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340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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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33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340号决议
1973年10月25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341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73年10月25日
第340(1973)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忆及其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三三八(一九七三)号和十月二十三日第三三九(一九七三)号决议

遗憾地注意到,据报第三三八(一九七三)号第三三九(一九七三)号决议未被遵守,停火一再受到破坏,

关切地注意到秘书长报告说,联合国的军事观察员还不能到停火线的两方去,

1.要求立即遵守彻底的停火,各方回到它们在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格林威治时间十六时五十分所占据的位置;

2.秘书长增加派在两方的联合国军事观察员的数目,作为一项立即采取的步骤;

3.决定立刻在安全理事会权力下设立一个联合国紧急部队,由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会国以外的联合国会员国派出人员组成,并请秘书长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就这方面采取的步骤提出报告;

4.秘书长就本决议及第三三八(一九七三)号第三三九(一九七三)号决议的执行情况,向理事会作紧急和继续性质的报告;

5.全体会员国与联合国充分合作,执行本决议及第三三八(一九七三)号第三三九(一九七三)号决议


第1750次会议以14票赞成、0票反对通过。1


1 有一个成员(中国)未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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