舶。

7.4. 能源和石化部门(见第4.3.1至4.3.6节)

这些部门是伊朗能源部门的一部分;购买、获取、出售、运输或营销旨在输入或输出伊朗的石油、石油产品(包括精炼石油产品)、石化产品或天然气(包括液化天然气);向伊朗提供可以用于该国能源部门、开发其石油资源以及发展其国内的炼油和石化生产的支助、投资(包括举办合资企业)、货物、服务(包括金融服务)和技术;与伊朗能源部门,包括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伊朗国家油轮公司和伊朗国际石油贸易公司一道开展活动。

7.5. 航运、造船和港口部门(见第4.4.1至4.4.2节)

这些部门是伊朗航运或造船部门的一部分;拥有、营运、控制用于将原油、石油产品(包括精炼石油产品)、石化产品或天然气(包括液化天然气) 运入或运出伊朗的船舶或为其保险;营运伊朗境内的港口,与伊朗航运或造船部门或伊朗的港口营运者(包括阿巴斯港的营运者 )一道开展活动,或提供其用途与这些部门和营运者有关的金融服务及其他货物和服务,例如船舶加油和检查、分级、融资以及向伊朗,包括向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船运公司、伊朗国家油轮公司和伊朗南方船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出售、租赁和提供船舶。

7.6. 黄金及其他贵金属(见第4.5.1至4.5.2节)

直接或间接出售、供应、出口或转让旨在输入或输出伊朗的黄金及其他贵金属,或为上述活动进行财务交易,协助进行此类交易,或提供服务,包括提供担保、保险和运输。

7.7. 软件和金属(见第4.6.1至4.6.2节)

为进行符合本《全面行动计划》的活动,包括与本附件附录 3 所列个人和实体进行交易,直接或间接出售、供应或转让旨在输入或输出伊朗的石墨、金属原料或半成品金属,例如铝和钢材、煤以及工艺集成软件;向伊朗能源、石化、航运和造船部门以及伊朗港口出售、供应或转让这些物资,或为上述活动进行财务交易,协助进行此类交易,或提供服务,包括提供担保、保险和运输。

7.8. 汽车部门(见第4.7.1至4.7.2节)

为向伊朗出售、供应或转让用途与该国汽车部门有关的货物和服务进行财务交易或其他交易,或协助进行此类交易。

7.9. 指认和其他列入制裁名单事项(见第4.8.1节)

如第 4.8.1 节所述取消指认和(或)制裁,停止为与本附件附录 3 所列个人和实体进行交易而适用二级制裁;解冻本附件附录 3 所列个人和实体在美国管辖范围内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附录1——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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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第 2010/413/CFSP 决定附件二和理事会第 267/2012 号条例(欧盟)附件九所列个人、实体和机构名单

附录1——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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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第 2010/413/CFSP 号决定附件一和理事会第 267/2012 号条例(欧盟)附件八所列个人、实体和机构名单

附录2——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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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第 2010/413/CFSP 号决定附件二和理事会第 267/2012 号条例(欧盟)附件九所列个人、实体和机构名单

附录2——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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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第 2010/413/CFSP 号决定附件一和理事会第 267/2012 号条例(欧盟)附件八所列个人、实体和机构名单

附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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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禁者名单上认定为等同伊朗政府的伊朗金融机构以及个人和实体;被指禁者名单上所列实体和个人以及外国逃避制裁者名单所列实体和个人;根据《伊朗制裁法》制裁的个人和实体;上述个人和实体的被冻结财产

附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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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行动计划》附件三——民用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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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概述

1. 伊朗和欧洲三国/欧盟+3 决定除其他外,在不影响现有双边协定的前提下,酌情通过原子能机构技术合作等途径,在按照《全面行动计划》框架开发的各个民用核合作领域进行合作,如本附件详述。为此,联合委员会还将支持对伊朗的援助,包括酌情通过原子能机构技术合作项目提供援助。

2. 《全面行动计划》下的所有民用核合作项目将由参与国共同确定,且须符合《全面行动计划》和参与方的国家法律规章。

3. 伊朗与欧洲三国/欧盟+3 在《全面行动计划》中构想的民用核与科学合作项目可采取多种形式,可有多个不同参与方。欧洲三国/欧盟+3 开展的某一特定项目不一定需要欧洲三国/欧盟+3 所有各方参与:

3.1. 与伊朗订立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安排。这类安排将由参与国共同确定。

3.2. 在原子能机构主持下,通过原子能机构技术合作或项目和供应协定开展的项目。

3.3. 通过国际科学和技术中心开展的项目。

具体而言,欧洲三国/欧盟+3 各方将通过下列活动与伊朗发展核合作,特别是以下各领域的合作:

B. 反应堆、燃料及相关技术、设施和流程

4. 现代轻水动力和研究反应堆及辅助设备、技术和设施。

欧洲三国/欧盟+3 有关各方将协助伊朗购置轻水研究和动力反应堆,用于研究、开发和测试以及供电和海水淡化,并按相关合同规定,为所提供的每个反应堆作出核燃料保障供应和乏燃料清除安排。合作可能包括以下领域:

4.1. 按照超级第三代的要求,建造并安全、有效地运行新的轻水动力反应堆及辅助设备,包括小型和中型核反应堆,包括酌情进行联合设计和制造。

4.2. 建造能测试燃料元件细棒、组装原型和结构材料的最先进的轻水慢化多用途研究反应堆及相关辅助设施,包括酌情进行联合设计和制造。

4.3. 为上述研究和动力反应堆提供最先进的仪表和控制系统,包括酌情进行联合设计和制造;

4.4. 提供上述领域的核模拟和计算编码及软件解决方案,包括酌情进行联合开发;

4.5. 为上述研究和动力反应堆提供第一和第二回路主要设备及反应芯,包括酌情进行联合设计和制造;

4.6. 为上述研究和动力核反应堆进行关于燃料管理情景预测和燃料倒料的在职培训;

4.7. 根据伊朗提出的请求,对伊朗现有核反应堆进行联合技术审查,包括核安全审查,以便将现有设备和系统升级;

5. 阿拉克现代化项目

5.1. 如附件一 B 节所述,将建立一个由欧洲三国/欧盟+3 各方和伊朗组成的国际伙伴关系,支持和协助阿拉克 IR-40 反应堆的重新设计和重建,以便根据商定的概念设计,将其建成不超过 20 兆瓦热的现代化重水慢化冷却反应堆(如附件一所述)。该伙伴关系以后可扩大,接纳共同确定的第三国。

5.2. 伊朗将作为所有者和项目管理者发挥主导作用,负责阿拉克现代化项目的整体实施。将设立一个由欧洲三国/欧盟+3 参与方组成的工作组,支持和协助阿拉克反应堆的重新设计和重建。伊朗和该工作组将组成国际伙伴关系来实施阿拉克现代化项目,由欧洲三国/欧盟+3 参与方承担附件一所述责任。工作组可以扩大,由工作组参与方和伊朗以协商一致方式决定接纳其他国家。欧洲三国/欧盟+3 参与方和伊朗将在执行日以前缔结一份正式文件,表明对阿拉克现代化项目的坚定承诺。该文件将为反应堆现代化指明一条有保障的前进道路,并界定欧洲三国/欧盟+3 参与方承担的责任,特别是在重新设计、设计审查和认证、堆芯制造、燃料设计、组装和供应、安全和保安、乏燃料处理或处置等关键领域以及提供材料、设备、仪器和控制系统等方面的责任。工作组各参与方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以有助于安全、及时建造和启用现代化反应堆的方式,为伊朗提供重新设计和重建反应堆所需的援助。

5.3. 伊朗和工作组将合作制定由伊朗执行的现代化反应堆最后设计方案以及附属实验室设计方案,并审查方案是否符合国际安全标准,可由伊朗监管机构签发启用和运行执照。

5.4. 伊朗将继续为现代化项目的资金筹措承担主要责任。将根据嗣后缔结的正式文件及合同为项目作出补充供资安排,包括为支持阿拉克现代化项目的原子能机构项目作出供资安排。

6. 核燃料

6.1. 欧洲三国/欧盟+3 有关各方将支持对伊朗的援助,包括酌情通过原子能机构提供援助,使伊朗组装的核燃料符合国际资格标准。

6.2. 欧洲三国/欧盟+3 各方将在当前和未来核研究和动力反应堆的现代化燃料供应方面寻求合作,酌情包括:联合设计和组装、相关执照、组装技术和设备及相关基础设施。合作包括为阿拉克现代化重水研究反应堆各类核燃料包壳的净化工艺、成型和冶金活动提供技术援助。

C. 研究和开发(研发)办法

7. 为执行《全面行动计划》其他方面的规定,并支持更广泛开放欧洲三国/ 欧盟+3 与伊朗之间的科学互动协作,欧洲三国/欧盟+3 和伊朗将在核科学技术领域寻求合作和科学交流:

7.1. 在福尔多设施的核、物理学和技术中心通过国际合作进行加速器核物理及核天体物理研究以及稳定同位素生产。伊朗将请欧洲三国/欧盟+3 和其他有关各方提出国际核、物理学和技术合作项目的具体提案,并主办一次国际讨论会审查这些提案。目标是在几年内实现国际合作项目。向两套级联生产稳定同位素的过渡将由俄罗斯联邦和伊朗根据共同商定的安排进行。

7.2. 等离子物理及核聚变;

7.3. 德黑兰研究堆、现代化改造后的阿拉克反应堆或伊朗境内未来其他研究反应堆的研究堆应用,例如:

7.3.1. 培训

7.3.2. 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和使用

7.3.3. 核能海水淡化

7.3.4. 中子嬗变掺杂

7.3.5. 中子活化分析

7.3.6. 中子俘获疗法

7.3.7. 使用中子束进行中子成像和材料表征研究

7.4. 欧洲三国/欧盟+3 各方和伊朗还可以探索以下领域的合作:

7.4.1. 堆芯内测量仪的设计、制造和(或)组装及技术;

7.4.2. 核仪表和控制系统及电子仪具的设计、制造和(或)组装;

7.4.3. 聚变技术和等离子物理及相关基础设施,以及协助伊朗为国际热核实验反应堆项目和(或)类似项目,包括原子能机构的相关技术合作项目作出贡献;

7.4.4. 中微子天文学;

7.4.5. 通过原子能机构相关技术合作项目等途径,设计、制造和提供各类加速器,并提供相关设备;

7.4.6. 数据采集和处理软件及接口设备;

D. 核安全、保障监督和安保

8. 核安全

欧洲三国/欧盟+3 各方以及适当情况下可能参与的其他国家随时准备与伊朗合作,在伊朗建立一个核安全中心,参与在伊朗举办的讲习班和培训活动,以支持伊朗核监管机构与来自欧洲三国/欧盟+3 各方和其他国家的核监管机构互动往来,除其他外包括:分享在建立和保持监管独立性和有效性方面,以及在开展培训推行核安全文化和最佳做法方面的经验教训;促进与伊朗境外核监管机构和核电厂的交流和访问,侧重于安全运作最佳做法;改善和加强国内应急准备和严重事故处理能力;

提供支持和援助,使伊朗能够加入有关核安全与核保安的公约,例如举办推动加入这类承诺的讲习班或研讨会。这些讲习班或研讨会也可在原子能机构主持下举行。

欧洲三国/欧盟+3 各方以及适当情况下可能参与的其他国家将在以下核安全领域以及有待共同商定的其他领域与伊朗合作:

8.1. 与相关组织和研究中心缔结双边/多边协定;

8.2. 提供与核安全相关的有效编码、工具和设备;

8.3. 促进核安全领域的知识和经验交流;

8.4. 改善和加强国内应急准备和严重事故处理能力;

8.5. 在伊朗境内和境外为反应堆及设施操作员、监管机构人员和相关支助组织安排核安全领域的在职培训和学徒课程;

8.6. 在伊朗设立一个核安全中心,并配备必要的工具、技术和设备,以支持和便利为反应堆及设施操作员、监管机构人员和相关支助组织提供技术和专业培训以及经验教训交流;

9. 核保障监督

欧洲三国/欧盟+3 各方以及适当情况下可能参与的其他国家随时准备与伊朗合作,在伊朗境内有成效、高效率地执行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和透明度措施。可以设想以下领域的合作:

9.1. 以在职培训和讲习班形式开展合作,加强核材料衡算和控制程序、人力资源开发以及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程序;

9.2. 欧洲三国/欧盟+3 各方以及适当情况下其他各国随时准备与伊朗合作,在伊朗有成效、高效率地执行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和透明度措施。

9.3. 合作可采取培训和讲习班形式,以加强伊朗的保障监督监管机构、核材料衡算和控制程序、人力资源开发以及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程序。

10. 核安保

欧洲三国/欧盟+3 各方以及适当情况下可能参与的其他国家随时准备在执行核安保准则和最佳做法方面与伊朗合作。可以设想以下领域的合作:

10.1. 合作可采取培训班和讲习班形式,以加强伊朗在预防、防范和应对核设施和系统受到的核安保威胁方面的能力,并协助实施有效和可持续的核安保和实物保护系统;

10.2. 通过培训和讲习班开展合作,加强伊朗防范和应对核安保威胁包括人为破坏的能力,并协助实施有效和可持续的核安保和实物保护系统。

E. 核医学及放射性同位素、相关技术、设施和程序

11. 欧洲三国/欧盟+3 有关各方随时准备与伊朗合作,使核医学在伊朗得到更好的利用,以增进伊朗在诊断成像和放射治疗方面的知识专长,增加提供用于诊断和治疗伊朗公民的医用放射性同位素,并促进伊朗参与广大国际科学及核医学界。这类合作可包括:

11.1 将现有回旋加速器相关基础设施,包括生产医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基础设施升级。

11.2. 协助伊朗购置新的回旋加速器和相关的放射性药物制作设备,用于生产医用放射性同位素。

11.3. 为现有或新建的核医学中心购置最先进的诊断成像和放射治疗设备,包括将其用于不同医院之间为治疗患者进行的合作。

11.4. 在职业剂量和患者剂量测定程序方面进行合作。

11.5 提高靶材利用率,以增加放射性同位素生产。

11.6. 购置放射性同位素源,用于短距治疗、放射治疗仪器校准以及其他医药和工业应用。

11.7. 提供最先进的放射医学中心和必要的实验室。

F. 废物管理和设施退役

12. 欧洲三国/欧盟+3 有关各方随时准备与伊朗合作,安全、有效和高效率地管理和处置因伊朗的核燃料循环活动以及核医学、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和(或)消费活动而产生的核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13. 欧洲三国/欧盟+3 有关各方随时准备与伊朗合作,采用安全、有效和无害环境的最佳做法处理设施净化和退役,包括在处置低放射性废物长期储存设施方面开展合作。

14. 欧洲三国/欧盟+3 有关各方随时准备协助与伊朗境外有关场址和地点进行交流和对其进行访问,以了解有效的废物管理和最佳做法。

15. 欧洲三国/欧盟+3 有关各方将协助为与伊朗境内核废物管理和处置设施提供适当设备和系统。

G. 其他项目

16. 欧洲三国 3/欧盟+3 各方与伊朗可根据《全面行动计划》参与方的共同决定实施其他项目,包括以下领域的项目:

16.1. 在伊朗建造核能海水淡化和相关基础设施;

16.2. 开发医疗应用(例如眼科手术)激光技术;

《全面行动计划》附件四——联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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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立、组成和协调员

1.1. 设立联合委员会,履行《全面行动计划》包括附件为其规定的职能。

1.2. 联合委员会由伊朗和欧洲三国/欧盟+3(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及欧洲联盟外交事务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即《全面行动计划》参与方的代表共同组成。

1.3. 联合委员会可酌情设立具体领域的工作组。

1.4. 欧洲联盟外交事务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高级代表”)或其指定的代表将担任联合委员会协调员。

2. 职能

2.1. 联合委员会将履行以下职能:

2.1.1. 按照附件一 B 节的规定,在开工建造现代化重水研究反应堆及附属实验室之前,审查和批准研究堆的最终设计和实验室的设计,并审查和批准现代化重水研究堆的燃料设计;

2.1.2. 按照附件一第 21 段的规定,审查和批准伊朗提出的开发、购置、建造或运行下列设备的请求:热室(包括一个或多个相联的热室);超过 6 立方米容积和《附加议定书》附件一所述规格的屏蔽室或屏蔽手套箱;

2.1.3. 按照附件一第 26 段的规定,审查和批准伊朗提出的启动德黑兰研究堆铀金属燃料研发的计划;

2.1.4. 按照附件一第 43 段的规定,审查和批准伊朗提出的关于新型离心机进入原型阶段以进行机械测试的项目申请;

2.1.5. 按照附件一第 44 段的规定,预先了解即将在福尔多实施的具体项目;

2.1.6. 按照附件一第 46 段的规定,预先了解在福尔多生产稳定同位素的概念框架;

2.1.7. 按照附件一第 59 段的规定,根据伊朗提出的请求,为能够在伊朗组装燃料,对以下情况先评估后核准:根据客观技术标准,伊朗制造的燃料组件及其中间产物不可能随时再转化为六氟化铀;

2.1.8. 按照附件一第 59 段,酌情通过原子能机构技术合作等途径,支持对伊朗的援助,使伊朗生产的核燃料符合国际资格标准;

2.1.9. 按照附件一第 73 段的规定,根据伊朗提出的请求,事先审查和批准伊朗与任何国家协同从事浓缩和浓缩相关活动,包括出口任何浓缩或与浓缩相关设备和技术,或与任何外国实体协同从事这类活动,包括相关研究和开发;

2.1.10. 结合附件一第 78 段关于准入的规定,就准入方面的必要途径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

2.1.11. 按照附件一第 82.2 和 82.3 段的规定,根据伊朗提出的请求,事先审查和批准为非核目的设计、开发、制造、采购或使用适用于核爆炸装置的多点引爆系统和适用于核爆炸装置研发的爆炸诊断系统(条纹相机、分幅相机和闪光 X 线相机);

2.1.12. 审查和协商处理因执行《全面行动计划》和附件二关于取消制裁的规定而产生的问题;

2.1.13. 依照本附件第6节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核可本《全面行动计划》的决议,对有关向伊朗进行核相关转让或与伊朗进行核相关活动的提案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2.1.14. 按照 《全面行动计划》所述程序,对《全面行动计划》某一参与方认为构成另一参与方不履行在《全面行动计划》中所作承诺的任何问题进行审查,以期解决问题;

2.1.15. 通过或视需要修改其活动程序;

2.1.16. 就《全面行动计划》下可能出现的执行问题进行协商并提供指导。

3. 程序

3.1. 联合委员会将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并随时应《全面行动计划》参与方向协调员提出的要求召开会议。协调员将在收到此种请求后至迟一周内召集联合委员会会议,除非需要按照附件一 Q 节进行协商,或处理协调员和(或)《全面行动计划》参与方认为紧急的其他任何事项,在这种情况下,将在收到请求后至迟三个日历日内尽快召开会议。

3.2. 联合委员会会议将酌情在纽约、维也纳或日内瓦举行。东道国应为与会者入境手续提供便利。

3.3. 联合委员会可以协商一致方式决定邀请观察员出席会议。

3.4. 除本附件第 6 节规定的按联合国保密程序处理的情况外,联合委员会的工作均为保密性,只可酌情在《全面行动计划》参与方和观察员之间分享工作情况,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

4. 决定

4.1. 除本附件中另有说明的情况外,联合委员会的决定应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

4.2. 《全面行动计划》参与方各有一票表决权。联合委员会的决定应由代表或副代表或《全面行动计划》参与方可指定的其他替代人员作出。

4.3. 如果《全面行动计划》任何参与方要求进行记录表决,各参与方的投票将向所有其他参与方公布。

4.4. 凡根据附件一 Q 节提交联合委员会的事项,应以协商一致方式或在《全面行动计划》五个参与方投赞成票时作出决定。没有法定人数要求。

4.5. 协调员将不参加有关本附件第 6 节所述核相关转让和活动的决策。

5. 其他

5.1. 《全面行动计划》参与方将各自承担参与联合委员会的费用,除非联合委员会另有决定。

5.2. 《全面行动计划》各参与方可在任何时候要求协调员向其他参与方分发通知。协调员将根据此种要求,从速向《全面行动计划》所有参与方分发有关通知。

6. 采购问题工作组

6.1. 为建立一个采购渠道的目的,除认可本《全面行动计划》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另有规定的情况外,联合委员会将审查寻求进行下列活动的国家提出的提案并作出决定:

6.1.1. 从其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使用其旗船或旗机、或为供伊朗使用或用于该国之利益,直接或间接供应、出售或转让 INFCIRC/254/Rev.12/Part 1 中的所有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无论其是否源于本国领土;如果最终用途是用于本《全面行动计划》所述伊朗核方案或其他非核民用最终用途,则是 INFCIRC/254/Rev.9/Part 2(或安全理事会更新的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所列任何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以及经有关国家认定,可能有助于不符合《全面行动计划》的活动的任何更多物项;

6.1.2. 向伊朗提供任何与供应、出售、转让、制造或使用上文(a)分段所述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有关的技术援助或培训、财政援助、投资、中介或其他服务;

6.1.3. 伊朗在另一国家有关铀矿开采、铀生产或使用 INFCIRC/254/Rev.12/Part 1 所列核材料和技术的商业活动中获得权益以及伊朗、该国国民和在伊朗组建或受其管辖的实体、或代表其行事或根据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或他们拥有或控制的实体在有关国家的管辖领土上进行这种投资。

6.2. 联合委员会将通过一个采购问题工作组来履行其审查向伊朗进行核相关转让或与该国开展核活动的提案,并就此提出建议的职责。

6.3. 欧盟+3 中的每个国家和伊朗将参加采购问题工作组。高级代表将担任采购问题工作组协调员。

6.4. 除联合委员会或认可本《全面行动计划》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另有规定的情况外,采购工作组将按照以下程序审议提案:

6.4.1. 在收到某个寻求进行第 6.1 节所述转让和活动的国家提交的提案和所有必要有关资料时,协调员将通过适当方法立即将该提案转交采购问题工作组,如果该提案涉及拟用于《全面行动计划》授权的核活动的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还须将其转交原子能机构。采购问题工作组最多 30 工作日来审议提案和做出决定。

6.4.2. 第 6.4.1 节所述“必要有关资料”指的是:(a) 关于物项的说明;(b) 出口实体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c) 进口实体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d) 关于拟议最后用途和最后使用地点的声明,同时附上伊朗原子能组织或伊朗主管当局签署的证明最后用途的最后用途证书;(e) 如获悉出口许可证号码,应予说明;(f) 如获悉合同日期,应予说明;(g) 如获悉详细运输安排,应予说明。如在提交提案时,有任何出口许可证号码、合同日期或详细运输安排不得而知,应尽快提供这些资料,而且无论何种情况,所涉物项启运前的审批工作都把这些资料作为条件。

6.4.3. 采购问题工作组的每个成员均须在 20 个工作日内通知协调员,核可还是反对所涉提案。可以应采购问题工作组某成员的请求,把审议时间延长 10 个工作日。

6.4.4. 在协调员收到采购工作组所有成员的正式核可之后,或在 30 个工作日期间结束,协调员没有收到任何采购问题工作组成员的任何反对意见时,将立即建议批准有关提案。如果在 30 个工作日期间结束时,没有建议批准有关提案, 可应至少两个工作组成员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的请求,将提案转交联合委员会,后者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以协商一致方式就是否批准该提案做出决定。否则,将建议驳回提案。反对提案的《全面行动计划》参与方应酌情向联合委员会提供有关反对理由, 同时考虑到必须保护机密信息。

6.4.5. 协调员将最迟于向采购问题工作组转交提案和所有必要有关资料之日起 35 个工作日内,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报联合委员会的建议,如果将提案转交联合委员会审议,则应最迟于 45 个工作日内作此通报。

6.4.6. 采购问题工作组除非以协商一致方式另外做出决定,否则将每三个星期举行一次提案审查会议。如审查的一些提案涉及拟用于《全面行动计划》授权的核活动的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可邀请原子能机构作为观察员出席会议。

6.5. 所有《全面行动计划》参与方都将根据采购渠道行事,直到联合委员会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批准后才进行第 6.1 节所述转让和活动。伊朗将不为与本《全面行动计划》不符的核活动使用、获取或寻求购买本附件第

6.1 节所述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

6.6. 《全面行动计划》的任何参与方如担心某项有关采购的活动不符合本《全面行动计划》,均可根据争端解决机制把该活动提交联合委员会审议。

6.7. 伊朗将允许原子能机构进入拟使用按照本附件第 6 节所载程序进口的INFCIRC/254/Rev.12/Part 1(或安全理事会更新的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所列任何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的地点。

6.8. 伊朗将允许出口国核查按照本附件第 6 节所载程序进口的INFCIRC/254/ Rev.9/Part 2(或安全理事会更新的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所列任何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的最后用途。联合委员会将应出口国提出的请求,或在为审批转让提案而认为有必要时,向出口国提供所需专业力量,包括专家,参加对最后用途的核查。

6.9. 如协调员通报,有第三方请求就采购活动提供指导,采购问题工作组将对请求做出回应。工作组将争取在协调员向其提交此种请求之日起 9 个工作日内对请求做出回应。

6.10. 联合委员会将至少每6个月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报告一次采购问题工作组所作决定的情况和执行中的任何问题。

7. 取消制裁落实问题工作组

7.1. 联合委员会将在一个取消制裁落实问题工作组的协助下,履行其审查与按照本《全面行动计划》的规定取消制裁有关的问题,并提出意见。

7.2. 联合委员会各参与方将参加这个工作组。高级代表将担任工作组协调员。

7.3. 执行之日后,无论何时,伊朗如认为任何其他核相关制裁或限制措施,包括欧洲三国和欧盟+3 进行的相关指认,正妨碍充分落实本《全面执行计划》中的取消制裁规定,有关《全面行动计划》参与方将与伊朗磋商,以期解决所涉问题。如果双方无法解决该问题,伊朗或欧洲三国/ 欧盟+3 的任何成员均可将问题提交工作组处理。

7.4. 工作组成员将进行审查和磋商,以期在 30 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

7.5. 如果在工作组参与后,问题仍未解决,《全面行动计划》任何参与方均可将其提交联合委员会审议。

全面行动计划附件五——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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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附件说明了《全面行动计划》附件一和附件二所规定行动的落实顺序。

A. 完成日

2. 关于本《全面行动计划》的谈判结束时,欧洲三国/欧盟+3(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以及欧洲联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 和伊朗将认可本《全面行动计划》。

3. 关于本《全面行动计划》的谈判结束时,将随即把本附件第 18 节所述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拟议案文提交安理会,以供立即通过。

4. 欧盟将随即通过理事会结论认可上述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5. 伊朗和原子能机构将开始制定必要安排,落实为本《全面行动计划》规定的所有透明度措施,以便这些安排制定妥当、到位、准备好在执行日付诸执行。

B. 生效日

6. 生效日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上述决议认可本《全面行动计划》90 天后的当天,或是《全面行动计划》全体参与方共同商定的某个较早日期,《全面行动计划》在此日生效。

7. 从生效日起,《全面行动计划》参与方将做出必要安排和准备工作,包括法律和行政准备工作,以履行其在《全面行动计划》之下做出的承诺。

8. 伊朗将正式通知原子能机构,从执行日开始,伊朗将在议会批准《附加议定书》之前暂时适用该议定书,并将充分执行经修订的守则 3.1。

9. 伊朗将执行附件一关于“过去和目前关注的问题”的 M 节第 66 段。

10. 欧盟及其成员国将通过一条于执行日生效的欧盟条例,终止旨在执行本附件第 16.1 节所列欧盟所有核相关经济和金融制裁措施的欧盟条例的全部规定,与此同时,伊朗须在原子能机构的核查之下执行商定的核相关措施。

11. 美国将依照总统权力采取行动,发布于执行日生效的豁免令,停止适用本附件第 17.1 至 17.2 节所列法定核相关制裁措施。总统还将采取行动,指示采取所有适当的进一步措施,停止适用本附件第 17.1 至 17.4 节所列制裁措施,包括终止第 17.4 节所述行政命令,并为第 17.5 节所列活动发放许可。

12. 欧洲三国/欧盟+3 参与方和伊朗将开始讨论一份将在执行日之前缔结的正式文件,其中将表明欧洲三国/欧盟+3 对阿拉克重水反应堆现代化项目所作鉴定承诺,并界定欧洲三国/欧盟+3 参与方承担的责任。

13. 欧盟及其成员国和美国将酌情开始与伊朗协商,就将根据本《全面行动计划》取消的制裁措施或限制性措施的细节制定相关准则和公开说明。

C. 执行日

14. 在执行日,伊朗将在原子能机构的核查之下执行下文第 15 段所述核相关措施,与此同时,欧洲三国/欧盟+3 将采取下文第 16 和 17 段所述行动,而且

各方将依照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在联合国一级采取下文第18段所述行动。

15. 伊朗将执行附件一所列核相关措施:

15.1. 关于“阿拉克重水反应堆”的 B 节第 3 至 10 段;

15.2. 关于“重水生产厂”的 C 节第 14 和 15 段;

15.3. 关于“浓缩产能”的 F 节第 27、28、29、29.1 和 29.2 段;

15.4. 关于“离心机研发”的 G 节第 32、33、34、35、36、37、38、39、40、41 和 42 段;

15.5. 关于“福尔多燃料浓缩厂”的 H 节第 45、46、46.1、46.2、47.1 和 48.1 段;

15.6. 关于“浓缩产生的其他方面”的 I 节第 52、54 和 55 段;

15.7. 关于“铀存量和铀燃料”的 J 节第 57 和 58 段;

15.8. 关于“离心机制造”的 K 节第 62 段;

15.9. 完成关于具体方式和设施的安排,使原子能机构能够执行附件一规定的所有透明度措施;

15.10. 关于“附加议定书和经修订的守则 3.1”的 L 节第 64 和 65 段;

15.11. 关于“离心机部件制造活动的透明度”的 R 节第 80.1 和 80.2 段;

15.12. 从执行日起一年内,伊朗将完成关于“福尔多燃料浓缩厂”的 H 节第 47.2 和 48.2 段规定的措施。

16. 欧洲联盟将:

16.1. 终止理事会第 267/2012 号条例(欧盟),并暂停适用附件二以下各节所列理事会第 2010/413/CFSP 号决定中的相应规定:第 1.1.1-1.1.3 节;第 1.1.5-1.1.8 节;第 1.2.1-1.2.5 节;第 1.3.1,1.3.2(涉及理事会第 2010/413/CFSP 号决定第 16 和 17 条的部分)和 1.3.3 节;第 1.4.1 和 1.4.2 节;第 1.10.1.2 节(涉及理事会第 267/2012 号条例(欧盟)第 39、43 和 43a 条的部分)。欧盟成员国将在需要时终止或修订本国执行立法。

16.2. 就符合本《全面行动计划》的活动修订理事会第 267/2012 号条例(欧盟),并修订附件二第 1.6.1-1.7.2 节所列理事会第 2010/413/CFSP 号决定中的相应规定。

16.3. 把本《全面行动计划》附件二附录 1 所列个人和实体从理事会第 267/2012 号条例(欧盟)附件八和九中除名。暂停对附件二附录 1 所列个人和实体适用附件二第 1.9.1 节所列理事会第 2010/413/CFSP 号决定的规定。

16.4. 修订附件二第 1.5.1 和 1.5.2 节所列理事会第 267/2012 号条例(欧盟)和第

2010/413/CFSP 号决定中的规定,以执行上文所述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中的相关规定。

17. 美国将:

17.1. 停止适用附件二第 4.1-4.5 和 4.7 节所列制裁措施,但 2012 年《减轻伊朗威胁和保障叙利亚人权法》第 211(a)条除外;

17.2. 停止对符合本《全面行动计划》的活动,包括对与附件二附录 3 所列个人和实体进行的交易适用附件二第 4.6 节所列制裁措施;

17.3. 将附件二附录 3 所列个人和实体从附件二第 4.8.1 节所述被特别指认国民和被阻禁者名单(被指禁者名单)、外国逃避制裁者名单和(或)非被指禁者伊朗制裁法名单上除名;

17.4. 终止附件二第 4 节所述第 13574、13590、13622、13645 号行政命令和第 13628 号行政命令第 5-7 节和 15 节;

17.5. 为附件二第 5 节所述活动发放许可。

18.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18.1. 将按照认可本《全面行动计划》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终止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 1696(2006)号、第 1737(2006)号、第 1747(2007)号、第 1803(2008) 号、第 1835(2008)号、第 1929(2010)号和第 2224(2015)号决议所做规定,但如果伊朗有严重的不履行其根据《全面行动计划》所作承诺和具体限制措

施,包括有关转让扩散敏感货物的限制措施的行为,将再度适用这些规定。

18.2. 欧洲三国和欧盟+3 将采取适当措施,执行新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D. 过渡日

19. 过渡日是生效日 8 年之后的当天,或是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向该机构理事会,并同时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提交报告,申明原子能机构已达成总体结论,认为伊朗的所有核材料仍继续用于和平活动的当天,二者之间以较早者为准。

20. 欧洲联盟将:

20.1. 终止理事会第 267/2012 号条例(欧盟)的规定,暂停适用附件二以下各节所列理事会第 2010/413/CFSP 号决定中的相应规定:第 1.1.4 和 1.3.2 节(涉及理事会决定第 15 和 18 条以及理事会条例第 36 和 37 条的部分);第 1.5.1 和 1.5.2 节(涉及弹道导弹限制措施的部分);第 1.6.1-1.9.1 节。

20.2. 将附件二附录 2 所列个人和实体从理事会第 267/2012 号条例(欧盟)附件八和九除名。

20.3. 将附件二附录 1 所列个人和实体从理事会 2010/413/CFSP 号决定附件一和二除名。

20.4. 终止理事会第 2010/413/CFSP 号决定中所有在执行日暂停适用的规定。

21. 美国将:

21.1. 寻求采取适当立法行动,终止或为切实终止而修改附件二第 4.1-4.5、4.7 和

4.9 节所列法定制裁措施;

21.2. 寻求采取适当立法行动,终止或为切实终止而修改对符合本《全面行动计划》的活动,包括与附件二附录 3 和 4 所列个人和实体进行交易的活动,适用附件二 4.6 节所列法定制裁措施;

21.3. 将附件二附录4所列个人和实体从附件二第4.8.1节所述被指禁者名单和(或) 外国逃避制裁者名单上除名。

22. 伊朗将:

22.1. 依照总统和议会的宪法作用寻求使附加议定书获得批准。

E. 安理会决议终止日

23. 安理会决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终止日将以认可《全面行动计划》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所作规定为准,即,生效日 10 年之后的当天,但条件是,没有再度适用以前各项决议所作规定。

24. 在安理会决议终止日,该决议所载各项规定和措施均将终止,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不再审议伊朗核问题。

25. 欧洲联盟将:

25.1. 终止理事会第 267/2012 号条例(欧盟)和理事会第 2010/413/CFSP 号决定的所有剩余规定。

F. 其他

26. 本附件五所述各项终止不妨碍将在这些终止日期之后继续有效的其他根据《全面行动计划》所作承诺。

附件B: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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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美国和欧洲联盟与伊朗签署了一项《联合全面行动计划》(《全面行动计划》),以便达成全面、长期和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的办法。为了提高透明度,创造有利于充分实施《全面行动计划》的气氛,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美国和欧洲联盟已达成以下一些规定。上述国家的参与《全面行动计划》取决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一项新决议,该决议将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终止第 1696(2006)号、第 1737(2006)号、第 1747(2007)号、第 1803(2008)号、第 1835(2008)号、第 1929(2010) 号和第 2224(2015)号决议;要求各国遵守本项声明对它们规定的各自期限;并根据下文第 2 段和第 6(a)段的规定,在与《全面行动计划》所设联合委员会的合作下,协助执行《全面行动计划》。

将按一项内有上述各项决定的决议所述,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提交一份报告核实伊朗已采取《全面行动计划》附件五第 15.1 至第 15.11 段规定的行动之日,适用下列规定:

1. 本文件和上述决议中使用的“各国”这个词,是指“各国无一例外”。

2. 各国只有在事先由安全理事会视情逐一批准的情况下,方能参与和允许下列活动:

(a) 从本国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或为在伊朗境内使用或使伊朗受益,直接或间接向伊朗提供、销售或转让列入 INFCIRC/254/Rev.12/Part 1 和 INFCIRC/254/Rev.9/Part 2(或经安全理事会更新的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的所有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不论它们是否源于本国领土,或者其他任何物项,如果国家认定它们不符合《全面行动计划》的规定有助于后处理、浓缩或重水相关活动;

(b) 向伊朗提供与提供、销售、转让、制造或使用上文(a)分段所述的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相关的任何技术援助或训练、财政援助、投资、中介服务或其他服务,以及转让相关的金融资源或服务;

(c) 伊朗获取另一国家任何涉及开采铀、生产或使用 INFCIRC/254/Rev.9/ Part 1 所列核材料和核技术的商业活动的股权,以及伊朗、其国民以及在伊朗注册或受其管辖的实体,或代表上述个人或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或由上述个人或实体拥有或控制的实体,在本国管辖的领土上进行这种投资。

但不需要事先得到安全理事会核准向伊朗提供、销售或转让以下者不在此列:

INFCIRC/254/Rev.12/Part 1 附件 B 第 1 节所列、用于轻水反应堆的设备; INFCIRC/254/Rev.12/Part 1 附件 A 第 1.2 节所列、为此种反应堆组装好的核燃料元件中的低浓缩铀;以及 INFCIRC/254/Rev.9/Part 2 中所列、只用于轻水反应堆的所有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

各国对安全理事会依照上文(a)分段核准的,或根据上文所述例外情况供应、出售、或转让的任何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应确保:(a) 上文提及的信息公报所列《准则》中的有关规定视情得到遵守;(b) 它们获得核实所提供任何物项的最终用途和最终使用地点的权利,并能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c) 它们在提供、销售或转让后的十天内通知安全理事会;(d) 如供应上文提及的情况通报所列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它们也在提供、销售或转让后的十天内通知原子能机构。

另外,不需要事先得到安全理事会核准、与下列情况直接有关的销售、供应或转让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以及提供有关的技术援助、训练、财政援助、投资、中介服务或其他服务不在此列:福尔多设施生产稳定同位素而对两个级联进行必要的修改;在伊朗浓缩铀超过300公斤时进行出口,以换取天然铀;按照阿拉卡反应堆商定的概念设计并按照该反应堆商定的最后设计对其进行现代化改造。但会员国应确保:(a) 所有这些活动都严格按照《全面行动计划》进行;(b) 它们在开展这些活动之前提前十天通报安全理事会和联合委员会;(c) 上文提及的信息公报所列《准则》中的有关规定视情得到遵守;(d) 它们获得核实所提供任何物项的最终用途和最终使用地点的权利,并能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 (e) 如供应上文提及的情况通报所列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它们也在提供、销售或转让后的十天内通知原子能机构。

本段的规定应适用至《全面行动计划》界定的生效日过十年后之日,除非原子能机构在该日期之前提交一份报告证实做出了总体结论,至此则可立即暂停事先获得安全理事会批准的要求,且自暂停之日起,本段规定的例外情况可继续适用,各国如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安全理事会和联合委员会逐一通报本段所述各项活动,都可参加并允许这些活动。

3. 促请伊朗不进行任何涉及能够运载核武器的弹道导弹的活动,包括用弹道导弹技术进行发射,直至《全面行动计划》生效日过八年后之日,或在原子能机构提交报告确认做出总体结论之日,以较早者为准。

4. 各国可参与和允许下列活动,但条件是安全理事会事先逐一决定允许开展这些活动:

(a) 从本国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或为在伊朗境内使用或使伊朗受益,直接或间接向伊朗提供、销售或转让 S/2015/546 号文件所列的所有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不论它们是否源于本国领土,或者其他任何物项,如果有关国家认定它们可能有助于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

(b) 向伊朗提供与提供、销售、转让、制造或使用本段(a)分段所述、或与第 3 段所述活动有关的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相关的任何技术援助或训练、财政援助、投资、中介服务或其他服务,以及转让相关的金融资源或服务,或伊朗在另一国任何商业活动中获取的股权。

但条件是,如获得安全理事会的批准:(a) 提供这些物项或援助的合同应有适当的最终用户保证;和(b) 伊朗承诺不把这些物项用于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 本段落的规定应适用至《全面行动计划》生效日过八年后之日,或在原子能机构提交报告确认做出总体结论之日,以较早者为准。

5. 在安全理事会事先逐一审查决定批准的情况下,各国均可参与并允许:直接或间接从本国领土或经由本国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受其管辖的个人,或使用其旗船或旗机,直接或间接向伊朗供应、出售或转让《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所界定的无论是否原产于本国境内、供在伊朗境内使用或使伊朗受益的任何作战坦克、装甲战车、大口径火炮系统、作战飞机、攻击直升机、军舰、导弹或导弹系统或相关物资,包括零部件,以及由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或经由本国领土,向伊朗提供与供应、出售、转让、制造、维修或使用本分段所述武器及相关物资有关的技术培训、资金或服务、咨询、其他服务或协助。

本段应适用至《全面行动计划》生效日过五年后之日,或原子能机构提交报告确认做出总体结论之日,以较早者为准。

6. 各国应:

(a)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第 2、4、5 段所述在其领土上发生,或涉及本国国民或受其管辖的个人,或涉及其旗船或旗机的任何活动,都遵循这几段中的相关规定,并防止和禁止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活动,直至《全面行动计划》生效之日过 10 年后之日,或原子能机构提交报告确认做出总体结论之日,以较早者为准;

(b) 除非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事先经逐案审查另有决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本国国民,或使用其旗船或旗机,从伊朗供应、出售或转让武器或相关物资,不论它们是否原产于伊朗境内,直至《全面行动计划》生效日过五年后之日,或原子能机构提交报告确认做出总体结论之日,以较早者为准;

(c) 在《全面行动计划》生效日后的八年内,或在原子能机构提交报告确认做出总体结论之日,以较早者为准,继续冻结在《全面行动计划》通过之日位于本国境内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并自新决议通过之日起,冻结《全面行动计划》生效日后本国境内委员会根据第 1737(2006)号决议设立和保留名单指定的个人和实体拥有或控制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但附件 1 所列或可能被安全理事会除名的个人和实体除外,并冻结安全理事会可能指认的存在以下情况的新增个人和实体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从事、直接参与或支持伊朗违背伊朗在《全面行动计划》中所作承诺而进行的扩散敏感核活动或核武器运载系统的开发,包括参与采购本声明中所列被禁物项、货物、设备、物资和技术;曾协助被指认个人或实体规避《全面行动计划》或新的决议或违反其规定行事;代表被指认个人或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曾经由被指认个人或实体包括通过非法手段拥有或控制。 (d) 在《全面行动计划》生效日后的八年内,或至原子能机构提交报告确认做出总体结论之日,以较早者为准,确保防止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任何个人或实体向被指认个人或实体,或为其利益提供任何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这一规定不适用于相关国家认定的下列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一. 为基本开支所必需,包括用于支付食品、房租或房屋抵押贷款、药品和医疗、税款、保险费及水电费,或专门用于支付与提供法律服务有关的合理专业服务费和偿付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或国家法律规定的为惯常置存或保管冻结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应收取的费用或服务费,但相关国家须先将酌情授权动用这类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的意向通知安全理事会,且安全理事会在收到该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反对的决定;

二. 为非常开支所必需,但条件是相关国家已先将这一认定通知安全理事会并得到了安全理事会的批准;

三. 为《全面行动计划》附件三所述民用核合作项目所必需,但条件是相关国家已先将这一认定通知安全理事会并得到了安全理事会的批准;

四. 属于司法、行政或仲裁留置或裁决之标的,如属此种情况,则这些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可用于执行留置或裁决,但该项留置或裁决须在安全理事会第 1737(2006)号决议通过之日前已作出,受益者不是受本段所述措施制约的人或实体,且相关国家已就此通知安全理事会;或者

五. 为与第 2 段所述项目直接相关的活动或执行《全面行动计划》所需开展的其他活动所必需,但条件是相关国家已先将这一认定通知安全理事会并得到了安全理事会的批准。

此外,这一规定不应妨碍被指认的个人或实体根据他们在被列名前签订的合同支付应付款项,前提是:相关国家认定合同不涉及本声明提及的任何被禁物项、物资、设备、货物、技术、援助、培训、资金援助、投资、中介服务或其他服务;该项付款非由受本段中措施制约的个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收取;相关国家已在批准前提前十个工作日,将其进行支付或接受付款或酌情为此目的批准解冻资金、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的打算,通知了安全理事会。

此外,各国可允许在已依照本段规定冻结的账户中存入这些账户的利息或其他收益,或根据这些账户被冻结之前订立的合同、协定或义务应该收取的付款,但任何此种利息、其他收益和付款仍须受这些措施的制约并予以冻结;

(e) 在《全面行动计划》生效日后的五年内,或至原子能机构提交报告确认做出总体结论之日,以较早者为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上文第 6(c)段所述个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但强调,本段的规定绝不强制一国拒绝本国国民入境。本段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安全理事会经逐案审查认定,出于人道主义需要,包括为履行宗教义务之目的,此类旅行是合理的,或者安全理事会认为给予豁免将会推进新决议的各项目标,包括原子能机构规约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

(f) 按照本决议和安全理事会提供的指导,就其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违反《全面行动计划》或本声明的规定的项目采取必要行动,并为此开展合作。

7.促请各国协助充分执行《全面行动计划》,根据本国的授权和立法并遵循国际法,特别是海洋法和相关的国际民用航空协定,在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货物中有其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违反《全面行动计划》或本声明的规定的物项时,在其境内,包括在其港口和机场,检查所有进出伊朗的货物;并促请各国征得船旗国的同意,在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有关船只载有其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违反《全面行动计划》或本声明的规定的物项时,在公海合作进行检查。

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美国和欧洲联盟指出它们有一项谅解,即安全理事会将在通过一项决议认可《全面行动计划》后,作出实际可行的安排,直接开展本项声明论及的工作,包括监测会员国对这些规定的执行情况,采取行动支持会员国执行这些规定,审查本声明第 2 段所述提案,答复会员国的询问,提供指导,以及审查关于涉嫌违反本决议的信息。此外,这几个国家提议,安全理事会请秘书长每六个月向安全理事会报告这些规定的执行情况。 联合委员会可应半年一次的部长级会议与会者的要求,审查本声明各项规定的期限,联合委员会届时可采用协商一致方式向安全理事会提出建议。

附录

[编辑]

1. AGHA-JANI, Dawood

2. ALAI, Amir Moayyed

3. ASGARPOUR, Behman

4. ASHIANI, Mohammad Fedai

5. ASHTIANI, Abbas Rezaee

6. ATOMIC ENERGY ORGANISATION OF IRAN (AEOI)

7. BAKHTIAR, Haleh

8. BEHZAD, Morteza

9. ESFAHAN NUCLEAR FUEL RESEARCH AND PRODUCTION CENTRE (NFRPC) AND ESFAHAN NUCLEAR TECHNOLOGY CENTRE (ENTC)

10. FIRST EAST EXPORT BANK, P.L.C.: 11. HOSSEINI, Seyyed Hussein

12. IRANO HIND SHIPPING COMPANY

13. IRISL BENELUX NV

14. JABBER IBN HAYAN

15. KARAJ NUCLEAR RESEARCH CENTRE

16. KAVOSHYAR COMPANY

17. LEILABADI, Ali Hajinia

18. MESBAH ENERGY COMPANY

19. MODERN INDUSTRIES TECHNIQUE COMPANY

20. MOHAJERANI, Hamid-Reza

21. MOHAMMADI, Jafar

22. MONAJEMI, Ehsan

23. NOBARI, Houshang

24. NOVIN ENERGY COMPANY

25. NUCLEAR RESEARCH CENTER FOR AGRICULTURE AND MEDICINE

26. PARS TRASH COMPANY

27. PISHGAM (PIONEER) ENERGY INDUSTRIES

28. QANNADI, Mohammad

29. RAHIMI, Amir

30. RAHIQI, Javad

31. RASHIDI, Abbas

32. SABET, M. Javad Karimi

33. SAFDARI, Seyed Jaber

34. SOLEYMANI, Ghasem

35. SOUTH SHIPPING LINE IRAN (SSL)

36. TAMAS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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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ST/AI/189/Add.9/Rev.2第2条(仅供英文版),下列联合国文件在全球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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